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毛希彤)新京報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企業工會主席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案,判決被訴公司向原告孫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萬余元。
2018年5月,孫女士入職S公司,任市場部門項目主管,勞動合同的屆滿時間為2025年5月。2023年2月,因為人熱心、作風民主、群眾基礎好、組織協調能力強,孫女士在工作多年后,當選了S公司的工會主席,任期至2026年2月。
2024年2月,S公司向孫女士送達《警告函》,以孫女士存在“違反公司管理規定,非出差時間未到所負責的終端或經銷商辦公地點進行出勤打卡,作為營銷中心市場部人員,未能深入區域一線市場,未達成每周至少四天拜訪醫院或經銷商(需在相關拜訪地點打卡拍照作為考勤依據)”為由,給予孫女士警告處分。
2024年4月,S公司再次向孫女士送達《警告函》,以“在收到警告函后,你未能按要求履行好工作職責,在與經銷商協同拜訪期間,沒有積極配合經銷商妥善處理客戶疑問,使客戶對我司產品及經銷商產生不實誤解,致使經銷商發函投訴,對我司的聲譽及客戶關系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并直接致使經銷商大幅減少產品訂單,造成公司極大經濟損失”為由,告知孫女士構成嚴重違紀,S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24年4月,S公司向孫女士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孫女士未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職責,對領導安排的培訓任務、制作小視頻、撰寫拜訪報告、參加營銷會議等工作任務未能及時完成,沒有積極配合經銷商妥善處理客戶疑問,對公司聲譽及客戶關系造成極大負面影響,直接造成S公司的銷售訂單大幅減少,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與孫女士解除了勞動合同。
后仲裁裁決S公司向孫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S公司不服相應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影響的嚴重性程度遠高于調動工作,故用人單位與任期未滿的工會主席、副主席解除勞動合同時亦應履行相應程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案中,S公司在與作為其公司任期之內的工會主席的孫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故S公司與孫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最終法院認定,S公司與孫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事實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孫女士有權要求S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判決S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萬余元。S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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