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如何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答疑意見:自然人的聲音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穩(wěn)定性特點,一旦定型后除非通過科技手段,否則難以改變。因此,自然人的聲音與肖像一樣都可以成為標表自然人的人格標志,可以對外展示個人行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實踐中兩者也經常同時使用,如在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同時還往往配上其聲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據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有關肖像權權能的規(guī)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有關禁止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規(guī)定、第一千零二十條有關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有關肖像權商業(yè)利用的規(guī)定,均可參照適用于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
具體而言,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客體是自然人的聲音本身,即純粹的聲音,既非聲音的載體,也非聲音中的具體內容。具體權能體現為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聲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開他人的聲音。比如,在“殷某楨訴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474-001)的裁判要旨即認為,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
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guī)定的為教學科研、實施新聞報道、依法履行職責、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情形下,行為人對聲音的使用可以構成合理使用,不構成對自然人相關聲音權益的侵犯。
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其聲音,并依法獲取一定的利益。在聲音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等方面,也與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遵循同樣的規(guī)則。需要注意的是,受到保護的聲音應當足以識別到特定的自然人,具有明顯的特征指向性。另外,單純模仿他人的聲音,比如電視臺舉辦的“模仿秀”等,不宜認定為構成侵權,不宜簡單化適用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則。
咨詢人:杭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審判第一庭 肖 芄
答疑專家: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翟羽佳
——案例來自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十九批)
來源: 人民法院報、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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