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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18日。與原《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發證前檢驗,明確由企業自行提交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要求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不得下放審批權限;新增了3種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違法情形。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強化源頭治理,適應新形勢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18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ongyp@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監督司(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字樣。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附件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保障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條例》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亟待從制度體系層面進行完善,從監管手段方面進行創新,為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一)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產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2024 年 5 月,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國發〔2024〕11號),明確要求強化產品準入管理和源頭治理。修訂《條例》主要目的就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時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規定,充分發揮生產許可證制度市場準入的作用,防范產品質量安全重大風險,堅決守住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底線。
(二)修訂《條例》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條例》自 2005 年頒布實施以來,生產許可證制度已經過多次改革,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適用范圍不斷調整,由 1991 年最多時的 487 類,調整到目前的 14 類 27 種產品。除了工業產品許可證產品目錄不斷調整外,其他相應的改革措施也推陳出新。近年來,遵循便民高效、激發市場活力的原則,下放生產許可證審批事權至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優化服務、簡化流程、壓縮審批時間等改革措施,都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對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三)修訂《條例》是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雖然現行《條例》突出了各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但實際工作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多發生在不同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的結合部和邊緣區域,易出現監管薄弱環節,需要通過修訂《條例》,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協同配合和監管執法,形成監管合力。特別是要加強對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監管,保證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二、《條例》修訂過程
為有序推進《條例》修訂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條例》修訂起草工作組和專家咨詢組。通過實地調研、書面調研和召開座談會,了解各地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系統梳理《條例》實施以來的主要成效和存在問題。2024 年,市場監管總局就《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25 個部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 33 家企業、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等 38個行業協會意見。同時,提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展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現已通過評估。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原《條例》相比,重點從 4 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明確產品適用范圍。根據新形勢下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實際,刪除“乳制品、肉制品、燃氣熱水器、電力鐵塔”等產品舉例內容,將適用范圍更聚焦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二)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一是規定國務院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領域內生產、銷售和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為保證進口列入目錄產品質量安全,新增目錄內產品同時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三是規定了專業技術機構和核查人員應當對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貫徹落實改革要求。一是優化審批程序。取消了發證前檢驗,明確由企業自行提交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二是明確審批事權。要求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不得下放審批權限。三是壓縮審批時限。原條例規定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修訂后的條例將 60 日壓縮為 30日,提高審批效率,減少企業取證時間成本。四是明確了企業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申請取證,與生產許可證具體要求不一致的,申請取證的要求。
(四)完善生產許可證退出機制。一是新增了 3 種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違法情形。二是新增了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相關管理人員的從業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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