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邯叢綜罰決﹝2025﹞009號
違法行為類型: 違規建設行為
違法事實: 違反《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 : 依據《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九條
處罰類別 : 罰款
處罰內容 : 處以罰款60000元(陸萬元整)
罰款金額(萬元) : 6.000000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5/16
處罰機關 : 邯鄲市叢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邯武消行罰決字﹝2025﹞第0002號
違法行為類型: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
違法事實: 2024年10月31日,我大隊接到支隊轉發的關于“邯鄲市武安市濱湖城小區A區B區使用的河北天發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防火門和防火窗屬于不合格消防產品。”的舉報投訴后,于當日派員對武安市明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北關街,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是孫趙云)新建的武安市濱湖城小區(位于武安市店子村西)進行了核查,發現該小區無防火窗,并對14號樓一單元負一層、15號樓一單元負一層使用的標稱為河北天發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GFM-1624-dk5A1.00(乙級)-2-子母式型鋼質防火門進行了抽檢。經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抽檢樣品均為不合格消防產品。我大隊隨即制發了《消防產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邯武消產驗字〔2024〕第0009號)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邯武消限字〔2024〕第0057號),責令該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前整改完畢。期滿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整改,復查不合格。武安市明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處罰依據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執法裁量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目之規定。
處罰類別 : 罰款
處罰內容 : 罰款壹萬元
罰款金額(萬元) : 1.000000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5/02
處罰機關 : 武安市消防救援大隊
源自:信用邯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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