信訪工作法治化“路線圖”
信訪事項通用辦理指南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
1.提出信訪事項
信訪人可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單位提出信訪事項。通過走訪形式的,應當在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遵守信訪要求
信訪事項應當如實載明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信訪事項受理
1.登記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登記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問題屬地以及主要訴求、主要事實、主要理由等概況,并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2.甄別處理
(1)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甄別處理
a.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或者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向有權機關、單位轉送、交辦時應附轉送、交辦單,并向信訪人發放轉送、交辦告知單。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屬于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不受理。
c.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的,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2)其他機關、單位甄別處理
a.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信訪人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
b.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轉送、交辦下級有權機關、單位,并書面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c.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對于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d.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e.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信訪事項辦理
1.建議意見類事項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采納或者部分采納的,予以回復;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檢舉控告類事項
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辦理。
3.申訴求決類事項
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2)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3)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4)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5)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6)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產生的問題、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的問題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a.辦理。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向信訪人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辦理期限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b.復查。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復查機關、單位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復查告知單)。
c.復核。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復核機關、單位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告知單)。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時間不計入復核辦理時間。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信訪監督
1.黨委和政府信訪工作督查
各級黨委和政府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2.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3.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監督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
4.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監督
(1)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2)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3)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5.人大監督
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意見的,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反映。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但不直接受理、處理個案。
/信訪責任追究
1.對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
(1)引發信訪事項責任
因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等,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依法依規處理信訪事項責任
a.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未按照規定登記、受理、轉送、交辦,或者未履行督辦等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b.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存在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c.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存在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打擊報復信訪人等情形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信訪人法律責任
信訪人存在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國家信訪局
審 核 :趙映 金晶 汪怡瀟
編輯:沈重陽 封瑜 楊勇 鐘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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