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
一體化法規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更好發揮示范區的示范引領作用,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示范區建立了制度創新經驗常態化總結推廣工作機制,總結篩選實施效果較好、具備一定復制推廣價值的一體化制度創新經驗,有序向社會公開發布,供長三角地區和全國有條件地區參考借鑒。今年上半年,示范區發布體制機制、公共服務領域5項制度創新經驗。【點擊回看】長三角示范聲5月27日推送跨省域綜合性協同立法。詳見↓
跨省域綜合性協同立法
一、背景和意義
在推進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性障礙。一是一體化制度創新缺少法律依據,難以在重大改革中實現“于法有據”。二是支持和促進示范區建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導致政策落地和制度銜接困難。三是示范區執委會的法律地位不夠明確,職能和權限缺乏法律依據支撐。為解決這些問題,滬蘇浙兩省一市人大率先探索建立了跨省域綜合性協同立法工作機制。這一機制在現有地方立法的框架下,依法通過跨區域立法協作,將一體化制度創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為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也為長三角乃至全國其他區域探索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了新路徑。
二、主要內容和亮點
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同步起草、同步通過、同步實施”的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滬蘇浙兩省一市人大聯合開展調研、共同制定內容、同時審議通過,加強法規立項、起草、調研、審議、通過、實施等各環節全過程協同,先后制定實施《促進和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 《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兩部協同立法項目,切實提升了示范區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統一性和協調性,為示范區一體化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跨域治理實踐和協同立法保障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
示范區探索推進的“業界共治、機構法定、市場運作”協同治理模式,為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示范區的兩次區域協同立法,以法規的形式將示范區的協同治理模式固化下來,為示范區一體化協同治理深入實踐提供了法理依據和法治保障,構建形成跨域治理實踐和協同立法保障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為示范區一體化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三是建立法治和改革雙向賦能的工作機制。
兩省一市人大共同制定出臺的《條例》,是《立法法》修改后全國首部綜合性、跨省域、創制性的協同立法項目,包括總則、治理體制、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創新發展、江南水鄉文化、公共服務、法治保障、附則共九章66條,重點聚焦示范區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重點領域,制定了授權性規范和支持性、鼓勵性條款,并明確了可以就特定事項在示范區內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關規定,為示范區深化改革預留空間。
特色亮點
示范區協同立法機制的亮點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立法過程的協同性。兩省一市人大、發改、司法部門與示范區執委會成立工作專班,共同研究條例的框架結構,共同起草條例的核心內容,聯合開展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實時溝通、共同修改,以立法過程的高度協同確保法規內容的高度一致和立法成果的質量水平。
二是法規內容的綜合性。示范區的跨域協同立法并非針對單一事項的協同立法,而是涵蓋多個領域的綜合性協同立法。特別是《條例》,從多個領域、多個方面,對示范區的一體化高質量發展作出相應規定,形成全鏈條、多維度、綜合性的制度集成。
三是機制設計的創制性。示范區在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進程中,通過實踐探索,已經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創新性和示范意義的制度成果,協同立法將這些制度創新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并且突出問題導向,制定了授權性規范和支持性、鼓勵性條款,為后續的制度優化和推廣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三、實施成效
一是明確了示范區執委會的法定職責。《決定》和《條例》明確了示范區執委會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以及跨區域協作的基本原則,為示范區執委會依法履職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成果為示范區跨區域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動了示范區一體化發展的進程。
二是推動了國家相關法律條款的修改完善。《決定》是對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創新,對《立法法》的修改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實踐樣本。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地方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將區域協同立法從地方探索創新提升到國家法律制度層面,指導了《條例》的制定和出臺。
三是推動了示范區一體化制度創新。《條例》作為全國首部跨區域協同立法項目,推動了示范區內治理體制、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創新發展、公共服務、法治保障等領域的制度創新,為示范區發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和法治保障。
四、實踐案例
《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
通過《條例》的制定,示范區在多個領域開展了協同立法實踐。例如,在生態保護領域,明確了跨界河流治理、大氣污染防治、生態補償等方面的統一標準和政策措施;在產業協作領域,明確了示范區內重點產業的布局方向、扶持政策和管理規范;在公共服務領域,統一了養老、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標準和政策措施,推動了示范區內公共服務的便利共享。
下一步,示范區將繼續深化協同立法機制,依照上位法有關規定,推動更多領域的立法探索和制度創新。同時,示范區也將進一步完善協同立法工作機制,提升立法質量和政策執行力,為示范區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為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也將為全國區域協作提供新的思路和經驗。
來源:長三角示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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