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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貴州省學前教育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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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第8號)

《貴州省學前教育條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9日

貴州省學前教育條例

(2025年5月29日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規范學前教育實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實現幼有善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前教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以下稱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學前教育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和保障機制,明確分擔責任,制定政策并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負責制定本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幼兒園建設、運行,加強公辦幼兒園教師配備補充和工資待遇保障,對幼兒園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教研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前教育相關工作,履行規劃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幼兒園登記等方面的責任,依法加強對幼兒園舉辦、教職工配備、收費行為、經費使用、財務管理、安全保衛、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支持學前教育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等舉辦或者支持舉辦公辦幼兒園,依法積極扶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政府扶持,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布局規劃,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并按照非營利性教育用地性質依法以劃撥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機制,優化區域資源配置。幼兒園的布局應當體現本行政區域內學前兒童的數量分布、流動趨勢、保育教育需求等情況,滿足就近入園需要,避免浪費資源。學前教育資源配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幼兒園配建要求;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確定幼兒園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幼兒園的施工圖審查監管、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消防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保障工程質量。

幼兒園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和要求。幼兒園裝修后,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新建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幼兒園布局規劃等相關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配套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現有普惠性幼兒園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農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農村適齡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鄉鎮和村學前教育教研、培訓和服務機制,提升幼兒園辦園水平;可以委托鄉鎮中心幼兒園對本鄉鎮其他幼兒園開展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

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給予學前兒童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適齡兒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

學前兒童入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幼兒園不得對其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學前兒童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幼兒園,幼兒園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三條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并可以通過隨班就讀等方式實施學前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幼兒園就殘疾兒童入園發生爭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組織對殘疾兒童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幼兒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妥善解決。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統籌實施多種形式的學前特殊教育,推進融合教育,推動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增設學前部或者附設幼兒園。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等開展融合教育提供指導。

第十五條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尊重、愛護和平等對待學前兒童,具備優良品德和專業能力,不斷提高專業素養。

幼兒園應當關注教職工的身體、心理狀況。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入職前和入職后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在崗期間患有不適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疾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離崗治療。

第十六條幼兒園聘任(聘用)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時,應當向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有前述行為記錄,或者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兒園發現在崗人員有前款規定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與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已經舉辦的,應當依法變更舉辦者。

第十七條幼兒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體罰、變相體罰、歧視、侮辱、恐嚇、虐待、性騷擾、性侵害學前兒童,或者指使他人實施相關行為;

(二)向學前兒童宣傳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內容;

(三)播放不適宜學前兒童觀看的影像;

(四)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學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以及利用教職工身份進行牟利等;

(五)向家長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要求提供與保育教育工作無關的便利,扣留、沒收學前兒童物品;

(六)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獲取的學前兒童及其家庭成員個人信息;

(七)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或者危害兒童身心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保障公辦幼兒園及時補充教師,優先滿足農村地區公辦幼兒園的需要。

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同工同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落實工資收入政策,統籌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將公辦幼兒園的保育、安全保衛、餐飲等服務依法依規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民辦幼兒園可以參考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

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符合條件的幼兒園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津貼、補貼。承擔特殊教育任務的幼兒園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條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學前兒童,關注個體差異,注重良好習慣養成,創造適宜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有益于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以學前兒童的生活為基礎,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發展素質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學前兒童通過親近自然、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探索學習,促進學前兒童養成良好的品德、行為習慣、安全和勞動意識,健全人格、強健體魄,在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各方面協調發展。

幼兒園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保育教育語言文字,加強學前兒童普通話教育,提高學前兒童說普通話的能力。

幼兒園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學前兒童營養膳食、體格鍛煉、全日健康觀察、食品安全、衛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為學前兒童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和飲用水,保證每天不少于兩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其中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設施設備、用品用具、玩教具、圖書等,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衛生、環保要求。鼓勵幼兒園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當地自然資源和優秀文化資源自制玩教具。

家庭和幼兒園應當教育學前兒童正確合理使用網絡和電子產品,控制其使用時間。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家庭、社會應當為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共育環境。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自媒體等媒體廣泛開展公益宣傳,營造尊重、關心、愛護學前兒童的社會氛圍。

幼兒園應當建立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系的機制,主動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流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狀況、保育教育活動等情況,指導家庭科學育兒。

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幼兒園開展保育教育活動,參加幼兒園組織的科學育兒指導。

鼓勵利用社區活動場所,拓展學前兒童活動空間,為幼兒園實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勵和支持學前教育、兒童發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宣傳普及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園和小學合作聯動機制,加強幼小銜接。幼兒園和小學應當互相銜接配合,共同幫助兒童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

幼兒園不得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小學堅持按照課程標準零起點教學。

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教授學前兒童小學階段的課程。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反應機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保障學前兒童在園期間人身安全。幼兒園使用校車的,應當符合校車管理相關規定。

幼兒園應當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設置護學崗,按照標準安裝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并與公安機關聯網,視頻圖像信息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存儲保管。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發現學前兒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幼兒園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應當優先保護在園兒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緊急救助和避險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幼兒園發現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發生前三款情形的,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學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六條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財政投入支出結構,加強學前教育財政經費保障,逐步提高學前教育支持水平,確保學前教育財政經費專款專用,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其中,殘疾學前兒童的相關標準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復需要適當提高。

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教育收費等其他收入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更好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得將公辦幼兒園收費收入用于平衡預算。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育教育費和取暖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并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擠占學前教育經費和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伙食費等費用,不得向幼兒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幼兒園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學前兒童伙食費應當專款專用。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規范經費使用,嚴格經費管理。幼兒園應當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財務公開,主動接受財會、審計和社會監督。民辦幼兒園每年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財務會計報告及辦學狀況,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幼兒園設立、規劃、服務質量、建筑安全、安全保衛、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行為的監督指導,加強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準,健全幼兒園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將各類幼兒園納入質量評估范疇,定期組織對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學前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工作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學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附設的幼兒班等學前教育機構,適用本條例。

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提供托育服務。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貴州人大網

編輯/蒲愛佳 責編/劉婭 審核/鄺亞航 終審/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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