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結合我省能源領域工程建設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能源工程,是指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不含為其他行業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配電、電力遷改等工程。
第五條 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權限分別由省能源局、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對本級能源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省能源局負責指導督促全省能源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全鏈條、全過程監管體系,負責編制全省統一的能源工程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示范文本,負責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負責能源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并統一納入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牽頭做好能源工程領域信用監管工作。
第七條 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屬地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管工作,并具體負責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轄區內能源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領域專家庫管理和信用監管工作。
跨多個設區市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單位,由省能源局根據項目投資分布情況指定。
第八條 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領域專家庫管理和信用監管工作。
同一設區市跨多個縣(市、區)轄區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單位,由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投資分布情況指定。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按上述權限分工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主要工作包括:
(一)負責本地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能源行業入庫專家的入庫、出庫、信用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二)對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發布、澄清文件發布、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處理本級受理的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案件。
(四)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并上報不良行為,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五)其他依法必須接受指導、監督的能源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省招標投標智慧監管監督系統推送涉及本行業預警信息的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的標前、標中和標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意見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試行三年。
來源:浙江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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