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的
行業集聚、工人抗爭與地方保護
文 | 馮賢亮
來源 | 《明清江南的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
01
行業的排他性與自保性
從性質上講,行業具有較大的排他性和自保性,這是行業生活的必然產物。
在同治九年春天,蘇州府長洲縣以織宋錦機為業的沈友山、王承忠、孫洪、戴梅亭、呂錦山、朱沛和等人,為遭同業的曹阿傳和顧廷等另創行頭、“借神勒捐”的問題,要求地方政府予以“究治”。到光緒四年(1878),曹阿傳已身故,但有王沛等人“結黨成群”,“喊歇停工”,又要“倡捐勒索”,致使同業“受累”,引起行業人員的不滿。以沈友山等為代表的機業人員,最終獲得了官方的承認和保護:以后如在蘇州府的長洲、吳縣、元和等地辦事,有像王沛等一樣,再另設“行頭行規”,改立名目,“妄行派費,詐擾同業”,允許機業人員“指實稟縣”,官方予以嚴辦。
創于嘉慶年間的蘇州元和縣光裕公所,是由專業彈詞評話的人員集合成立的。但是在民國年間,有社外說書人俞鹍揚等聯合社外的露天說書藝人,在恒昌湖田的復興園等茶室,高搭臺面進行彈詞評話的演藝活動。這必然影響了在當地說書業處壟斷地位的光裕公社的利益。民國十二年(1923),全社聯請蘇州警察廳給予嚴禁,規定“凡社外之說書人等,不準于茶室搭臺說書,以昭社內外之區別”。
又如,在蘇州府元和縣的徽、蘇兩幫煙業,也存在利益之爭。后經元和縣訊斷,兩幫在當地進行的公益事業“各歸各幫辦理,不準紊越派擾”。
前文述及的油麻業在同治年間的公議,所謂“相隔七十余家,方可開設油坊,以免爭奪肇釁”,都有著行業生活中的明顯排斥性。
在蘇州府的吳縣,以紅木作專營大小梳妝粉鏡、文柜等生意的孫明友、潘洪富、匡章正等,建有公所,遵循行規,與同業議定捐資辦理善舉等事,并于光緒十九年(1893)經蘇州府及吳縣、元和、長洲三縣備案,同業恪遵,并無異議。不料,一向以做紅木玻璃燈架、掛鏡、插鏡機架為業的徐阿四、陳安玉、強老虎等,與孫明友等人的行業毫無關系,而且“既不同行,又不出捐”,居然也“攙做洋鏡小亭等物,在店售賣”,侵犯了經營梳妝粉鏡、文柜生意的孫明友等人的利益。孫明友等上告當地官府說:“竊思紅木業,各做買賣,身等亦不能越做燈架,豈容徐等亂章做賣?”并認為不能越業經營是“昔時議定之規,并非覬覦生妒”。而在光緒十九年官方所給的印示中,載有議規十三條。當地政府即裁定,凡紅木作各同業人員,務必遵照規章十三條:“倘有外來同業,阻撓亂規,有礙善舉情事,許即指名稟縣,以憑提究。”此外,當地的水灶業因歷年較遠,久未整理,以致在民國六年(1917)間“城外有人違章添開”,而城內的公所要劃分地域界限,店多人眾。該業的趙行豪、黃榮炳、宣彩文、徐文淦等人就向當地政府提出了“同業悉照舊規,只準頂替,不能添開”的要求,得到了政府的允準。可見,即使是同一業行中的不同分派或分工,如有越行行為,也會引起同行的不滿和指責,甚至訴諸司法。行業生活的自保與排他的特性十分顯著。
同樣地,在外地開辦公所,也存在利益沖突問題,關鍵在于如何能夠獲得當地政府的承認和保護,從而排斥其他行業對本行業生活的侵擾。同治十一年(1872),由蘇州商幫的沈時豐等人發起,在上海老北門內措資籌建了珠玉業公所。然而,自建立之日起,一直受到南京幫商人的“纏訟”。光緒三十四年(1908)九月間,當地政府判定蘇、京兩幫商人“各立市場”,并且“給示曉諭”,聲明蘇幫將公所暫借與京幫進行貿易,“限期五年”,要求京幫商人“從速措辦地方,為喬遷之地”;如果逾期,蘇幫可以“稟道勒遷”。蘇幫又湊了二萬六千二百洋元,在原公所對面購得舊屋,連地一畝五分,“建設市場,專為蘇州各幫珠玉業貿易之所”。上海縣府在宣統元年(1909)進一步作了批示,下令該處市場“系蘇州珠玉各幫籌款建設,專為該幫貿易之所,不許京幫入內擺攤”。
02
行業內部的規范和調整
當然,行業內部的生活也需要時常協調。為了規范行業生活,維護本行業及其成員的利益,行業大多定有細密的行規條約。如蘇州府吳縣的紗緞業,曾在雍正元年(1723)制訂了一些行規條約,并通過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作為行業生活的一個重要內容,互濟是維持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保障。無論是對外的援助或進行某項善舉,還是在本行業內推行各項福惠措施,都是出于維護本行業發展的需要。而對本行業內部規約的重整,雖多有社會變亂的因素,但主要還是出于本行業發展壯大的考慮。吳縣地方豆米雜糧業公所在清代已有設置,到民國初期,因年代久遠,行規已經處于廢弛狀態。所以,在民國八年(1919)間就重整了本行業的內部規條,并刻碑勒石要求共同遵行。規約內容還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允準。
在米業方面,江南的許多市鎮以經營米業聞名,如楓橋市、長安鎮、平望鎮、新市鎮、同里鎮、皂林鎮等。對于這些市鎮米業的保護,也是官方所重視的。以吳江縣的大鎮盛澤而言,其米業專門建有公所。江南是萬商麇集之地,各地負販及外省商舶往來,本來是以楓橋、無錫兩地米業為最盛,平望、同里等鎮則次之;至于盛澤,專重絲綢業,從事米業的不過十分之二三。從乾隆、嘉慶至道光年間,盛澤米市之盛況已經不亞于平望諸鎮。但在咸豐庚申間遭受兵燹后,“瘡痍未復,市鎮寥寥,間有挾貲招集商舶,逐蠅頭利,亦復遠不逮前”。同治七年(1868)夏天,地方上有人開始聚集同業人員為長久發展之計,捐資進行重建工作,到光緒三年(1877),終于建成了盛澤鎮的米業公所,包括了36家米業同行。這是行業內部的重整調適工作,屬于行業本身的保障行為。
道光年間,原籍溧水等縣的王有源、俞士勝、陳秉孝、錢廷榮、邵全壽、劉紀煜等人,一起在蘇州府長洲縣開辦水灶業。后因異鄉人在蘇州府的幫伙較多,而染病身故及患病無力請醫調治的也不少。于是,經過同業吳培基等公議,捐資設立了公所,備棺殮之費,設公共義冢,以解決上述諸問題。但有內部店伙等人勾結外匪,借端索詐,酗酒滋事,公所同仁被迫向官方申請禁革,以保護同業的公共利益。元和縣地方的水爐公所,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都得到了官方的一體照護,以更好地維續同業人員的經營活動,維護內部秩序。
布業方面,蘇州府的布商戴志詩、李邦達等人,因同業遭受兵燹后,“孤苦無告者居多,甚至半為餓殍”,在同治五年(1866)秋就集合同業公議,“各伙友愿于辛(薪)俸內,每千捐錢十文,店主人亦復照數捐助,抵充辦善經費”;這樣積集一年,經費仍是不足,只好再行勸募,“各莊各坊交易內,每千捐錢兩文”,匯存于公所,“按期分給月米錢文,兼助喪葬等費”;并在吳縣城中街區購屋,置立了尚始公所。所有這些,都在同治八年(1869)取得了官方的認可,立碑予以示禁保護。同治七年,在吳縣木瀆鎮經理布店的陳熙鼎等商人,因同業伙友大多無力經營,或年老失業,貧病難持,一遇病故,棺殮沒有著落,或病故后孤寡無所依靠,衣食難周,就在該年經同業各友公議規條,創設了布業公所,“辦理赒恤無力同業生養死殮各善舉,公捐經費辦善”。這樣一直持續至光緒年間。
蘇州府的面業公所在光緒四年(1878)因隔壁經營茶葉的盜賣了公所內一條弄堂而集會商議,向縣里通稟存案,官方即“給示以碑”,予以保護。后因公所坍塌,要重修大殿,面業同行即公議由陸阿東負責向行友勸助,每位助以丕洋八角的包括陸阿東在內有46人(其中有一位捐助的是一元),捐助五角或三角的共計214人。公議還決定,“眾友現做每日捐錢一文”。后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因蘇州府等地疫病流行,面業同行中傳染得病身故的很多,公所即邀同業集議,將應辦的一切同業善舉認真處理,并將房屋傾圮的地方重加修葺,“所需經費仍由業等按月抽助,并不外募”;公所事務由商人代表輪流經理,為防止日常工作受到地匪游勇等人的滋擾,向官方提出保護的申請,得到蘇州府衙的支持,并勒碑示諭地方。
03
行業之間的互濟合作
實際上,并非只有一個行業可以完全獨斷本行業的經濟生活。許多行業都采取了合作的姿態,以期獲得更大利益,或者是穩定發展。
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出現壟斷之態,在意愿上實際想體現一種正統地位。在江南地區,許多行業排斥其他行業的介入,就存有這樣的因素。如蘇州府地區的金箔、銀樓業,為免其他行業的覬覦之心,曾在道光年間要求官方予以保護,排斥任何有損本行業利益的“加價”等行為。當時有人倡議停收教徒三年,其煽惑散匠、羈眾停工的意圖,就被官府出面干預壓制了下去。
然而,兩個行業之間,即便性質并不完全相同,仍會存在互助的情況。如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蘇州府吳江縣府出面為胡壽康等人“設局捐濟綢緞同業”的善舉專門立碑,以示支持與保護。當地政府要求各地保和綢緞同業以及綃綢各莊人等永遠恪守:“所有職監胡壽康等經置房屋作為公局,捐厘助濟綢業中失業貧苦、身后無備及異籍不能回鄉,捐資助棺,酌給盤費,置地設冢等善事。”并指出,如有地匪人等借端滋擾,以及年輕尚有可為、不應周恤而妄思資助、向局混索的,允許“指名稟候拿究”;地保如有徇縱,“察出并懲”。同年四月,鄰近的湖州府烏程縣,也奉蘇州府移文,對胡壽康等的善舉予以保護,要求烏程地方的綢莊按數扣交公局,每年刊入“征信錄”造報上級,并立碑曉諭:“凡遇蘇莊運販綢匹,務按銷貨數目扣存匯交公局,以襄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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