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一磚廠利用智障人員搬磚,每天工作12小時,全年無休,只給飯,不給錢。
磚廠及負責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臨湘磚廠及相關負責人涉嫌強迫勞動罪。
磚廠與智障人員之間是強迫、甚至奴役的關系,而不存在勞動關系,磚廠及負責人構成強迫勞動罪嗎?
以前,這確實是一個問題,但現在這已不是問題。
強迫勞動罪,在1997年刑法中的罪名為“強迫職工勞動罪”。
-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強迫職工勞動罪要求,犯罪主體為合法的用人單位,被害人為職工,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若按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本案臨湘磚廠與智障工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臨湘磚廠就不構成犯罪。
后來,出現了“黑磚窯”、“黑煤窯”奴役工人(包括智障人員)的新情況,強迫職工勞動罪顯然不能適應打擊這類行為的需要,于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強迫職工勞動罪進行了修改:
-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八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將罪名由“強迫職工勞動罪”修改為“強迫勞動罪”;
2、將犯罪主體由“用人單位”,擴大到包括個人和單位在內的一般主體;
3、將犯罪對象由“職工”修改為“他人”;
4、增加“以暴力、威脅”作為強迫勞動的手段之一;
5、刪除了“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必須具備的要件,降低了入罪門檻;
6、加重了法定刑,量刑由一個檔次增加為兩個檔次,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
7、單位犯罪由“單罰制”改為“雙罰制”,單位和相關負責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8、將為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手段協助強迫勞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一批“黑磚窯”、“黑煤窯”被追究強迫勞動罪的刑事責任。我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這樣一起判例:
自2018年8月起,被告人沐某某、張某某承包磚廠上磚業務,糾集覃某某、楊某某等多名被告人,采用哄騙、強行拉拽等方式,將包括12名智障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帶到磚廠搬磚,采用毆打、威脅、辱罵、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工人超時間、超負荷勞動。
沐某某、張某某為主謀,負責聯系磚廠、管理工人及分配工錢;其余被告人為從犯,參與具體管理或實施暴力。
法院判決,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余六人分別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臨湘磚廠的案件與沐某某的案件極為相似,因此,臨湘磚廠及相關負責人涉嫌強迫勞動罪,不但磚廠要被追究強迫勞動罪的刑事責任,磚廠的相關負責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參與招募、運送、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工頭等人,也難逃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