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感謝費
XX公司
物歸原主
近年來,因撿拾物品索酬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現實中,總有人把撿到的東西當作“意外之財”,甚至以此要挾失主。那么,撿到手機后索要“感謝費”到底是人之常情,還是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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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是否能索要“感謝費”
小張走在路上,發現旁邊有一部手機,四處看了看沒發現失主,拿著手機,猶豫了一下,決定先帶回家。
失主電話聯系小張要回自己手機,小張便以做好事應該得到回報為由,索要六百感謝費。
小張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小李,小李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失主,這是法律規定的,讓小張盡快歸還手機。
第二天,小張歸還失主手機,過一會,失主微信轉賬三百元并附上一條留言“一點心意,謝謝你把手機還給我”,小李告知小張,這才是真正的感謝費。
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守法誠信是公民底線。拾得他人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拾得人僅能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送還等合理費用,不得以 "感謝費" 等名義索要高額報酬。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失主明確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謝費,在拾得人送還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支付。
因此,無論是拾得人還是失主,都應秉持誠信原則,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處理遺失物問題。拾得人主動歸還財物,失主依承諾表達謝意,方能共同弘揚社會正氣,讓傳統美德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得益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供稿:莘莊鎮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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