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重點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重點高原湖泊是指滇池、洱海、撫仙湖、程海、瀘沽湖、杞麓湖、異龍湖、星云湖、陽宗海。近年來,我省堅持把重點高原湖泊保護治理作為壓倒性任務,深入實施“湖泊革命”攻堅戰,推動保護治理從“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聯治”轉變。
《條例》的制定實施,將入湖河道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與九湖“一湖一條例”共同構成重點高原湖泊保護的地方性配套法規體系,為湖泊流域的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條例》共5章37條,包括總則、管控和保護、治理和修復、法律責任、附則,明確入湖河道保護治理的原則、目標、責任主體等,對保護、治理、修復以及管控范圍內的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等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由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入湖河道對湖泊水量、水質、生態環境的影響,科學論證確定名錄。
《條例》要求全面從嚴劃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圍,管控范圍應當包括源頭至入湖口的全河段,并將與入湖河道水體直接相連的湖庫、濕地、主要支流等納入管控范圍。突出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條例》對管控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及建設活動、禁止行為、地下水保護、水資源取用、行洪安全、污水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垃圾治理、排污口整治、生態補水、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作出規定。
針對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鼓勵入湖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條例》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入湖河道保護,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勸阻、舉報破壞入湖河道、污染入湖河道水體的行為;鼓勵和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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