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市說新語”公眾號消息,為加強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明確重點產品電子商務經營者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保障重點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以下簡稱重點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重點產品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網絡銷售重點產品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應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清單管理】本規定調整的網絡銷售重點產品,包括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有專門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除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重點產品實行清單管理,制定、調整《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清單》。
第四條【管理原則】堅持嚴守底線、風險導向、協同治理原則,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保障網絡銷售重點產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管理體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銷售重點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銷售重點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質量安全義務和責任】平臺內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重點產品時,應當確保產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要求,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依法承擔銷售者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重點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產品相關信息展示及核驗】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產品信息披露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完整展示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要求披露的重點產品相關信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產品信息,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產品相關信息進行核驗,核驗結果不一致的重點產品不得上架銷售。對其他重點產品平臺內經營者是否提供產品強制性標準自檢或第三方檢測報告進行核驗,未提供的不得上架銷售。支持和鼓勵具備條件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數據接口等數字化手段,對重點產品進行在線核驗、聯網核查。
第八條【監管信息自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主動收集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重點產品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召回等質量安全信息,及時開展針對性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自查,并采取消除風險隱患的措施。鼓勵對產品進行賦碼核驗,依托編碼進行自查和溯源管理。
第九條【日常檢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平臺內重點產品銷售行為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型號或規格、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必要的警示說明信息是否全面、準確;
(二)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是否匹配和有效,是否存在偽造或者冒用許可證、認證證書的情況;
(三)對不實施產品市場準入,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重點產品,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依據強制性標準自檢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是否與銷售的重點產品一致;
(四)其他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的檢查事項。
第十條【質量安全監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實物抽樣檢驗等方式,定期對平臺內銷售的重點產品進行質量安全監測,排查在售重點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一條【風險隱患處置】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監管信息自查、日常檢查、質量安全監測等方式,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重點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二條【違法行為線索報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重點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作出必要的管控措施后,應及時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網店名稱、商品或者服務信息、質量違法行為描述、保存的有關記錄、處置措施等違法行為線索數據。
第十三條【配合監督管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點產品監管執法活動,依法提供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經營者不在注冊地或不在公示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且無法取得聯系的,通報電子商務平臺后,電子商務平臺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平臺內經營者及時更新資質證照、聯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調查。
第十四條【宣傳培訓】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重點產品的宣傳培訓,包括重點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內經營者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重點產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三章 平臺內經營者義務
第十五條【進貨檢查驗收】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相應強制性標準的檢測報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如實記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購進和銷售日期、名稱、型號、實際發貨地地址等產品信息。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產品信息披露】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在銷售頁面顯著位置清晰準確展示重點產品下列信息:
(一)實物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型號或規格、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必要的警示說明;
(二)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展示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編號或者上述證書的鏈接標識;
(三)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但有強制性標準的重點產品,應當展示產品依據強制性標準自檢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至少包括產品信息、檢測依據、檢測結果等或者其鏈接標識。
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向消費者提供的重點產品質量、性能、功能等描述信息應當真實、全面。
第十七條【協助和配合召回義務】平臺內經營者獲知重點產品被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在其網站頁面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協助、配合生產者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網絡監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平臺報送的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數據,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重點產品的質量安全義務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線上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作為確定電子商務平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批次、頻次的依據。
第十九條【風險監控】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重點產品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控,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采集、檢驗檢測、分析評估等工作,采取相應的行政指導、風險預警、督促整改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條【監督抽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并對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依法處理,對抽查不合格產品涉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執法調查】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銷售重點產品的平臺內經營者質量安全義務履行情況開展執法調查。
第二十二條【違法線索處置】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網絡銷售重點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約談整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重點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平臺內經營者未依法履行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相關信息,依職責對平臺內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信用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重點產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登記注冊、監督抽查、執法調查等方面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相關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監管協同】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重點產品,應當及時向產品生產者住所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生產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通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產品相關信息核驗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未履行產品相關信息核驗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配合監督管理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十三條,未履行配合監督管理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產品展示義務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重點產品展示信息不符合產品標識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平臺內經營者偽造或冒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質量標志或證書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虛假宣傳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對重點產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屬于對重點產品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協助配合召回義務】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履行協助、配合重點缺陷產品召回義務的,由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其他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未履行重點產品監管信息自查、日常檢查、質量安全監測、風險隱患處置、違法線索報告、宣傳培訓等義務,對違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履行重點產品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語含義】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電子商務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其他經營者義務】開展自營業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或其他網絡服務等方式銷售重點產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產品質量責任適用本規定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跨境電商】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銷售重點產品的,不適用本規定,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央視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