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為司機和乘客投保
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意外猝死
平臺拒絕擔責
保險公司亦不愿理賠
這份保險究竟是人身險還是責任險?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呢?
近日,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司機跑單途中突然昏迷,
搶救無效死亡
某網約車平臺公司在一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并簽署《打車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被保險人為該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該平臺公司系承運人,其對司機的責任是指該平臺公司對保險期間司機的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含司機車輛)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最高限額為60萬元。合作期間,保險公司每天會根據打車訂單形成一張保單,記載當日的司機、車輛、乘客等信息。
圖源:網絡
郭某為該平臺注冊司機,案發當日,郭某接受平臺派單,將乘客送至目的地后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證據顯示,其死亡時間在保險期間內。法醫鑒定報告認為:郭某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循環、呼吸功能障礙死亡。
郭某的女兒要求平臺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均遭拒絕。
“我們和郭某只是信息服務關系,對他的死亡不承擔責任。”第三人平臺表示,“平臺與司機、乘客均屬于被保險人,該險種非責任險,應為人身險,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告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則質疑:“案涉保險屬于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平臺公司對郭某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公司認為自己無需承擔責任,那我們也無需理賠。”
法院:
保險公司應按約賠付保險金
事實上,事發當日的保單對此有所記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該平臺公司,險種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以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
案涉保險合同究竟是人身險還是責任險?誰應當承擔這份責任呢?
圖源:網絡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協議確定的被保險對象并非保險法上的被保險人。協議約定的被保險人為該平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司機和乘客屬于保障對象。另外,協議中保險標的條款也能看出案涉保險為責任險。案涉保單載明,保險險種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協議作為特別約定,其保險標的強調該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對司機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認為案涉保險應為責任險。
其次,網約車平臺在管理司機駕駛行為的同時,也需要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郭某以平臺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平臺不僅對司機注冊準入條件和解約有單方面決定權,在郭某根據平臺的派單指令進行工作時,該平臺還享有單方面制定計費規則、收益分配規則、服務內容及標準的決定權,并且平臺針對司機不同的接單情況還會設定各種獎勵、補償、績效、違規處罰等措施。據此看,司機郭某的駕駛行為受到平臺的管理和制約,該平臺公司系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應當保障車輛運營安全,而司機是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的重要角色。
平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案涉保險責任范圍已明確說明平臺聘用的司乘人員在該范圍內。故保險公司應按約賠付保險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60萬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來源: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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