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上海二中院不斷加強與法學院校合作的緊密度、融合度,目前已與國內10余所高校簽訂了合作協議。2023年11月,在上海高院的牽頭下,上海二中院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簽訂了合作協議()。自簽訂協議以來,雙方秉持共同的理念與目標,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在人才培養、實踐教學等方面開展深入交流。2024年10月,上海法院第一批教授工作站中唯一一個刑法學教授入駐的工作站暨“車浩教授工作站”入駐上海二中院()。工作站設立以來,在加強院校合作、堅持理實并重、共育法治人才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扎實工作,取得一批高質量成果,包括創辦教授工作站專刊、舉辦“法秩序統一性與行民刑關系”的專題講座和“理論與實踐如何貫通”的學術沙龍等活動。其中,上海二中院刑庭羅開卷、沈言、李杰文三位法官作為首批被聘為北京大學法學院2024年秋季學期《控辯審實務》課程的授課教師,先后至北京大學法學院授課。本欄目將分別刊載三位法官授課的主要內容,以促進學術交流,并與理論和實務界同仁探討。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車浩為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長沈言頒發北京大學法學院《控辯審實務》課程授課教師聘書
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對本罪立法目的的把握
本罪體現對公共安全法益的優先保護
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由于爆炸物的殺傷力與破壞力相當大,故刑法將本罪以及其他有關爆炸物的犯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并將本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出于安全和預防需要,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由于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在未發生具體危險的情況下,也構成本罪。
本罪與國家對危險品管制行政法規的關系
對罪名中“非法”的認定應重點聚焦國務院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由此引申出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問題,對于此類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的危害性程度,司法實踐中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量標準和案件情節進行綜合考察,避免機械適用法律。
本罪與相關犯罪的罪刑協調
例如,與爆炸罪的關系,本罪側重于對爆炸物流通環節的管控,而爆炸罪懲罰的是直接引發爆炸的行為。若行為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后用于實施爆炸,則可能構成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再如,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兩罪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前者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后者生產、運輸、儲存爆炸物、危險物品是合法的行為,只是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違反了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導致發生事故;二是前者為故意犯罪,后者為過失犯罪;三是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不要求實際發生嚴重后果,而后者實施的生產、運輸、儲存爆炸物、危險物品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
二
對本罪構成要件的解構
關于本罪的行為方式
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購買或者出售爆炸物,需注意“代購”“以物易物”等變相交易行為的認定。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轉移爆炸物存放地的行為,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水路運輸等。司法實踐中,運輸行為的認定需結合運輸距離、包裝方式、隱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非法儲存,是指持續性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為,應區別于臨時存放,可結合存放時間、存放場所、管理方式等標準進行判斷。
關于違法性的實質判斷標準
司法機關可從以下幾個維度審查行為的違法性:
關于主觀要件的證明
“明知”的推定規則: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明知,如:異常交易方式(夜間運輸、現金交易)、偽裝包裝(隱藏爆炸物標識)、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等。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對長期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礦山從業者等專業人員,應認定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而對普通民眾(如農村地區因生產需要購買爆炸物),需結合其認知能力判斷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三
對本罪司法裁量的思考
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屬于重罪,在以構成要件為基準作出實質判斷的基礎之上,還要綜合考慮法益的衡量、被告人實施行為的目的、手段、情節等,從而對定罪量刑得出結論。《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款規定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實踐中,槍支、彈藥、爆炸物既是危險物品,也是一些生產、生活活動的必需品,特別是爆炸物在礦產資源開采等生產活動中不可缺少。因此,在此類案件審理中,要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應嚴格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斷本罪的入罪情形以及是否屬于“情節嚴重”,行為人確因合法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數量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本罪。另一方面,行為人因正常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即便達到了入罪數量標準,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經教育能夠悔改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對于以槍支、彈藥、爆炸物為犯罪工具的故意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嚴打擊的精神。
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的認定,需兼顧公共安全保護與社會生產需求,避免“一刀切”的機械司法。要通過形式審查與實質判斷相結合、嚴格司法與合理出罪相協調,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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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言
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長
復旦大學法律碩士
全國法院辦案標兵
上海法院辦案標兵
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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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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