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周轉資金,將自己的同一物品進行多次抵押,這樣就產生了不同的受償對象,那么這些受償對象如何進行債務受償呢?本期的【普法課堂】,我們就請陜西頻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超給大家講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陜西頻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超:小明開辦了一家模具制造工廠,因遭遇經濟危機,大量貨品積壓,公司急需流動資金進行周轉。于是,小明向銀行貸款50萬元并將工廠的一臺價值120萬元的高端進口機器抵押給銀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小明的工廠因為遭遇疫情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銷售活動。為了能夠按時給工人發放工資,小明又先后將此臺機器抵押給老王和老李借得30萬元和20萬元,但均未辦理抵押登記。現小明無法償還銀行、老王和老李的借款,請問誰可以優先受償機器拍賣后所得的價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4條規定,同一財產上設立了兩個以上抵押權時,對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按照以下原則受償,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如果所有抵押權都已經進行了登記,那么抵押權人按照抵押權登記的順序受償,如果抵押權有的進行了登記,有的未進行登記,那么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如果抵押權都沒有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當然,在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如果沒有辦理登記,那么該抵押權自始沒有設立,也就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4條規定的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上述受償順序是因為登記具有較強的公示性,債權人可以通過查詢登記資料了解抵押財產上設定抵押的具體情況,因此對已登記的抵押權給予特殊保護。
具體到本示例中,銀行因為辦理了抵押登記,成為機器拍賣款清償的第一順位人,可以優先受償機器拍賣后所得的價款。老王和老李都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需要在銀行受償后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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