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毫無疑問就是兇器。
一方面,兇器往往同時殘留著被害人和嫌疑人的血跡、指紋、毛發等生物痕跡,一旦比對成功,即可牢牢鎖定嫌疑人。此外,兇器的類型、磨損等特征,往往也包含著嫌疑人職業、生活環境、活動軌跡等豐富信息,也是至關重要的破案線索。
另一方面,結合法醫鑒定和兇器的物理特性對死者致命傷進行分析,能為還原嫌疑人作案手法、過程提供重要依據。
最后,兇器作為命案的中心證據,也是建構整個案件完整證據鏈條的燈塔,是解開所有案情謎團的“鑰匙”。只有其他物證、現場勘查、證人證言、法醫鑒定等其他證據與兇器所傳達的信息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閉環,才可能說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這個案子中,歷審法院認定趙亞新殺人的兇器沒有變過,就是一把管子鉗。
(不同規格的管子鉗)
但是,對這把管子鉗的具體情況,比如型號、長度、顏色、新舊程度等明顯特征,所有判決書中均毫無提及——原因很簡單,因為從1997年案發到2010年案件蓋棺定論,13年間,這把管子鉗從沒有出現過。
也就是說,除了第一被告人趙亞新自稱用它殺過人,第二被告人劉建林稱他見過趙亞新攜帶它潛入了被害人的家中,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人、辦案人員都沒有見過這把神秘的管子鉗。
管子鉗是如何被認定為作案兇器的呢?
既不是偵查人員在現場發現了管子鉗這個工具,也不是發現了其他相關痕跡、線索,而是法醫基于死者身體創口形狀、部位、大小等情況推測得出的。
(本案法醫鑒定書中關于作案兇器的表述)
簡單來說,法醫認為死者尸體上部分損傷呈梳狀平行排列,間距相等,且創口呈短條形,符合鈍器形成的特征。
而管子鉗頭端調節咬合口寬度的牙紋呈齒狀凸起,齒狀凸起的間距又恰好與死者尸體梳狀表皮損傷間距一致。
(法醫所稱的“齒狀凸起牙紋”)
因此,法醫直接在鑒定書中替后面所有司法人員直接下了一個結論:
管子鉗“能夠作為成傷工具”。
暫且不論法醫在一個醫學鑒定中直接推論出具體的作案工具名稱是否符合相關執業規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至少從外觀結構上看,管子鉗的確有可能在人體上造成法醫所稱的“梳狀平行排列”創傷。
當然,法醫關于作案工具的推測結論雖然具體,但卻并不唯一——管子鉗能夠作為成傷工具,這個結論同時也意味著能夠作為成傷工具的并不限于管子鉗一種。
這只是管子鉗被確定為作案兇器的疑點之一。
尸體上那些“梳狀平行排列,間距相等”的損傷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
(本案法醫鑒定書中對尸體部分損傷情況的描述)
根據上圖中的描述,尸體上的這幾處損傷情況最符合“梳狀平行排列,間距相等”的描述,也就是這幾處損傷,成為法醫明確推論管子鉗是本案作案工具的主要依據。
由于目前并沒有看到相關照片,我只能根據上圖中的幾個主要數據,抽象還原出這幾處損傷的大致示意圖。
(尸體幾處“梳狀平行排列”損傷示意圖)
比如 ,上圖中最左側的8條豎線對應“大小0.2-2.8×0.1cm,間距相等”的描述,最短的豎線長0.2cm,最長2.8cm,由于沒有其他信息,8條豎線具體位置只能隨機給出。
分別把這8條豎線、5條豎線和3條豎線各自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就是管子鉗在死者身上留下的三處傷痕。
那么,問題又來了。
第一個問題:根據本文第一張配圖中不同管子鉗的規格尺寸,有可能在人體上造成上述大小的損傷嗎?
然而,由于法醫鑒定中既沒有相關尸體照片,也未提及這些長條擦傷的間距,因此暫時無法通過對比它們的相互間距與管子鉗齒狀牙紋間距是否一致來直接判斷,只能暫時基于下表中的其他數據來分析。
(不同型號管子鉗的尺寸)
對比管子鉗的外觀和上面這個規格表,可以確定,管子鉗上“齒狀凸起牙紋”的長度大致相當于上表中“最大開口”的尺寸,而厚度則大致相當于“鉗頭厚度”。
先看“最大開口”。
上述三處“梳狀平行”損傷的整體寬度大致在1~2cm,小于最小型號管子鉗的“最大開口”尺寸,考慮到人體肌肉組織的彈性、相關部位的大小以及打擊接觸面,這一數據對比不存在根本矛盾。
再看“鉗頭厚度”。
所有型號管子鉗的鉗頭厚度在1.7cm至3.5cm之間,要造成一條長度約2.8cm的損傷,對應的管子鉗型號至少是24寸,長度達到半米——不排除這種可能。
但是左膝關節內這處長達4cm的3條損傷,則超出了3.5cm這一最大型號的管子鉗鉗頭厚度——當然也有可能有更大型號的管子鉗,但此時它的長度已經超過1米——實在很難想象兇手隨身攜帶如此一個龐然大物入室行兇!
所以,合理的結論就是:僅從外觀大小上,雙手的兩處“梳狀平行”損傷的確有可能因遭受管子鉗“齒狀凸起牙紋”位置打擊造成,但左膝關節內這處4cm長的3條損傷長度則明顯超出了最大型號管子鉗可能造成的損傷尺寸,因而幾乎不可能由管子鉗造成——更何況,也很難想象兇手在什么情況下能夠擊打到死者的膝蓋內側部位。
第二個問題:使用管子鉗“齒狀凸起牙紋”鈍器打擊手臂部位,有可能造成“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這種類型的損傷嗎?
什么是“表皮剝脫”?
根據檢索到的法醫知識,“表皮剝脫是指皮膚組織受外力作用而引起的皮膚表皮層或表皮層與部分真皮層的缺損,俗稱擦傷。形成表皮剝脫的損傷機制是物體與皮膚組織接觸后以一定的方向移動的結果。由于皮膚表皮層中無血管,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單純表皮剝脫無出血現象,但在實踐中卻常常見到伴有出血(滲血)的表皮剝脫,這實際上是損傷已累及真皮乳頭層的結果。”
簡單來總結上面這一長段的含義就是:擦傷。
而根據致傷物的運動方向及其致傷機制的不同,擦傷又分為劃痕、擦痕、撞痕和壓擦痕四類。
比如下圖中就是一個典型的指甲抓擦或動物抓撓形成的擦傷:
(一種典型的“表皮剝脫”損傷)
所以,這個問題的合理結論就是:管子鉗齒狀凸起牙紋的壓痕跟尸體上的這三處“梳狀平行”損傷都是條狀平行結構,但根據“表皮剝脫”寬泛的法醫含義,造成這一損傷的原因又并不局限于鈍器壓擦,因此不能排除死者相關損傷由指甲抓擦、動物抓撓或其他多齒狀物體刮擦形成——尤其是位于左膝部位的那處4cm長的3條擦傷,完全有可能由某種尖銳物長距離劃擦造成。
再進一步分析:假定死者身上的這幾處損傷是由兇手持管子鉗這一鈍器大力擊打所造成,以手腕處并不粗壯的小骨為砧,需要多大的力度才有可能造成皮膚“表皮剝脫”狀的損傷?這種力度打擊之下,又是否會造成更嚴重的骨折等損傷?
這些專業的醫學問題,會留待日后用更科學的方式解答。
第三個問題:這三處分布于雙手和左膝處的“梳狀平行”損傷,有可能是在什么情況下產生的?
對于“右手背側 腕部”和左手前臂外側這兩處損傷,最容易聯想到的產生原因就是:死者在遭受兇手打擊傷害過程中,雙手本能抱頭、抵擋所致——此時雙手手掌向內,手背和手臂外側都暴露在外。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就意味 著死者絕非如趙亞新本人所供述的那樣被一擊殞命,在頭部遭受致命打擊前,很可能雙手在防御過程中受到過兩下大力擊打!
再進一步分析:在這種危急的情況下,很難想象被害人生前沒有發出呼救聲,甚至有過激烈反抗!
但是,與被害人同住一樓的父母又都沒有聽到過呼救聲。
有可能被害人被突如其來的攻擊嚇呆了,確實忘記了呼救;也可能一切都發生的很快,被害人的呼救聲過于短促,沒能驚醒家人;也可能,兇手行兇時,被害人頭部被蒙上了棉被無法呼救;又或者,兇手確實朝著被害人頭部一擊斃命,事后故意制造了其他部位的損傷。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尚需其他更多的證據和信息,但無論結論是什么,都可以肯定一點:趙亞新有罪供述中的作案過程,絕非事實——而在本案所有判決書中,關于這一至關重要的情況都是空白。
這把神秘而又罪惡的管子鉗到底是什么樣子的?又是從哪里來的?
趙亞新在第一次筆錄中稱:
“我在高塍鎮做電焊工時,發現有一把新管子鉗,我還問當時廠里的同事王某俊是誰的,他也不知道,所以我就拿回家了。”
嚴格來說,這把管子鉗是趙亞新從工作單位偷回家的,但是,面對廠里形形色色的財物和工具,為什么獨獨看上了這把管子鉗呢?
在第二次筆錄中,趙亞新提供了這把管子鉗更多的信息:
“管子鉗是紅色的,長30公分左右,約六成新。”
但在趙亞新當時妻子孫某琴的筆錄中,她卻稱:
“家中有起子、老虎鉗、扳手等工具,但是沒見過管子鉗。”
而劉建林對管子鉗的描述又有所不同:
“管子鉗什么樣子沒看清,只看見管子鉗長約60多公分。”
乍一看,相比趙亞新自述的30公分,劉建林所見的統一吧管子鉗長了一倍;細一想,劉建林能在看不清管子鉗顏色的情況下,反而看得清長度。
在劉建林的筆錄中,這把管子鉗的出現也過于頻繁甚至刻意——比如他在趙亞新潛入被害人家中后,描述自己站著樓下聽到的聲音時說:
“房間里有聲音傳出來,先是搏斗聲音,然后是混亂的聲音,好像還有管子鉗敲擊物體的聲音。”
管子鉗敲擊物體,到底會發出什么有辨識度的聲音呢,獨特到能讓劉建林從混亂的聲音中精準的分辨出來?
為了印證趙亞新關于管子鉗說法的真實合理,辦案人員也找來了他當年工廠的同事做證:
“趙亞新是電焊工,平時要用的電焊機、老虎鉗、榔頭、起子以及管子鉗等。管子鉗最長的60公分左右,最短的30公分。”
在眾人的筆錄中,關于這把管子鉗的描述言之鑿鑿,它在趙亞新手中不幸淪為殺人兇器后,就被趙亞新連夜騎著摩托扔到了“殷村港河里”——從此徹底消失,再也沒人見過它。
在宜興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中,他們是這樣描述這件至關重要的作案兇器的下落的:
“我局將趙亞新帶出辨認其扔管子鉗的地點,但終因時間太長其無法辨認出正確地點且又因該河道幾年來被多次清淤,故無法對管子鉗進行打撈。特此說明。 ”
所以,辦案機關很可能根本就沒有試圖去尋找過這把管子鉗的下落。
就這樣,這把神秘的管子鉗撬開了被害人家的門、殺死了兩個無辜的人,本應牢牢占據全案證據的最中心位置,卻仿佛一個幽靈,完成它罪惡的使命之后又神秘的、永遠的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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