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丨余暉
據《海南日報》消息,5月31日是端午節,現職省領導“家庭式”廉政教育會當天在海口舉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發揮省領導表率作用,帶頭嚴家教、正家風,當好良好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的引領者、營造者、維護者,推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走深走實,共同把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這項偉大事業奮力推向前進。
圖為廉政教育會現場
省委書記馮飛進行集體廉政談話,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小明主持會議,省政協主席李榮燦,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楊晉柏等現職省領導參加,現職省領導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受邀參加。
馮飛指出,省級領導干部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開展“家庭式”廉政教育,就是要通過以案說德、以案說紀、以案說法、以案說責,產生更大觸動和警醒,發揮率先垂范作用,引導和帶動全省廣大黨員干部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厚植崇廉尚廉濃厚氛圍。
省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當好榜樣,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前輩紅色家風,嚴以修身、嚴以律己,做到慎獨慎初慎微慎欲;堅守底線、過好親情關,帶頭加強自我約束,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誘惑、經得起考驗;管好家人、不護犢子,對家屬打著自己旗號辦事的必須堅決制止,教育他們樹立遵紀守法、艱苦樸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觀念,走好自己人生路。
馮飛強調,領導干部家屬要嚴格執行制度規定,不得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嚴守工作生活、親情處理、日常交往等“紅線”;謹防圍獵腐蝕,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自覺抵制各種誘惑,把好“家門關”,不給“圍獵者”任何機會;及時“咬耳扯袖”,共育良好家風,共筑清廉屏障,做到對黨負責、對家庭負責、對個人負責。
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陳國猛作紀法教育專題輔導;與會人員集中自學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論述摘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材料,以家庭為單位開展家教家風建設討論并簽訂遞交《廉潔齊家承諾書》;部分與會人員表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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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羅增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羅增斌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政績觀錯位,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要求,干預插手行政許可事項;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目無法紀、政商勾連、毫無敬畏,通過親屬等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圖為羅增斌資料圖,其于近日被雙開
羅增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羅增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海口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羅增斌曾任四川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四川省廣安市委副書記、市長,巴中市委書記,綿陽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等職,2024年12月落馬。
紀檢部門在指出羅增斌的問題時,提到“家風不正”這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落馬的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也被指存在嚴重的家風問題。
2020年3月,張琦被“雙開”。當時,紀檢部門通報:張琦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棄初心使命,背離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不法私營企業主的宴請和旅游安排;收受禮品、禮金;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征收拆遷、干部職務晉升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家風敗壞,伙同家人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
圖為張琦在反腐專題片中出鏡(視頻截圖)
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張琦利用擔任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三亞市委副書記、海南省儋州市委副書記、儋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儋州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口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土地開發、項目承攬、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7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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