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廳印發《》(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學長效機制,維護良好教育生態。
嚴格實行“就近入學”政策
《通知》明確,各市縣要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目標要求,科學合理劃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片區,片區劃定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教育資源不夠均衡的地方,應建立熱點學校招生預警和提前分流機制,同時積極穩妥推進多校劃片,將熱點學校分散劃入相應片區,推進片區間優質教育資源大體均衡。
此外,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采取考試、面試、測試或測評、競賽、面談或者委托校外培訓機構等第三方機構以聯考、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收取學生個人簡歷或視頻音頻等個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學科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培訓證明等作為錄取依據。嚴禁以“校園開放日”等名義進行違規招生宣傳或考察學生、家長。
特定類型招生不掐尖、重培養
《通知》強調,各類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實驗項目以及外語、體育、藝術等特定類型招生全面實行省級審核制度,市、縣不得自行批準學校開展特定類型招生。
外語、體育、藝術類項目可以在小升初招生中開展語言、體育、藝術方面的興趣潛質素養考察,不能開展其他文化科目測試,小學入學不得開設此類招生項目。青少年足球、籃球、排球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地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規定招生。數學、科技類等創新人才培養改革試點實驗項目要堅持不掐尖、重培養,原則上不得與小學、初中招生入學掛鉤,嚴禁隨意突破招生范圍。
推進“機器管招生”全覆蓋
根據《通知》,各地要使用統一的招生入學服務平臺,推進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網上辦理全覆蓋;要會同大數據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建立關鍵數據提取核查機制,推進區域內戶籍、房產、社保等入學相關信息共享,實現招生全過程數字化管理;要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避免招生名單“體外循環”,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可監督,增強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性和透明度。
片區內登記報名人數少于學校招生計劃且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學校應全部錄取,優質學校的空余招生計劃數應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區域內征集志愿并隨機派位錄取;片區內符合條件的申請入學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的,應實行公開搖號錄取,并公開發布有關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對確有不便于線上辦理入學申請的農村居民、進城務工人員等群眾,可采取線上申請和必要的線下辦理、查核等相結合的方式提供入學申請便利。
公辦、民辦學校同步錄取招生
《通知》提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同步報名、同步錄取、同步注冊學籍,優先滿足學校所在市縣(區)學生入學需求。如在審批地生源不足(招生計劃未錄滿),且審批機關為地級市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可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內適當跨區招生,不得跨設區的市招生。
同時,有關市縣要加強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管理,嚴禁假借民辦學校等各種名義招收中國籍學生。對2024年出現超計劃招生、超范圍招生、與公辦學?;旌险猩?、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等問題的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核減招生計劃。
隨機均衡編班,均衡配備師資
《通知》明確,對新入學的義務教育學生,要按照隨機派位方式均衡編班,均衡配備師資,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重點班、快慢班,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編班。要嚴格按課程標準執行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做好幼小科學銜接。嚴禁“借讀”“空掛學籍”等情況。
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方面,各市縣要全面落實普通高中屬地招生原則,結合實際優化招生計劃安排持續加大優質普通高中學位供給,持續推進優質普通高中指標到校招生工作;要切實規范中考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范圍和分值,不得擅自出臺新的中考加分政策。嚴禁違規提前招生、超計劃招生、跨區域招生、掐尖招生。
規范公開、采集相關信息
《通知》提出,各市縣要面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實施方案(含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方式、報名辦法、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等),暢通舉報投訴受理渠道,設立專門的招生熱線并主動公開。
同時,各市縣要健全義務教育入學報名登記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則,提前明確、廣泛宣傳報名登記所需材料、報名時間和辦理方式。不得要求提供學前教育經歷、計劃生育證明、超過正常入學年齡證明等與招生入學無關的材料。預防接種證明不作為入學報名前置條件,可在開學后及時要求學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應在招生入學時實行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類APP、小程序隨意反復采集學生相關信息。
加強招生監管,違規行為將被嚴懲
根據有關要求,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加強招生過程監管,健全違規招生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對違規招生、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及中小學學籍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違規參與招生的校外培訓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列入“黑名單”、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招生問題頻發、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的地區和學校,嚴肅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負責人責任,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來源:海南日報、海南省教育廳
編輯:陳思思
審核:向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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