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2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5年5月2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凌成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凌成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億余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成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2023年10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凌成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5年1月16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公開資料顯示,凌成興,1957年10月生,江西上高人。1977年1月入黨,1980年12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早年,他曾長期在江西工作,歷任:上高縣委常委、副縣長,豐城市市長,江西省經委副主任,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經貿委主任等職。2001年,凌成興任江西省副省長,后還兼任過省國資委主任,2006年,他任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13年5月,他任工信部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局長。2018年7月,他被免職,至2023年10月被查。(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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