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多花點錢、坐在電腦前做樣子、不要亂動鼠標”,就可以輕松通過機動車駕考中的理論考試?肖某、胡某等5人借助遠程控制軟件操控考場內電腦代替學員答題,以此手法先后組織55名學員跨省考試作弊。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肖某、胡某等組織考試作弊二審刑事裁定書。一審中肖某、胡某等5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獲刑。其中3人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示意圖 圖據視覺中國
5人組織跨省駕考作弊
遠程操控考場電腦代替學員答題
裁判文書顯示,2021年,新余市新鑫某某被設為新余市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的考場。被告人肖某時任新鑫某某校長。被告人胡某為新余市某乙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車友匯)負責人,被告人夏某系被告人胡某的員工。被告人何某為廣東揭陽某某教練。
2021年8月左右,被告人肖某、胡某、鮮某、何某等人約定,以作弊方式幫助外地學員通過駕駛證理論考試獲利。被告人肖某作為新鑫某某校長,為作弊提供場所等便利,被告人鮮某負責具體作弊操作,被告人胡某、何某、夏某主要負責招生及培訓學員配合作弊操作。新鑫某某理論考場隔壁辦公室的網線通過墻洞接入考場的局域網,鮮某通過遠程控制軟件控制考場內電腦替學員答題,以此作弊幫助學員通過駕駛證理論考試。
2021年8月31日,新鑫某某理論考場開始考試,時間設為每周二和每周四。被告人胡某、夏某自己或通過湖南省、福建省、江西省其他縣市等地區教練招收學員;被告人何某在廣東省地區自己或者通過其他教練招收學員,帶至新余胡某處。三人組織這些學員到新鑫某某理論考試考場參加駕駛證科目一和科目四的理論考試(涉案全部為科目一理論考試)。
考前,胡某、何某和夏某會教學員如何操作鼠標,以及如何配合后臺人員操控電腦答題不被發現;開考后,鮮某則通過遠程控制軟件操控考場內電腦代替學員答題通過考試。
“只要坐在電腦前就可以”
55名學員作弊通過科目一考試
來自廣東的考生江某山的證言顯示,其在2021年12月2日和其余八九名學員跟著林某銳教練到新余市新鑫某某參加C1駕駛證科目一考試。考試時其未答題,電腦自動答題,考了93分。考生江某山一共支付了14200元給林某銳。“考試的前一天,有一個女的(胡某)和一個胖點的男子在酒店房間內教大家怎么用電腦作弊。”
湖南的向某梅在教練李某鑫處報名了駕照考試,被告知可以“包過”后,向某梅當時就交了16000元現金給李某鑫。2021年10月13日,教練帶著八九個人一起來到新余,“兩名中年男子教大家第二天怎么考試,教大家怎么刷臉認證,然后做樣子,并要求大家不要亂動鼠標”。次日,向某梅就用這種作弊的方式通過了科目一考試。
江西宜春市考生聶某華的證言顯示,2021年8月,其認識了教練喻某根,兩人聊到考駕照的事情,聶某華說自己是文盲考不過,喻某根說只要坐在電腦前就可以了,“包過的,只要多花點錢”。2021年10月14日,聶某華作弊通過了科目一考試。考前一天有人教聶某華怎么用鼠標。聶某華先后共支付了10000元給喻某根。
經查實,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9日案發,5名被告人多批次組織共55名學員以上述作弊方式通過了科目一理論考試,通過考試的學員均支付了相應的“包過”費用。
犯組織考試作弊罪5人分別獲刑
其中3人上訴被駁回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胡某、鮮某、何某、夏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跨省考試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被告人肖某作為涉案某某校長,提供作弊場所,使作弊行為可行,并組織、統籌在其某某理論考場進行的作弊行為;被告人胡某招攬生源,對接并“培訓”各地學員;被告人鮮某操作實際作弊過程。三人分工明確,獨立作用,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大,是主犯;被告人何某、夏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是從犯。
另查明,被告人鮮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1年10月22日被抓獲。2022年3月14日,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以鮮某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2024年10月24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胡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鮮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八個月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夏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5萬元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肖某、胡某、鮮某均不服,提出上訴。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楊珒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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