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遼寧省交通運輸廳發布了關于《遼寧省落實國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公告。
《細則》指出,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緩解交通擁堵、轉變城市交通發展方式、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重大民生工程。目前,遼寧城市公交車(除大連)保有量16000余輛。其中,車齡8年及以上公交車8000余輛。此次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政策,能夠有效緩解公交客運企業更新車輛及動力電池的資金壓力,有助于調動其更新車輛及動力電池的積極性,對公交領域電動化替代工作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助力我省公交行業服務水平提升、車型結構轉型、安全穩定運營、節能環保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補貼范圍: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 補貼標準:
對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每輛車補貼8萬元。
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督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每輛車補貼4.2萬元。實際更換動力電池購置價格低于4.2萬元的,據實補貼。
?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補貼資金申報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公交企業,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佐證材料及復印件。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及復印件。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申請人原則上按“一車一檔”形式將相關信息、佐證材料及復印件整理報送至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二)補貼資金審核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當地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的要求,進行審核并反饋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并留存申報材料復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三)補貼資金發放
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于每月定期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
對于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關部門也細心地進行了梳理:
1、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補貼8萬元,有沒有車長和額定載客要求?
答:沒有。按照細則要求,要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結合運營需求實際,鼓勵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車輛。
2、更換動力電池不足4.2萬元的,是否也可以申領到4.2萬元?
答:原則上不足4.2萬元的按照據實補貼。
3、申報的材料都有哪些?
答: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佐證材料及復印件。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及復印件。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報辦理的地點在哪?
答: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由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規定。如您還有不明之處,可以撥打這些電話
省交通運輸廳:024-23868192
沈陽市:024-23911894
鞍山市:0412-5893026
撫順市:024-57505106
本溪市:024-43563010
丹東市:0415-3153036
錦州市:0416-3880796
營口市:0417-2800343
阜新市:0418-6626997
遼陽市:18241976111
鐵嶺市:024-72813066
朝陽市:0421-2617908
盤錦市:0427-3825058
葫蘆島市:0429-3152336
沈撫示范區:024-67980116
《細則》原文如下:
遼寧省落實國家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落實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第四條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會同同級發改、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工作統籌協調,確保取得工作實效。要積極開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補貼政策宣貫解讀,指導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規范補貼資金申報,并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第五條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指導申請人因地制宜選擇更新車輛或更換動力電池,引導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車輛。
第六條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二)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督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三)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八條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鼓勵結合客流變化、城市公交行業發展、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補貼8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實際更換動力電池價格低于4.2萬元的,據實補貼。
第九條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關于“提高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標準”的文件精神,本實施細則執行期間,《遼寧省農村客運補貼和城市交通發展獎勵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遼交財審規〔2024〕9號)關于新能源公交車更新的資金補貼政策繼續執行。
第三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佐證材料及復印件。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及復印件。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復印件。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申請人原則上按“一車一檔”形式將相關信息、佐證材料及復印件整理報送至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當地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的要求,進行審核并反饋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并留存申報材料復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十三條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于每月定期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助需地方配套資金,省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落實配套資金,省與市分擔比例參照《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遼政辦發[2018]4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未用完的額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第十五條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月5日填報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報表(格式詳見附件1-3,2026年3月5日所報送報表需加蓋公章)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將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填報遼寧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并從中導出報表,加蓋公章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各市要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業;要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
各地不得要求將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遼寧省交通運輸廳、遼寧省發展改革委、遼寧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附件:
1、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與動力電池更換匯總表
2、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
3、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
掃一掃,慧買新車
責任編輯:甄麗娜
審核:張艷文
1、
2、
3、
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