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5月18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第四章對公務接待作出規定,具體為: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公函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用車的按照標準收取伙食費、交通費。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陪同和相關工作保障人員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嚴格執行接待規格和標準,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的,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要求,統一制度和標準,嚴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房屋維修等名義超出實際需要在接待場所超標準建設、豪華裝修。
嚴格控制、嚴格審批新建擴建黨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建設黨性教育培訓機構名義變相建設樓堂館所、變相搞旅游開發。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用車、住宿、用餐等服務。
來源 |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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