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
審理了一起
游樂園意外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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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某室內兒童樂園蹦床區域
7歲男孩小喆(化名)
從旁邊步梯的
三層臺階上直接跳到了蹦床上
導致五歲女童優優
失去平衡摔倒骨折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
小喆家長應盡到監護職責
但卻未在場制止小喆的
不當行為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兒童樂園經營者
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
也存在一定缺失
應在過錯范圍內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朝陽法院近日
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由小喆家長徐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義務,兒童樂園在未賠償金額的50%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到周末等假期
不少家長會選擇
去游樂園“遛娃”
家長帶娃游玩時
要特別注意安全問題
因疏忽導致的意外
近年已發生多起
案例一
2021年1月,3歲的北京男孩小壯在母親的陪伴下前往某兒童樂園,玩耍時壯壯從海洋球區30厘米高的臺階往下跳時右腿受傷,醫院診斷為脛骨骨折。
(海洋球區)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監控所及的兒童樂園范圍內,未見相應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應對壯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未陪伴在壯壯身邊并對他的行為加以制止,也應負一定責任。在這起案件中,兒童樂園的責任更大,被法院判決承擔70%的責任,壯壯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案例二
2021年7月,8歲的小韓在媽媽的陪同下進入某水上樂園玩耍。在玩耍過程中,小韓從水池中的旋轉滑梯上俯沖下滑至滑梯底部時,與尚未離開的另一孩子發生碰撞,導致小韓的臉撞擊到滑梯末端,牙槽突骨折、上頜牙齦撕裂,并有牙齒脫落、錯位。
法院審理認為,在水上樂園玩耍過程中,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小韓媽媽應承擔相應責任。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二被告(運營該水上樂園的某公園和負責安全保障工作的某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某公園、被告某公司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上,法院酌定二被告對原告的損失連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川川在這里敲重點
參與這些游樂項目
一定要提高警惕
【彈性游樂區】蹦床等易發碰撞事故
【高空挑戰項目】玻璃棧道設備老化風險
【水上互動設施】造浪池易引發溺水危機
川川提醒大家
愉快玩耍的同時
也別忘了游樂設施安全防護
快來戳戳下圖
學習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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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遂寧消防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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