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位機動車駕駛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因盤福安等85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且未參加滿分教育和考試,現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請盡快到我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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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5月19日
廣西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
守法規知禮讓
終審:賴祖強 審核:譚晶晶
責編:羅雪濤 編輯:彭子峻
來源:車管所
因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現場直擊】彭某,不到一年兩次醉駕
覺得好看點個【在看】再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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