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從江西鼠頭鴨脖事件到浙江學校食堂絞肉機生蛆事件,從楊銘宇黃燜雞后廚亂象到蜜雪冰城香港某門店大腸菌群超標,從2024年3.15曝光的梅菜扣肉到2025年3.15曝光的保水蝦仁,食品安全保障已十分嚴峻,2025年5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上線全國食品安全舉報系統,從嚴從快打擊食品安全質量問題。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觸犯刑法,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其中,食品安全領域有一個著名的“食安懲罰性賠償”條款,甚至產生了“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現象,下面一起了解了解。
一、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是著名的食品安全懲罰性條款,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優先適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適用地方標準,企業也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在本企業適用。
如因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要求賠償當時購買的食品金額,同時要求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按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支付賠償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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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假買假
(1)知假買假的投機行為已被國家關注并立法調整,知假買假的舉證責任歸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 舉證不能便要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第二十條: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第一條:沒有證據證明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請求以其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2)知假買假,必退還購買的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知假買假,賠償金計算時僅限“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4)知假買假,多次購買,按次申請賠償金時,法院合并計算(打擊職業打假人投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5)知假買假,多次購買,多次起訴, 每次賠償金計算時僅限“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認定購買者每次起訴的食品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三、小作坊、攤販同樣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水果不一定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條款
(1)水果,一般屬于食用農產品。果干若僅經過簡單晾曬,未經過其他加工工藝,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
(2)水果切,根據應用場景不同而認定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根據《即食鮮切果蔬加工衛生規范》(GB 31652-2021),食品生產業態中水果切為“即食鮮切果蔬”,是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食品銷售業態中水果切屬于“即食食用農產品”;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第六十二條,餐飲服務業態的水果切屬于“冷食類食品”。
(3)水果作為食品農產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可揀選的果蔬類食用農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萎,以及可揀選的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4)如水果產品屬于食品,則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條款;如水果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 則不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條款。
五、消費者維權途徑
消費者與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未能就食品安全問題協商一致,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保存并固定證據,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俗稱“工商局”)投訴舉報
(2)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消費時一定要索要小票,這是證明食品購買來源的直接有效證據;發現食品質量問題最好不要破壞原包裝,與生產者/經營者協商時最好也錄音錄像(原始證據,不能裁剪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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