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是科學!
——躍動在法學和經濟學之間的辯經
梁劍兵
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的術語
我把本文的寫作,想象成一場發生在法律人和經濟人之間的虛擬辯論,其間也夾雜著法律人自己跟自己的辯論和我個人的旁白解說。但是,文章中的我,并非是一個類似于足球裁判的人,我經常變換著我的學術角色。在法學方面,我是一個本色派演員,因為我自己就是法律人;而在經濟學方面,我可能是一個比較蹩腳的演技派演員(我承認我的經濟學知識十分有限,而且我的署名本身也說明了我的學科局限性)。在辯論方法和結論驗證方面,我可能是一個暗中支持法學的解說員或者冒牌裁判(我要冒著被經濟學家指責為“黑哨”的風險,那純粹是因為我的身份和正方立場使然)。為使讀者不致發生誤解起見,我要對下列專用術語進行特殊的解釋,這些術語的解釋效力僅僅限于本文。
經濟人——指那些傾向于否定法學是科學的經濟學研究者,無論是教義師傅還是學徒。
法律人——即法律學術人,主要指法理學的研究者。因為他們中的有些人承認法學是科學,而另一些則不承認,還有些人從來沒有想過法學究竟是不是科學的問題,所以,在本文中他們基本上是迷途的羔羊。
辯經——原為藏傳佛教高等教育術語,是該教派教義師傅和他們的徒弟之間在解悟佛經奧義時使用的一種辯論方法,辯者往往跟不特定的對手(甚至是自己跟自己)進行經常變化角度的激烈辯論,同時附有擊掌和前后左右的跳躍動作表示角色轉換,因此是躍動的。
引子
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的一次經濟學會議期間,和一位鄰座的先生談起法學與經濟學的相互關系問題。這位陌生的經濟人忽然問了我這樣一個問題:“你們法學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未等我回答,他就說“關于這個問題,我問過好幾個研究法律的人,他們都說法學所使用的方法是推理。如果這是真的,那么你們法學便沒有屬于你們自己的研究方法,所以,你們的法學,不是一種科學。”
問的突兀,結論也似乎合乎邏輯。我一時為之語結。楞了好幾秒種后,我本能地回答道“法學研究的主要方法其實不是推理,而是強調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上的實證。”經濟人也楞住了。顯然,經濟人事先知道,“推理”首先是邏輯學的典藏。但是,他未想到也來不及想這“實證”到底是誰家的寶貝了。
其實,我也不大明白。
一、法學院課堂上的討論
2005年11月6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理學研究》課堂上,著名法理學者周旺生教授向在場的博士生與碩士生發問“法學是科學嗎?”有法律人回答到:法學不是科學,因為任何科學的結論都是可以被實驗證實或證偽的,而許多法學的成果,如權利義務公平正義之類,是否屬于真理,無法驗證,所以法學不是科學。又有法律人說,法學沒有自己的方法,所以法學不是科學。周教授的觀點是:法學到底是不是科學,是個重大的應該研究的問題。如果是科學,那么法學家就是科學家。如果法學不是科學,也要有深入的研究。甚至,可以依據科學學的相關原理建立一門《法學學》來研究這個問題。同時,周教授提出了兩個命題:不論法學是不是科學,它肯定是一門學科。至于法學是不是科學,要看它能否向社會提供科學的知識。
另一個法律人反駁說,那種實驗方法是自然科學的方法,不能夠簡單照搬到社會科學領域里來。至于法學是否是科學,取決于是否承認整個社會科學是不是科學的問題。一個法律人呼應他的觀點,用類比推理的方法質問道“倫理學是不是科學呢?”他的言下之意是說:倫理學的研究成果比之法學更加無法驗證,那么,如果承認倫理學是科學,法學自然就是科學。反之,如果否認法學是科學,也首先必須否認倫理學是科學(旁白:這也大大地增加了經濟人的辯論難度。)
忽然,有一法律人說,法學有自己的研究方法,那就是法經濟學和法社會學方法。有人低語:那是社會學和經濟學的方法,不是法學的。該法律人斬釘截鐵地回答:只要是為法學研究使用的方法,就是法學方法!(解說:對呀!那餃子盡管不是俺包的,但是只要在俺的碗里和肚子里,它就是俺的餃子。)
我也發了言,大意有兩點:(一)對于法學是否科學的問題,可以使用反向思維的方法。凡是自然科學解答不了的問題,人類必然發明另一種科學去解答。自然科學無法解答社會現象,所以社會科學就是科學;推論一下,自然科學無法解答社會法律現象,所以法學就是科學!(旁白:這也是社會功能主義的辯論方法)(二)法學擁有自己的獨門兵器——法哲學!
——虛擬的經濟人質問:且慢!法哲學是什么?它是法學的殺手锏嗎?
——我說:比如,一個女士,帶著自己的嬰兒改嫁他人,那么,他人是該嬰兒的父親嗎?自然科學回答說不是,而法學則回答說是,因為法律規定是,并且也無人反對。那么,該嬰兒和“他人”到底是不是父子關系?或者說“應否承認為父子關系?”,這純屬法學獨門問題,解答這個問題的方法可以有許多,但是最后必須和必然地以法哲學為終極解答方法。所以,法哲學是惟有法學才擁有的研究方法!
如果,一種理論有自己獨自的哲學基礎,那么,它就不但是自己的科學了,甚至可以成為指導其他科學的科學的。比如,可以成為指導經濟學研究的科學,因為經濟學沒有自己獨自的哲學基礎。
二、虛擬經濟人的反駁
經濟人顯然被我最后的一句話驚呆了。
他會說:反對!我們經濟學以一般哲學作為自己的基礎就可以了,不需要你們的什么法哲學。我們經濟學有我們自己強有力的研究方法。比如,我們有建立理論模型的研究方法,你們法學基本沒有;我們在引進數學以后,在數學方法的基礎上形成了強大的解釋能力,別人都說我們是經濟學帝國主義。我們的獨門兵器成本與效益分析方法是你們法律人佩服的五體投地的方法,因此你們才建立了法經濟學向我們經濟學學習。試看當今學界,只能是法學向經濟學學習,不存在經濟學向法學學習的問題。
我們經濟學不但賜教法學,而且我們還輕而易舉地就攻占了你們法學的一些研究領域。比如,我們不但用制度經濟學攻占了法學的法制(不是法治)高地,(旁白:那可不是你們經濟人攻占的高地,而是法律人自動放棄的高地。)而且,我們用信息不對稱理論證明了你們的契約自由和交易平等原則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我們還發明了產權經濟學,占了你們民法學和商法學的不少地盤哩。
最重要的是,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我們經濟學能夠為社會的經濟活動提供全面的和重要的知識,回答社會關于經濟問題的提問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和辦法。所以,我們經濟學是強大的科學,不需要你們法哲學的指導。比如,我們經濟學有諾貝爾獎,而法學就沒有諾貝爾獎。(法律人:反對!法學其實也是有諾貝爾獎的,只不過它的名稱叫做諾貝爾和平獎而不叫做諾貝爾法學獎就是了。)
另外,看看本文的第一段吧,你們這些法律人,自己都懷疑自己是不是科學了,還侈談什么指導經濟學嘛?如果法律人認為法學是科學,那么為什么對自己失去了作為科學的自信心呢?
三、論法律人缺乏自信
對方辯友果然不愧經濟學帝國主義的光榮稱號,強大的經濟分析方法論和自然科學手段的引進,構成了你們銳利的科學研究工具,和平時代籠罩地球的人類經濟活動膨脹又為經濟人提供了寬廣的舞臺讓你們施展身手。所謂時勢造英雄,我們首先要承認你們經濟學是一種科學,也不得不承認你們在中國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向中國經濟社會提供了優質的知識產品,因此,你們的帝國主義霸權恐怕是社會科學里的任何其他學科都難以動搖的——起碼在人類的主要活動是經濟活動的時代。
但是,你們為什么要否認法學也是科學呢?或者說,法律人中的一部分為什么也傾向于否認法學是一門科學呢?
我想,主要的原因有兩個。首先,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法學似乎沒有向中國社會提供足夠數量的優質知識產品,這一點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法律人的自信心。其次,未能提供足夠數量優質知識產品的主要原因是:法學研究的孤立主義和自言自語的學術傾向沒有得到有效的克服,具體表現在下面的四個方面的失敗上。
中國的法律人,在研究本國的法律現象的時候,其主要的知識產品基本上是舶來品,比如民主、法治、憲政、自由、正義、公平、權利、義務、法人、合同等等,從理論依據到制度設計大體上都是進口外國的原裝貨,這種產品雖然在1840年鴉片戰爭之后一直是國人的“夢中情人”。但是,她來到中國后,遇到了語言不通、水土不服等障礙。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律人沒有幫助她克服這些困難和障礙。比如說,中國的法律人往往把西化的法治和中國社會的人治傳統對立起來,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過激主張,導致了整個法學與政治社會的摩擦性緊張關系,這是第一個失敗。另外,法學研究尤其是部門法學研究,過于注重概念和迷信法典與法條,對于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尤其是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借鑒使用的不夠,導致了學科之間互相溝通和互相理解上的缺欠,從而使公平、正義、權利等產品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現了操作困難,這種操作困難又導致了法律人心理上的“操作焦慮癥”發作,這是第二個失敗。第三個失敗是在司法領域中的。法律人都說,在和平年代,司法公正是整個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近幾年來,以程序正義為旗幟的司法改革似乎不但沒有達到司法公正的社會預期,反倒一再刷新占據中國公民信訪比例的最高記錄,這直接導致了民眾對司法的不滿,也加深了法律人的沮喪。最后,法律人的信念、方法、知識產品在社會傳播過程中所使用的語言過于專業化和術語化,造成大眾傳播媒體尤其是電視媒體和大眾化媒體在使用法律術語解釋社會現象上的困難和阻礙。更重要的是,當社會固有的傳統倫理道德中的腐朽成份聚集在某個法律個案周圍,造成錯誤的和落后的輿論場的時候,法律人沒有及時地挺身而出,迎擊那種滾動的“意識氣團”,糾正負向輿論的謬誤和鼓惑,這直接導致了優質法學產品在社會中推廣的大好契機的喪失,這不能不說是法學的第四個失敗,也是最嚴重的一個失敗,(例如:四川瀘州兩級法院對“二奶爭遺產案”的審判及其輿論反響;“劉涌案”的審判及其輿論反響就是兩個典型的例證,在這兩個例證中,法律人的學術表現都是十分失敗的,他們面對落后輿論場的壓力,或者保持沉默,或者煽風點火助長了負向輿論的壯大,那里還顧得上對這兩個重大個案提供優秀的理論指導并扭轉輿論朝向呀。)
所以,法律人似乎沒有理由自信。
四、論科學
但是,經濟人且慢躍動擊掌。如果本文的第三段可以證明了法學不是科學的話,這次辯經活動就失去了它的價值和趣味。理由很簡單,一個暫時失去自信的科學依然是科學,如同一只得病的雄鷹依然是鷹。
法律人和經濟人現在都必須回到問題的初始狀態,共同回答“科學”是什么的問題,然后以這個雙方共同贊成的答案為衡準去衡量法學,以便判別法學究竟是不是科學。
所謂科學,最簡單的定義是:科學是人類發現世界的活動。因為地球上的人類所面對的世界有兩個,一個是自然的物質世界,一個是社會的人類世界,所以,為了發現存在于前者的自然規律和存在于后者的社會規律,人類分別進行了兩種科學活動,對應前者的叫自然科學,對應后者的叫社會科學。
無論是那種科學,都由四個基本的環節性要素所構成,分別是問題(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研究結論(知識)、對結論的驗證。無論是整體意義上的兩大科學門派還是分支學科意義上的物理學或者法學,都應該在具備以上四要素的情況下被承認為科學。
五、論法學是科學
首先,法學有自己的問題。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全人類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精神發明——法律。說它偉大,主要的理由是,雖然道德使人類“想”成為與野獸根本不同的“人”,但是,只有法律才使人類真正成其為“人”。對此的邏輯性證明有:如果沒有法律,人類之一從人類之二處獲得食物的手段就只能是動物般的撕咬而不是經濟人所津津樂道的貨幣了,所以,法律使人類之間的交易獲得了安全。除此之外,法學研究人類利益沖突與糾紛的解決方法。雖然利益是當代經濟學的研究對象,但是經濟人應該知道,比經濟學更早研究利益問題的是法學。理由也很簡單,法學的出現在歷史上是早于經濟學的,而人類的糾紛根源是利益。同時,法學產品的產出無論在生產規模上、數量上和質量上都是歷史性地早于經濟學的,如果經濟人看一看西方的法學大師亞里士多德和東方的法學大師商鞅,再看看西方的經濟學大師魁奈(旁白:我只是說魁奈大師出生的年代是晚了亞里士多德和商鞅許多年的,除此別無他意)就不難發現這一點。我這樣說的意思不是想否認經濟學是科學,只是想厘清兩種科學中,哪種科學的歷史鏈條更長一些罷了。這起碼證明了,當法學成為青壯年的時候,當代經濟學還處在襁褓之中。因此,法學的問題就是法學自己的問題,而不是經濟學的問題。世界上最早的大學波倫亞大學有神學院和法學院,卻沒有經濟學院,也證明了我所言不虛。
其次,法學有自己的方法。在西方文明早期,最早的科學只有一門,那就是至今作為一般科學方法的哲學。哲學是所有西方一切科學的根基和樹干,它構成以后各種科學的母親。而這個偉大的母親又有一個指導一切科學的手段,那就是邏輯。如果說哲學是樹干,那么邏輯就是樹皮。這樹皮的主要成分就是亞里士多德大師所發明的三段論(例如:凡人都有死,亞里士多德是人,因此亞里士多德有死)。大體上,凡是真正的科學,只要它是哲學樹干上的樹枝,莫有不從邏輯上獲取假設的——這種假設是科學研究得以進行的大前提。因此,哲學思辨和邏輯推演就構成科學研究方法的基礎,其他方法多從這個基礎中派生出來。而法律的基本形態是一種社會規范(當然,現在的形態依然如此)。法律產品的微觀結構,本來就是直接合乎三段論的(例如:欠債必須還錢,亞里士多德欠商鞅一百塊錢,所以亞里士多德必須把錢還給商鞅)。因此,研究法律規范的法學自然也具有了自己的方法,也就是本文引子中所說的“推理”方法。
那么,法哲學從何而來呢?簡單地說,法哲學就是哲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產物,它是哲學的一個重要的分支。早在人類法律的早期,隨著法律的出現,就產生了研究法律的法律人。法律人在研究法律問題的時候,經常遇到一些困惑不解的問題,比如本文所提到過的為什么沒有血緣關系的兩個人可以在法律上和社會共識上成為父母子女關系的問題、兒子為什么不可以和他的母親結婚的問題、什么是公平和正義的問題等等,于是便請教哲學家,而哲學家對法律人的回答就形成了法哲學。法律人再轉而使用法哲學的方法去解釋社會中發生的各種法律現象,尤其是解釋作為社會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或者是現實性,以達到法律理性。這樣一來,法哲學就成為了法學研究的重要認識論與方法論的工具,法律人使用這個偉大的工具,解釋并創制了越來越多的法律規則與社會制度,其中許多先前的法律規則和社會制度基本上已經轉化為人類的生活習慣方式,比如繼父母子女關系、比如源自古代行政法的禁止氏族內姓名重合制度等等。
法哲學的運用,極大地開拓了法學的解釋能力和創造能力。在幾乎是人類史上所有哲學大師(凡是歷史上有名的哲學家,基本上都涉足了法哲學領域)的幫助下,古代法學,尤其是古代西方法學,在長期的科學實踐中形成了眾多的法學學術流派,薪火相傳,英才輩出,為社會貢獻了大量的優質法學產品。這些產品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大類:首先是法律價值類,主要包括正義、公平、自由、平等、人權、和平、財產保護、信用、契約自由等等。其次是社會制度,例如懲罰犯罪制度、憲法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產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訴訟制度等等。第三是法律機構和這些機構的辦事方式。第四是法律觀念,隨著法學知識產品的傳播,人們逐漸形成了遵守和使用法律保護自己或管理社會、參與政治的觀念。
最后,法學的知識產品本身不但是可驗證的,而且許多產品是可以不證自明的。自然科學有自然科學的實驗方法,社會科學有社會科學的實驗方法,那種將自然科學的實驗方法簡單地照搬到法學領域的想法其實是幼稚的。因為,法律本身是屬于人類的精神發明,所以,法學證明一切法律正當性與合理性的驗證方法只能是通過人的社會實踐活動而不可能通過燒杯試管之類的器皿。自有法學以來,法律人一直通過觀察和總結人類的各種法律實踐行為來驗證其理論產品的科學性與正當性。法庭之上、道路的紅綠燈下、合同簽訂場所、商場的柜臺內外、甚至夫妻的臥室之中,處處都是法律人的科學實驗室。實驗的標準是社會共識與理性評價。尤其是在法律命題公理化之后,該命題往往成為不證自明的真理(例如:人不可互相為害),并構成人類法律制度的初始規則。
所以,法學是科學!
總結性陳詞
通過上列的論證,我們從科學的一般涵義及其環節性要素出發,充分考量了法學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結論,同時闡述了法學的驗證方法,最后得出了法學是科學的結論。與目前中國的經濟學相比,雖然法學理論研究中存在著一定的自我懷疑傾向甚至是學理上的混亂,然而,這種自我懷疑的根源不在于法學本身是否為科學,而在于處在社會劇烈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學,正在遭遇著法律移植所帶來的困惑和迷茫之中。同時,這種困惑和迷茫也表明中國法律人的可貴的自我批判精神,也意味著中國法學自我重塑的學術品格。雖然經濟學以其強大的解釋能力為我們描述和解說這個世界,但是,在其他一些重大的或細碎的社會問題上,經濟學無法挽救這個世界。比如,根據微觀經濟學的三大假設(稀缺性假設,利己主義假設,理性假設),只能推導出人類沙文主義而無法推導出人類的理想未來。因此,大到人類整體的貪婪和對其他生物的自私掠奪所導致的人和整個生命圈關系的高度緊張甚至危機,中到消滅戰爭和核武器的威脅,小到消費領域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欺詐,都不是經濟學帝國主義可以解決的。人類自己對自身存在與延續的威脅,將主要依靠法學所提供的優質法律來解決。但是,傳統法學重思辯、重推理和個案研究的學術傳統,又導致對社會經濟問題的刻畫與解釋能力欠缺,比如,當今中國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效益為什么如此低下而成本又如此地高昂?中國的司法改革如何實現帕累托最佳效用?法治與人治之間的函數關系是什么?等等。如果當今中國的兩大顯學能夠加強交流,形成共識,彼此借鑒,取長補短,聯手為中國社會的文明與進步提供各自的或者共同的優質產品,那將是國家和社會之幸事。
為此,我們必須超越學科隔閡以及文人相輕。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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