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第四批
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以高質效檢察履職
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
5月16日,在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典’亮生活,守護美好”為主題,舉辦檢察開放日活動。活動中,最高檢發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成效。
該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別是:劉某珍與康某卿離婚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俞某與邵某甲、邵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董某禮與某村五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抗訴案,賈某勤與賈某滿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抗訴案,王某廷等人贍養糾紛執行類案監督案,鄒某萍與某針織公司姓名權糾紛支持起訴案。
這6件典型案例分別涉及民法典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編等6編內容,闡釋了離婚經濟補償、監護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設工程領域涉人身損害賠償、贍養撫養、姓名權保護等法律問題。
例如,在劉某珍與康某卿離婚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中,劉某珍雖承擔較多撫育子女等家庭義務,但因不易舉證,在離婚訴訟中未能獲得經濟補償。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認定劉某珍獨自撫養其子至成年,通過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予以監督,依法保護劉某珍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又如,在俞某與邵某甲、邵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中,監護人為抵債,將被監護人名下僅有的一處房產出賣給明知被監護人為智力殘疾人的債務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制發再審檢察建議后,法院改判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法保護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施行以來,檢察機關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將貫徹實施民法典作為重要政治責任和法定職責,通過修訂《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會同法院完善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辦理機制、協同健全虛假訴訟常態化懲治和預防機制等,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持續深入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件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守護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
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
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
目錄
1.劉某珍與康某卿離婚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2.俞某與邵某甲、邵某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3.董某禮與某村五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抗訴案
4.賈某勤與賈某滿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抗訴案
5.王某廷等人贍養糾紛執行類案監督案
6.鄒某萍與某針織公司姓名權糾紛支持起訴案
王某廷等人
贍養糾紛執行類案監督案
【關鍵詞】
贍養費 未移送執行 類案監督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王某廷,現年97歲,因贍養問題于2022年3月7日將五子女起訴至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五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結合當事人家庭實際情況,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決王某廷兩個兒子向其支付贍養費、取暖費等,三個女兒按照養老協議履行看護、照顧義務。判決生效后,五子女均未履行判決確定的贍養義務。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中,發現王某廷贍養糾紛案件在判決生效后,審判庭未按照法律規定向執行機構移送執行,導致原告王某廷的合法權利未能及時得到有效保障。
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充分運用大數據監督模型,將案件線索排查范圍擴大至贍養、扶養、撫養、離婚糾紛等案件,發現崔某堂與崔某某等13件案件,分別存在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內容,法院審判庭在判決生效后均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執行部門移送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監督意見。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在贍養、扶養、撫養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后,未依職權移送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2024年5月8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制發類案檢察建議,建議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理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內容的案件時,應在判決生效后依法及時移送執行部門執行,切實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監督結果。2024年6月6日,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采取三項措施進行整改。一是提升司法規范意識。組織法官及助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學習,切實統一思想認識,提升業務能力。二是嚴格相關程序規定。把涉及贍養、扶養、撫養糾紛類民事判決生效后的移送執行作為辦案的必經程序,除非當事人提出明確不予申請執行并記錄在卷。三是細化院長、庭長監管職責。加強日常審判與執行管理,將此類案件判決生效后嚴格依法移送執行情況,納入案件評查,利用好各類平臺和巡查系統,常態化開展巡查,確保審判執行活動規范銜接,保障特殊群體勝訴權。通過類案監督,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對審理的此類案件主動移送執行,55名子女主動履行贍養義務,3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動履行撫養義務。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贍養、扶養、撫養糾紛案件中,應主動加強執行監督,推動生效判決得以及時有效執行,切實把民法典對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合法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幼有所育、老有所養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在一些贍養、扶養、撫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仍面臨勝訴后自身權益難以實現的困境。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在個案基礎上主動加強對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類案監督,推進民事檢察監督“由點到面”,切實保護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得以有效實現。本案中,檢察機關發現贍養糾紛案件未移送執行個案線索后,主動進行調查核實,不僅對贍養糾紛類案件進行了排查,還通過采用大數據監督模型等方式,將排查范圍擴大至同性質的扶養、撫養、離婚糾紛案件,發現一批類案監督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可通過向法院制發類案檢察建議等方式,與法院建立協作機制,促進法院規范移送執行程序,進一步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體勝訴后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在司法活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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