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 中社部聯合發布
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
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
社會工作服務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注入“新動能”
5月30日,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社會工作部以“攜手關愛,共護未來”為主題舉辦開放日活動,并聯合發布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使社會各界更深入了解司法社工的專業價值,推動各地進一步拓深拓寬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內容,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延伸為“保護+預防”的系統工程,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勢頭。
該批案例共6件,分別為司法社工提供分級分類干預矯治服務的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搶劫案,司法社工提供被害人保護救助服務的林某某被猥褻案,司法社工助力精準觀護工作的施某某等五人盜竊案,司法社工對因案致困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服務的常某某放火案,司法社工協助開展臨界預防服務的錢某某、曹某某等人盜竊案,司法社工提供社會調查服務的何某某搶奪案。這些案例覆蓋多個罪名、多種司法處遇方式,較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參與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案件辦理、矯治幫教等全流程工作內容,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意義。
記者了解到,2023年3月17日,《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范》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并實施。作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領域的首項國家標準,它的出臺標志著相關工作邁入了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的新階段。在該標準指導下,當前司法社工已有序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全流程,尤其在心理干預、社會調查、觀護幫教等關鍵環節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檢察機關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科學依據和個性化幫教方案。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不斷深化與黨委社會工作部等相關單位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推動司法社工深度參與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社會調查、觀護幫教、教育矯治、社區矯正以及技能培訓等工作,切實將未成年人保護的司法政策和法律具體要求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工作質效,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央社會工作部
關于印發《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
加強社會工作服務的典型案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黨委社會工作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黨委社會工作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的重要部署,支持社會工作服務參與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社會工作部組織選編了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的6件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央社會工作部
2025年5月28日
案例一
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搶劫案
——建立協同機制,支持司法社工參與分級分類干預矯治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袁某某(男,15歲)被彭某某(男,14歲)、方某某(男,15歲)等人糾集至浙江省臺州市某區公寓,使用掃把、木棍等工具毆打楊某某并搶走現金人民幣300元。經鑒定,楊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公安機關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偵查,3月24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后對袁某某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對彭某某批準逮捕,對方某某不批準逮捕。同年9月12日,檢察機關對方某某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協同公安機關對袁某某開展臨界預防干預矯治,對彭某某以搶劫罪提起公訴,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二、做法與成效
(一)精準矯治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情節,對袁某某以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依法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根據在案證據,袁某某的行為不夠刑事處罰,遂對其終止偵查,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處罰決定,因其違法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對其不予執行。檢察機關根據該區嚴重不良行為幫扶辦法規定,建議公安機關將袁某某納入其所在社區的嚴重不良行為矯治對象,組建以司法社工為主體的幫教團隊,對其開展幫教矯治。一是聚焦監護缺失,改善親子關系。司法社工多次走訪發現,其父親忙于工作、疏于管教,通過案例分享、課程學習等方式,提升其責任心和監護能力;通過真心話大冒險、親子互動等形式,創造互動機會,促進親子關系改善。二是聚焦就業能力提升,拓展觀護基地功能。袁某某初中畢業后待業在家,檢察機關發揮涉罪未成年人觀護基地功能,將袁某某送入觀護基地學習咖啡制作技藝,并由司法社工進行日常跟蹤幫扶。三是聚焦不良朋友圈,改善社會關系。針對社會調查中發現的袁某某交友復雜,導致嚴重不良行為問題,司法社工通過日常跟蹤,引導其脫離不良朋友圈;同時,通過組織其參與興趣小組、志愿服務活動的方式,擴大正向社交圈子,提升社交能力。
(二)分級矯治涉罪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該區一體化社會觀護機制,及時引入司法社工全程跟進,開展社會調查,并對彭某某、方某某開展矯治教育。一是開展心理評估和甄別,引導成長。彭某某案發前曾有多次嚴重不良行為,檢察機關對其心理評估和甄別,發現彭某某因父母教育方式粗暴,內在自卑膽怯、外在叛逆沖動。司法社工采用優勢視角教育引導彭某某發掘自身潛能和優點,增強自我肯定;鼓勵其在羈押期間堅持學習和撰寫日記,反省自身錯誤,培養情緒管理和自我調節能力。二是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針對彭某某父親在被訊問過程中多次拒絕履行到場義務、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檢察機關對其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并予以口頭訓誡,聯合司法社工制定家庭教育指導方案,采取實境教學、課堂教學、心理干預等方法,促進父母履職、家庭盡責。三是鏈接志愿服務項目,促進社會融入。針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方某某性格內向、易受他人誘導的情況,檢察機關鏈接有關機構開展的“奔跑吧·少年”罪錯未成年人成長志愿服務項目,組建“辦案人員+司法社工+志愿者”的幫教團隊,鼓勵方某某參加“給環衛工人送清涼、照顧孤寡老人、垃圾分類宣傳”等志愿活動,給予其肯定和激勵。在善意的反饋中,方某某逐漸放下防備心理,積極融入社會。
(三)提前感知未成年人行為偏差信息。檢察機關通過司法社工的跟蹤反饋了解到,袁某某、方某某朋友圈內有二十余名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長期聚集,建議公安機關將在該案中發現的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納入“扶苗”數字平臺,動態感知該群體未成年人的異常行為信息。針對出入網吧、酒吧、網約房等重點管控場所提前預警,按需組建幫教團隊,分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者等專業力量,通過數字平臺鏈接公益活動、技能培訓等資源,及時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分層幫扶矯治。對發現的在校一般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配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學校共同建立“校園聯勤工作站”,實現從學校單管到社會共管的轉變。
(四)建立協同治理模式。為加強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統籌協同,區委政法委牽頭有關部門出臺《罪錯未成年人一體化分級干預實施辦法》,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司法社工全流程參與嚴重不良行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矯治工作,解決“事前發現預警難、事中精準幫扶難、事后重復治理難”等問題,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一體協作,構建“懲、教、防、護、治”五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體系。
三、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引入司法社工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幫扶,并依托數字平臺對該類未成年人群體實施早期干預,預防再犯,以智治促治理。在矯治工作中,通過拓展觀護基地功能、組織參與志愿服務項目等方式,建立分工協同、資源共享、項目支持的協作機制,提升未成年人干預矯治工作的社會化水平。積極推動司法社工全流程參與嚴重不良行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矯治工作,做實“幫教+預防”和“治理+協同”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犯罪體系。
案例二
林某某被猥褻案
——發揮司法社工關愛作用,幫助被害兒童走出陰霾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林某某(女,11歲)到母親章某的工作單位寫作業,期間與章某同事王某某聊天,王某某趁機將門反鎖對林某某實施猥褻。林某某被猥褻后,出現情緒低落、精神萎靡等癥狀。章某詢問得知林某某遭受王某某猥褻后報警。2025年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起公訴。2月17日,法院以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二、做法與成效
(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時介入,依法辦案與保護救助并重。案發后,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同時,主動聯系章某詢問案發后林某某狀況,得知林某某于案發后出現噩夢頻發、情緒波動大等一系列創傷反應,且因章某自行委托的心理咨詢師未能與林某某建立信任關系,林某某對心理疏導工作產生強烈的排斥心理等情況,遂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介入。在充分核實林某某家庭情況、性格特點及興趣愛好的基礎上,共同制定“個體脫敏+家庭賦能+社會支持”被害人保護救助服務方案。
(二)精準施策,扎實開展個體疏導工作。該案具有單親家庭、熟人性侵、性教育缺乏三個特點,療愈心理創傷、修復人際交往信任是疏導工作的關鍵。一是破除封閉恐懼,搭建社交信任。因本案系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侵害案件,為有效緩解兒童恐懼應激情緒,檢察機關協同司法社工將初次見面地點約定在開放式森林公園。通過陪伴散步、聊天等方式舒緩林某某緊張情緒,建立初步社交安全聯結。二是降低心理抵抗,引導放松心情。司法社工觀察發現林某某喜歡小動物,遂將小動物引入后續疏導情境。通過委托其擔任“寵物護理員”,借助人寵互動引導其理解并接納自身的情緒變化。三是消除自我否定,鼓勵釋放壓力。經充分建立信任關系,林某某逐漸能夠主動講述案件帶來的困擾。司法社工遂進一步引入“OH卡牌”敘事療法,引導林某某將創傷經歷外化為“發生在卡牌上的故事”,重點進行認知脫敏,破除其認為自己不該與他人獨處的自責、遭遇侵害的羞恥等負面感受,鼓勵其參加舞蹈課程釋放壓力和不良情緒。經疏導,林某某個人尊嚴感、價值感產生正向轉變,積極融入集體,參與學校各類活動,并主動向檢察機關申請參加庭審,直面內心恐懼,勇敢走出陰影。
(三)家庭教育指導,提升親子互動質量。2024年12月,檢察干警與司法社工在聯合家訪、掌握心理疏導進展情況過程中得知,被害人母親章某曾在幼年遭遇類似侵害且未及時獲得心理疏導,導致成年后難以與男性建立信任關系。林某某年幼時章某即與丈夫離異,該創傷經歷進一步激化了章某因本案產生的焦慮、愧疚情緒,甚至產生女兒人生將重復不幸的消極想法。為避免焦慮情緒的不良傳導加重其女兒創傷,檢察機關與司法社工針對章某特殊情況梳理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重點,設計“快樂儲蓄罐”工具幫助章某化解憂慮情緒;使用“心情猜猜看”情緒卡片引導章某主動感知女兒情緒;通過“溝通顯微鏡”幫助分析親子交流障礙,引導章某正確安撫女兒不安情緒;組織章某及其女兒參加“戶外園藝互動”“專屬樹洞時間”和“新起點儀式”等活動,重建家庭生活秩序,強化家庭成員情感連接。經過針對性幫扶,章某有效緩解了焦慮情緒及創傷陰影,與林某某重建良好親子關系,家庭監護功能得以改善。
(四)社會支持,建立長效幫扶機制。為幫助未成年被害人解決愈后難題,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選派固定司法社工在檢察機關“駐崗”,常態化協助檢察辦案。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周期較長、所需資金較多,積極協調鏈接有關部門的救助幫扶資源,為家庭經濟困難的被害人提供身體康復、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所需資金,并從學校教育、法律援助、志愿服務等方面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體系。2022年以來,該區檢察院協同各方力量,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元化、個性化救助幫扶,幫助22名被害兒童走出陰霾,重回陽光生活。
三、典型意義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有心理上的嚴重創傷,幫助他們重回陽光生活是未成年人檢察高質效辦案的應有之義。心理康復系統性、專業性強,僅靠檢察機關難以完成,需要司法社工等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協同配合。在開展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中,檢察機關應當與專業力量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發揮各自專長,全面梳理分析案件情節,準確評估被害人心理創傷的內在誘因和外在表現,有針對性地制定“一案一策”心理療愈方案。對于單親家庭等特殊監護情形,要切實提升家庭保護能力,有效阻斷“持續傷害”和“代際創傷”。
案例三
施某某等五人盜竊案
——司法社工助力精準觀護,引導迷途少年重歸正途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施某某(男,17歲)、徐某某(男,17歲)與趙某某(男,15歲)、李某某(男,15歲)、孔某某(男,15歲)采用拉車門等手段多次實施盜竊。其中,施某某參與盜竊4次,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11000余元;徐某某參與盜竊3次,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余元。2024年9月,江蘇省無錫市某縣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施某某、徐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設置考驗期分別為八個月、六個月。2025年3月,檢察機關依法對考驗期滿的徐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2025年4月,對表現良好的施某某縮短考驗期一個月,后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涉案的趙某某、李某某、孔某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于2023年10月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二、做法與成效
(一)前置觀護流程,精準選定觀護場所。檢察機關接受公安機關的邀請,在施某某等人被抓獲之初就介入案件。根據該市罪錯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工作規范,與公安機關共商觀護幫教舉措。檢察機關介入后,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五名迷途少年開展觀護幫教。為有效改變其生活環境,增強矯治效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結合社會調查情況,在征得五人及其家長的同意后,將在本地沒有居所的施某某、徐某某先安排在企業型觀護基地接受幫教,后調整至社會組織型、職業學校型觀護基地開展幫教;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趙某某等三人,安排在社區型觀護基地開展觀護幫教。
(二)因人施策幫教,多維賦能全面矯治。檢察機關牽頭組建“民警+檢察官+司法社工+志愿者”的個案幫教小組,依托“紅、黃、藍”三色預警機制,對施某某等人進行分級評估,確定再犯風險等級,并為他們量身定制幫教方案、明確幫教重點。一是提升自律意識。在觀護基地內,司法社工對施某某等五人系統開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導、情緒管理等工作,并著重糾正五人抽煙喝酒、網絡成癮等不良習氣。徐某某先后3次參加社區反詐、防網絡沉迷等主題普法活動,獲評社區“學法好少年”。二是改善親子關系。司法社工對施某某等五人的家長同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針對不同家庭存在的問題,制定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對親子關系緊張的施某某家長,通過提供正向教養課程培訓,改善其簡單粗暴、不注重溝通的教育方式;對在異地的徐某某家長,依托“澄愛護苗”線上幫教平臺進行遠程指導,督促其定期看望徐某某,讓徐某某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對疏于監管的趙某某等三人家長,督促他們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加強日常溝通,主動關注其社會交往動態,杜絕夜不歸宿等不良現象。三是做好人生規劃。針對施某某等五人心態迷惘的問題,司法社工會同家長一起為他們確定人生規劃,并邀請志愿者開展就業輔導講座、崗位體驗等活動,讓孩子們懂得遵規守紀、自食其力的重要性,明確人生目標。
(三)動態調整觀護,暢通回歸社會路徑。檢察機關與司法社工每半個月就觀護幫教情況進行溝通交流,適時調整觀護方案。一是動態調整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在觀護幫教期間,施某某表示想完成學業,檢察機關協調聯系幫助其重新回到學校,同時將施某某轉至社會組織型觀護基地開展幫教。因施某某考察幫教期間表現良好,檢察機關縮短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一個月。二是動態調整觀護基地。檢察機關了解徐某某有從事新媒體行業的意愿后,將其調整至職業學校型觀護基地,由基地提供新媒體制作職業技能培訓。司法社工聯系愛心企業提供就業崗位,2025年1月,徐某某進入一家企業實習,并由企業負責人擔任觀護觀察員,協助開展觀護。三是動態選取走訪對象。在前期常規走訪基礎上,司法社工每周選擇走訪趙某某等三人的親友、居住地社區工作者,了解三人社會交往等日常表現情況。三名少年的家長表示,司法社工幫助矯治了孩子的不良習氣,融洽了親子關系。
(四)完善機制建設,深化司法保護質效。檢察機關聯合市委社會工作部等部門印發《罪錯未成年人觀護幫教工作規范》,提升幫教矯治的精準性。建設一站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心,以個案項目化的形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等作為觀護幫教主體,并將觀護幫教工作延伸至偵查環節。同時,檢察機關制定《觀護基地管理與使用辦法》,以企業型、社會組織型、職業學校型、社區型、鄉村型觀護基地為基礎,拓展觀護基地功能,最大程度滿足不同罪錯未成年人的觀護需求。
三、典型意義
社會觀護是依托社會力量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幫教矯治的重要方式,社會工作服務是促進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專業化水平的重要支撐,社會觀護基地是全面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強大助力。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社會力量的協作,推動社會觀護基地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司法社工為罪錯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行為糾偏、認知矯治等工作,提供職業規劃、家庭關系修復、社會支持網絡搭建等服務,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本案中,檢察機關聯合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運用不同功能類型的觀護基地,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精準幫教、實現有效觀護,幫助迷途少年重新回歸正途。
案例四
常某某放火案
——加強心理和社會支持,挽救因案致困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常某某因瑣事與家人發生口角,后在家中大量飲酒,醉酒后為發泄長期家庭積怨產生的憤懣情緒,賭氣將被褥等物品堆放到客廳門口,將家中存放的半礦泉水瓶汽油灑在被褥上點燃。劇烈火勢下常某某猛然酒醒,心生后悔并奮力撲救,因火勢太大且房屋空間狹小,導致在臥室睡覺的妻子、女兒窒息死亡,常某某救火致重度燒傷。常某某的兒子常某東(14歲)因在校住宿幸免于難。案發后,經河南省某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常某某因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做法與成效
(一)借智借力,幫助困境兒童修復心理創傷。案發后,常某東跟隨其祖父母生活,因缺乏日常親情且突遭家庭變故,常某東出現了不服管教、性格孤僻、逃學厭學、結交不良朋友、參與打架斗毆等情形。辦理案件中,檢察機關委托司法社工對常某東進行心理測評,發現常某東患有應激創傷心理障礙,亟需介入引導。針對常某東心理創傷及家庭親情缺失問題,檢察機關制定實施“家庭療愈三步計劃”:一是司法社工對常某東進行心理疏導,在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綜合保護中心通過沙盤游戲、VR模擬溝通場景等心理干預技術引導常某東釋放壓抑情緒。二是鑒于常某東祖父母年齡較大、收入較低的情況,司法社工利用周末、假期時間對常某東開展責任教育,帶領常某東深入了解祖父母生活來源狀況,引導常某東陪伴祖父母就醫看病,喚醒常某東家庭責任意識。三是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制定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方案,組織常某東及其祖父母每月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銀鈴學堂”,教授隔代親屬之間的溝通技巧,通過共同制作家庭相冊、說說心里話等形式,增強常某東家庭歸屬感,促進家庭關系改善,祖孫溝通時間從每周不足20分鐘增長至100多分鐘。
(二)多方介入,搭建跨越高墻的救贖通道。常某東因父親犯罪導致家庭破碎而心中抱有怨恨,被告人常某某在看守所因內心悔恨且擔心常某東日常生活,終日悶悶不語,多次表達消極厭世情緒,甚至出現自傷自殘情形。為徹底幫助常某東打開對父親怨恨的心結,促使被告人常某某真正認罪服法、積極改造,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啟動“高墻內外對話”機制:一是司法社工通過“溫情信使”項目,將被告人常某某的懺悔視頻與常某東的籃球比賽、生日許愿、學習場景等影像多次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雙向傳遞。二是運用犯罪心理學知識,由司法社工繪制“犯罪心理脈絡圖”,幫助常某東深入了解父親犯罪時的酒精依賴及在情緒失控情況下做出的放火行為,紓解常某東心結,減輕對父親的仇恨。三是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司法社工陪同常某東到看守所會見常某某,通過面對面的交流,常某東重拾對父親的親情,同時被告人常某某也深刻認罪悔罪,主動向看守所管教匯報思想、書寫悔過書,向司法社工、駐所值班律師咨詢減刑相關規定。目前,常某某已入獄服刑,嚴格服從監獄管理,積極參加勞動改造,同時定期與常某東通信交流,各方面表現良好。
(三)價值重塑,構建正向朋友支持體系。為進一步凈化常某東朋友圈,引導其樹立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檢察機關積極鏈接社會資源,建立“阻斷——替代——強化”干預機制:一是司法社工聯合社區工作者幫助常某東對朋友圈進行分析篩選,借助檢察機關辦理的多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案件“以案說法”,對常某東講解其朋友的不良行為,幫助其凈化朋友圈。二是司法社工引入大學生志愿者開展“陽光伙伴”結對活動,發掘常某東的籃球特長,推薦其加入青少年籃球隊。持續對常某東的現實表現進行動態跟蹤評估,3個月后,常某東成功脫離原不良群體,生活學習步入正軌。三是檢察機關協調教育部門啟動“護蕊轉學”綠色通道,將常某東轉入配備心理導師的寄宿制學校。聯合司法社工、學校教師組建“檢社校”愛心團隊,加強關愛幫扶和課業輔導,經過共同努力,常某東學習成績顯著提高。
(四)多維賦能,建立困境兒童長效保護機制。針對常某東祖父母年齡較大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檢察機關在開展司法救助的同時,向有關部門移交線索,落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一是為進一步加強涉案困境兒童的線索發現和及時處置工作,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制定工作規范,將涉案困境兒童的排查、登記、移交線索等進一步明確規范。二是聯合社會工作、民政等部門開展“護苗2025”困境兒童保護專項行動,印發《關于加強司法保護與社會保護銜接的工作意見》,明確司法社工參與涉案未成年人幫教的工作要求與保障措施。三是建立“檢察機關監督+司法社工評估+民政部門托底”的保護模式,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促成7名失學兒童返校,為19個家庭提供監護能力提升培訓,實現全市124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全覆蓋。
三、典型意義
為困境兒童營造健康發展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檢察機關對于在辦理案件中發現的“因案致困”未成年人,第一時間開展司法救助,結合困境兒童生活、學習、家庭等情形,充分發揮司法社工在心理疏導、家庭教育指導、行為矯正、鏈接社會資源等方面的專業作用,多維度幫助困境兒童走出心理陰霾、修復家庭關系、回歸正常生活。檢察機關結合個案辦理,加強類案治理,推動形成國家保護與社會關愛的合力。
案例五
錢某某、曹某某等人盜竊案
——多方協作精準矯治,“苔花”少年向陽而生
一、基本案情
錢某某(男,14歲)、曹某某(男,16歲)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先后與馮某某(男,17歲)交叉結伙,多次采取“拉車門”、翻墻入戶等方式盜竊財物。經查,錢某某案發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曹某某盜竊數額未達立案標準。2024年2月24日,山東省菏澤市某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錢某某、曹某某作出行政處罰。4月3日,公安機關對二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16日,檢察機關以馮某某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6月19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二、做法與成效
(一)專業評估,厘清矯治重點。檢察機關依法將涉罪人員提起公訴的同時,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行為已觸法的錢某某、曹某某開展教育矯治,防止行為惡化升級。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依托某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實施的“苔花盛開”關愛邊緣青少年服務項目,對錢某某、曹某某進行精準評估。通過家庭評估、社會風險測評、行為分析、心理圖譜繪制等方式,實現社會調查從“經驗判斷”向“數據驅動”轉型升級,形成可支持司法決策的評估證據鏈,為行為矯治提供更科學的依據,明確矯治重點。
(二)加強協作,凝聚矯治合力。檢察機關聯合司法社工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一人一策”矯治教育方案。一是檢察機關運用督促監護令改善錢某某父母監護職責缺失、曹某某家庭功能運作失衡等問題。二是司法社工通過個案和小組服務,綜合運用認知行為療法、“影子劇場”角色扮演等方法,幫助兩人認清行為危害,矯正“小惡無害”的錯誤認識。三是司法社工運用正向激勵開展入學適應期輔導,幫助錢某某克服厭學心理。針對有就業需求的曹某某,司法社工多次帶領其參與農業基地實踐等活動,提升社會責任意識,并根據其興趣愛好為其匹配職業學校參加技能培訓。
(三)跟蹤問效,鞏固矯治成果。建立“一人五檔”制度,通過司法風險檔案、心理評估檔案、社會關系檔案、成長環境檔案、數字行為檔案,確保矯治過程可追溯。設計《矯治四維測評表》,每季度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檢察官+學校”四方“背靠背”評分,動態掌握兩人的思想、行為、學習、生活等各方面變化。實行雙周會商,由司法社工提交《干預日志》,檢察官對照法律標準提出修正建議。經過為期六個月的共同努力,錢某某思想轉變明顯,主動要求重返校園,并在檢察機關、司法社工等多方協調幫助下順利復學。返校后,錢某某努力適應新環境,遵守校規校紀,學習態度較以往有顯著改善。曹某某也深刻認識到此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參與社區實踐活動中提升了責任感和自律性,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順利進入轄區內職業院校參加技能培訓。
(四)總結提升,建立長效機制。基于該案及類似案件引入司法社工的成功實踐,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正式簽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支持體系共建協議》,將針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達立案標準的違法未成年人矯治教育納入常態化、制度化軌道。與該縣十四個鄉鎮、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涉案未成年人維權與綜合救助工作合作備忘錄》,支持司法社工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明確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司法社工費用。
三、典型意義
探索對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未達刑事立案標準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未成年人開展臨界預防,構建“法治剛性+人文柔性”雙規治理范式,打造涵蓋精準評估、分級矯治、動態跟蹤、長效鞏固的全鏈條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司法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該案不僅為司法機關與司法社工協同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提供了有益范例,也為推動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和矯治工作的規范化、長效化發展積累了實踐經驗。
案例六
何某某搶奪案
——社會調查精準畫像未成年人,規范服務輔助高質效辦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何某某(男,17歲)受網絡不良信息誘導,出于尋求刺激心理,在馬路上搶奪路人2部手機。案發后,何某某主動投案,退賠財物并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經審查,何某某系在校生,具有初犯、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某縣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于2025年4月29日對何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做法與成效
(一)引入司法社工深度參與,提高社會調查專業水平。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委托某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選派兩名司法社工開展動態社會調查,重點圍繞何某某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心理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分析和動態評估,為案件辦理提供參考依據。一是深入調查評估再犯風險。司法社工通過實地走訪何某某家庭、就讀學校,通過面談、心理測試、家庭訪談等方式,全面了解其成長軌跡、性格特征,分析評估何某某的犯罪誘因與風險因素。調查發現,何某某作案時為高三學生,無前科劣跡,還有一個弟弟小學在讀,父親、奶奶的相繼離世對其影響巨大,加之母親為維持生計早出晚歸無暇管教,其情感支持系統薄弱,性格逐漸孤僻,成績一落千丈。考慮到何某某系自首,再犯風險較低,檢察機關決定對其繼續取保候審,并由司法社工提供跟進服務,設定跟進頻次,運用傾聽、同感、澄清等方式繼續多方了解其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動態評估何某某回歸社會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二是精準調查輔助監護監督及檢察聽證。針對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何某某犯罪誘因,檢察機關制發督促監護令,聯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導者、心理咨詢師等,從心理矯治疏導、家庭監護強化等維度共同加強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導。結合前期動態調查結果,檢察機關就本案舉行不公開聽證會,邀請司法社工介紹社會調查結果,幫助聽證員全面了解何某某情況。與會聽證員一致認為,對何某某作附條件不起訴更有利于實現對其教育、感化、挽救。考驗期內,檢察機關和司法社工持續調查跟進,注重心理疏導和親子關系修復,何某某與其母親的親子交流模式矯正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其本人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成績穩定。考驗期滿后,檢察機關依法對何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目前,何某某已經通過提前批單招考試,被某職業大專院校錄取,開啟新的人生。
(二)強化有效監督評估,科學規范社會調查服務。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指導案件辦理時發現的問題以及對全市未檢案件社會調查報告的梳理分析,發現社會調查啟動時間、服務流程、風險因素研判歸集、督導與評估等方面還有待完善,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共同細化社會調查服務項目,改進服務督導與質量管理,以優質服務更好輔助檢察辦案。一是推動標準化建設。在《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社會調查受理、分派、辦理、結案各環節服務程序和要求,制定《社會調查服務工作流程》《個案管理制度》和《服務意見反饋制度》等制度規范。二是量化風險因素評估指標。明確社會調查收集的必要信息和輔助信息,運用“行為評估量表”“家庭環境量表”和“家庭功能評定量表”進行182個項目的打分測評,將量化評估結果與涉罪情節、風險等級結合,對服務對象采取分級分類的后續調查。三是加強督導與管理。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人才庫”,開展同堂培訓、專題講座等,定期召開社會調查服務評估會,抽查評查個案社會調查報告,提升社會調查服務專業水平。
(三)全鏈條引入社會化服務,提升預防治理效果。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有關部門出臺《建立柳州市全鏈條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支持體系方案》,引入司法社工參與到輔助未成年人司法辦案各環節,提供社會調查、觀護幫教、社區矯正等服務。依托數字管理系統,自動檢測監督社會工作服務個案記錄和情況,智能優化服務流程,加強司法社工團隊管理。方案實施以來,司法社工為司法辦案提供了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共開展1761件家事回訪,為337人提供社會調查服務、為204人提供合適成年人服務、為270人提供觀護幫教服務。近年來,柳州市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續下降趨勢。
三、典型意義
社會調查是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通過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作案的主觀、客觀原因,為涉罪個體司法處遇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檢察機關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社會調查,多維度調查未成年人犯罪誘因,動態跟進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情況,從而實現對癥下藥,為后續精準幫教矯治、家庭教育指導乃至暢通回歸社會通道打下堅實基礎,讓案件辦理更有“溫度”。同時,檢察機關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完善社會調查流程、服務標準、服務制度等,助力構建高質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體系。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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