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
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中國政法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中國政法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中國政法大學。
第五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學習形式為全日制。基準學制為四年。學生入學后,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內完成學業。
第八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學校本科招生委員會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與重大事項決策。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改革前期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根據學校發展規模,擬定招生計劃草案;開展招生宣傳活動;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復查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學校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件、人才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委員會審定后,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四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堅持科學發展,協調發展,按照“以發展促公平”的原則,結合學校辦學條件,考慮各省報名考生人數占全國報名考生總數的比例、生源質量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委員會審定后,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將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原則是集體決策、公平公正。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為105%以內,考生所報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學校對于未完成計劃的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直轄市、自治區)相關批次,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線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余計劃調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實行順序志愿的省份(直轄市、自治區)相關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線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余計劃調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七條 學校所有專業均無往屆生與應屆生區分與限制。在進檔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學校按照分數優先、不設專業級差的原則,根據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的順序,綜合考慮,擇優錄取。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位進行錄取,沒有同分排位的,依次參考考生高考總分(不含政策加分)、專業志愿順序和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
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比較順序如下:經濟學、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項目)、金融工程、法學(金融工程雙學士學位項目)和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北理聯合培養智慧法學實驗班)、法學(北郵聯合培養智慧法學實驗班)專業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法學(北京外國語大學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英語(法律英語實驗班)、德語(法律德語實驗班)和翻譯(法律翻譯實驗班)專業依次比較外語、語文、數學;其余專業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
綜合改革省份按照各省規定投檔,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要求。
第十八條 偵查學專業在提前批錄取,報考該專業的考生無須參加公安類院校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第十九條 學校不設錄取體檢要求,各招生專業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條 除高水平運動隊外,學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分專業錄取。對有多項加分項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分的一項計算,并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學院的師資規模、學生規模,將法學專業的學生隨機分配至民商經濟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和刑事司法學院等學院學習,適用同一培養方案,不分方向。法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實驗班)專業的學生在法學院學習,法學(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驗班)專業的學生在國際法學院學習,法學(紀檢監察實驗班)專業的學生在紀檢監察學院學習,法學(區域國別法學特色班)在比較法學院培養,學制均為四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部分專業開展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
法學(北京外國語大學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專業是學校與北京外國語大學開展的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學生本科階段在國際法學院學習,學制四年,其中第二學年集中到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習。符合兩校學位授予標準的,授予聯合學士學位。
法學(北郵聯合培養智慧法學實驗班)專業是學校與北京郵電大學開展的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學生本科階段在法學院學習,學制四年,其中第三學年集中到北京郵電大學學習。符合兩校學位授予標準的,授予聯合學士學位。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北理聯合培養數據法學實驗班)專業是學校與北京理工大學開展的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學生本科階段在法治信息管理學院學習,學制四年,其中第二學年集中到北京理工大學學習。符合兩校學位授予標準的,授予聯合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學校在法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實驗班)、法學(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實驗班)、法學(北京外國語大學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法學(北郵聯合培養智慧法學實驗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北理聯合培養數據法學實驗班)、法學(紀檢監察實驗班)、哲學(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實驗班)、英語(法律英語實驗班)、翻譯(法律翻譯實驗班)、德語(法律德語實驗班)和國際商務(涉外法商人才培養實驗班)等專業實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具體措施見《中國政法大學關于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說明(2025年)》。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部分專業實行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法學(哲學雙學士學位項目)在人文學院培養,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項目)、法學(金融工程雙學士學位項目)在商學院培養,法學(翻譯雙學士學位項目)在外國語學院培養。上述專業學生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兩個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英語和翻譯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德語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德語、英語的考生,其他專業外語語種不限。法學(北京外國語大學聯合培養涉外法治人才)專業授課外語語種為英語,非英語外語語種的考生,請謹慎報考。
第二十六條 高水平運動隊、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高中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類型的錄取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高水平運動隊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類型,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的招生簡章。考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類型的考生報名材料參考使用。
第二十七條 錄取結束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zs.cupl.edu.cn/)公布錄取結果。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八條 根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普通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第217號)的規定,學校德語、英語和翻譯專業本科階段每人每學年學費為6000元,其他專業本科階段每人每學年學費為5000元。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赴國(境)外交流學習的費用視具體項目確定,由學生自行承擔。
根據《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北京市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及管理的通知(試行)》(京價(收)字[1999]第014號)和《關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內新建學生公寓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3]348號)的規定,本科住宿費為每人每學年650/750/900元。學生住宿須遵守《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獎學金、本科生學業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競賽優勝獎學金和志愿服務獎學金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學校建立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政策在內的學生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本科生可于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具體條件和程序參見《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zs.cupl.edu.cn
咨詢電話:010-58909122
自動傳真:010-58909922
通訊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郵編:102249)
紀委監督電話:010-58909069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相關招生政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依據相關政策適時調整相應內容,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大微信【第20250529期】
內容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
攝影:潘弘圣
排版:鄒嘉輝
校對:張瑤瑤 邵慕然
責任編輯:謝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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