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4+4那事,如果不是有人舉報,有人抓住不放,可能那種把病人撂在手術臺上、胡搞男女關系、學閥相互包庇的情況,還會不斷發生。
可以說那位舉報的女子居功甚偉,一方面為咱們揭露了高階層的丑陋,一方面給那些想要鉆空子、搞權錢交易的人敲了警鐘。
舉報,這種揭露不良現象的行為,已有近千年的歷史,擊鼓鳴冤就是古代的一種‘舉報’制度,電視劇《包青天》里,有冤情的老百姓跑到縣衙門口,敲響豎在衙門外的‘鳴冤鼓’,會被帶到大堂之上訴說冤情,而后包大人會帶著展昭、王朝馬漢張龍趙虎闡明案情,依法論處。
而如今也有舉報制度,各級部門也都會有檢舉揭發的專門途徑,很多地市也都開通了市長熱線、市長郵箱,來對老百姓舉報的違法違規現象進行處理。
可以說舉報制度,是一張成本低、覆蓋面廣、更容易掌握真相的社會監督網。
為啥說這些,因為今兒看到一個不太能理解的事,想得腦袋疼都想不通。
事情是這么回事:
湖南一中學嚴禁學生帶手機、平板等電子設備到學校,這種校園規定在許多地方都存在,咱們也能理解學校這么做的初衷。但是呢,總會有一些學生會偷偷把手機帶到學校,上課偷看視頻,或下課躲到操場、廁所偷玩游戲。
為了杜絕這種現象的存在,這所中學的一名班主任,就鼓勵學生之間進行監督,并給舉報他人的學生給予獎勵。學生小宋發現同學小周把手機帶到學校偷玩后,就向老師舉報,并趁小周不在教室時,從他的包里搜出了平板電腦交給老師,得到了老師獎勵的一瓶牛奶。
小周回到教室后發現自己的手機和平板都不見了,一旁的小宋承認了是自己向老師進行了舉報。小周瞬間大怒,把小宋打傷。送醫治療后,小宋被確診為輕傷二級。
小宋的父母看到孩子被打,了解情況后當然非常生氣,他們認為孩子沒有做錯,舉報了違反校規的同學,卻遭到報復式毆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小周及其父母,還有學校承擔責任。
看到這里,你是一種什么感覺呢?你覺得小宋做得對嗎?
這是法院的判決,總體來說這個判決是客觀公正的,小宋唯一的錯就是不應該由他去翻動小周的書包,而應該舉報給老師,由老師出面要求小周上繳電子產品,或許小宋就不至于挨打。但是也不一定,要看老師會不會把小宋‘供出來’了。畢竟依照小周這暴脾氣,如果事后知道是小宋‘打了小報告’,報復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但這里又會出現一個新的問題,如果小周拒絕向老師上繳電子產品,或是咬定自己書包里沒有,怎么辦?老師能擅自翻動學生書包嗎?就有權利沒收他人物品嗎?
按照法律嚴格來說,老師并沒有這個權利,畢竟警察想要搜查,還得出示搜查證。
好,接下來再看法官對于這次判罰的解釋。
圖中紅色框內,“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互相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缺乏邊界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小宋在看到小周違規攜帶電子產品到學校后,不應該去未經同意就去翻動別人的書包。
但是后面的‘鼓勵檢舉,將導致……’,好像是把老師鼓勵同學之間舉報不良行為,當成了一件不正確、不值得提倡的事,這是我不太理解的。
社會靠法律來限定人的行為,告訴大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違反法律會受到對應的懲罰,這點大家應該都能認可。
社會又是由各種各樣的小單元,比如家庭、企業、學校、團體以及參與其中的人構成的,各個小單元內部,也都會有一些管理制度、行為規范之類的要求。這些要求通常是在法律框架之內,對內部人員的一種‘額外’約束。
比如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作為企業員工得尊重,不然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罰錢。
不管是法律也好、單元內部制度也好,總會有些人不遵守,或者是鉆空子,并且很難被‘執法者’發現。于是就有了監控、檢舉揭發、內部抽查等種種監督手段。
比如企業為了知道誰遲到早退,用上了指紋、刷臉打卡,這本質上就是一種監督,但是并非所有‘不守規矩’都能被發現。更重要的是,這些不守規矩的行為,很容易形成跟風效仿的現象,就像‘中國式’過馬路一樣,只要有一個行人帶頭闖紅燈,就會有很多人跟著闖。
就像小周把電子設備帶到學校一樣,如果不是小宋發現并舉報到老師那,如果小宋或其他多數同學都知道小周帶了電子設備,但是都默契地不告訴老師,會不會有更多同學把手機帶到學校呢?
當然,咱們可以認為這些把手機帶到學校的孩子,可能不是什么好學生,老師其實完全不需要管他們。但是,學校的規定是不是就成了一張廢紙,毫無約束力了呢?這條規定無效了,其他規定的效果還會不會在?會不會有學生挑戰?
這讓我想起跟我家孩子的一次對話。
大家還記得去年那段校園暴力、霸凌頻發的時期嗎,就是邯鄲那三個惡棍殺害同學之后,全國各地接連爆出十幾起霸凌事件。
一次接孩子放學的路上,擔心孩子也遭受霸凌,所以就問他知不知道什么叫霸凌,有人欺負你了該怎么辦。
孩子說,我們老師專門說了,不管是自己被欺負了,還是看到有同學欺負別人,都要第一時間報告老師。
我說告訴孩子,如果同學欺負你當然要第一時間告訴老師,回家告訴爸爸。但是有同學欺負別人,你就躲得遠遠的,裝作不知道,因為有些同學就是壞蛋,你報道老師了,可能他們會記恨你。
孩子說不對,老師說如果看到同學被欺負,大家都不報告老師的話,那老師就啥也不知道,沒法幫助被欺負的同學。而且那個欺負人的同學可能還會欺負別的同學,也有可能欺負到我頭上。
現在回想起來,老師所說的,不就是一種讓學生之間互相監督,舉報不良行為的管理方式嗎。
拋開報復不談,單說這種舉報行為,是不正確的嗎?是不值得鼓勵的嗎?
這和禁止帶電子設備到學校的規定一樣,不都是校園制度所禁止的行為嗎?檢舉揭發這些行為,會導致同學之間互相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難道因為這些風險的存在,就要互相包庇,放縱違規行為繼續下去?
這是我不理解的,如果說是一位家長這么說,我還能理解,畢竟如果沒欺負到自己頭上,睜只眼閉只眼就算了,這是一種生存智慧。
但是作為公正維護者,法律代言人的法官,不應該說出這種話,我不知道這會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什么不利影響。
我只知道,縱容,會讓惡無止境生長。
全文完,感謝閱讀,喜歡請三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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