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則 “父親去世留債,債主追債兒子,卻被懟:要錢去墓園找他” 的報道被推上熱搜。很多人看到法院判決,評論嘩然,有人痛斥“現代連坐制”,也有人質疑“人死債消論”,是否兒子要承擔去世父親的欠款義務?其實是被誤讀了,實際法院的判決是基于《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既沒有要求兒子 “父債子還”,也沒有讓債務 “人死債消”。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中年男子老王與債權人是多年的好朋友,在2022年,老王因為生意周轉需要向債權人借了300萬的債務,并且簽訂了借款協議,寫明2023年全部歸還。但是不幸老王突發心梗離世,而且他與妻子已經在2016年離婚,之后兒子小王安排了后事。
債權人先是找到老王前妻索要欠款,前妻回答離婚在前,欠款在后,憑什么向他要?之后債權人向兒子小王索要欠款,小王情緒激動:“你有本事你去墳地找他要,憑什么來找我要?”于是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替父還款。
但是在法院調查中,發現小王在老王去世后,也已做出了放棄繼承的聲明,并且簽訂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整個簽訂過程合法有效,在安葬了老王之后,對于老王留下的生意以及債權債務也都不去處理。那么按照《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依照這個法律規定,確實小王不繼承遺產,也就不是老王的遺產管理人,而且老王和小王都是成年人,各自有著自己的民事權力,沒有得到利益,也就不能承擔債務。不過法庭繼續調查,發現一個新情況,那就是老王還留下價值70余萬的房產和3.6萬元的銀行存款,其他財產法院也沒有辦法查實出來,債權人也沒有找到。
但是如果小王不接手去處理遺產,不做管理人,那么其他組織是很難處置這些財產的。例如房產部門可能只認小王去將老王的房產進行買賣或者協助過戶,銀行只認小王去將老王存款取出。所以最終法院做出判決,兒子要承擔父親的遺產管理人責任,在10日內,在管理的遺產范圍內,協助向原告債權人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此時很多圍觀民眾開始誤讀,以為既然“人死債消“不對,法院現在開始支持“父債子還”了。”法院要求小王必須要幫助去世的老王還這300萬,但其實理解真的錯誤了。因為在《民法典》第1161條中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即使小王不放棄繼承父親遺產,那么他承擔的還款義務,也就是價值70余萬的房產和3.6萬元的銀行存款。也就是說小王不從老王那邊得到任何去世后的財產利益,就是不需要承擔多出來的還債責任。現在小王都放棄了,那么為何法院還要如此判決呢?
其實法院僅僅是要求小王做遺產管理人而已,按照《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職責。小王僅僅是需要配合債權人,將房屋賣掉或者直接過戶,將老王的存款取出來交給債權人。其他沒任何責任了,至于最終債權人是否拿回本金,同小王沒任何關系。
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父債子還并非天經地義。如果繼承人還放棄繼承,那么更是不用管去世人的債務了。如果做遺產管理人,還可以根據誤工情況要求債權人給予適當的誤工費呢。
在《民法典》中,其實遵循的基本邏輯就是“有限繼承原則”。第1161條確立“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清償規則,徹底否定了傳統“父債子還”的倫理義務。在實踐中,2024年全國法院審結的繼承債務糾紛中,92.3%的案件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而終止追償。另外就是第1145-1149條構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實踐中,2024年有著34.7%的遺產管理人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
“法律的溫度,在于既不讓債務成為繼承者的枷鎖,也不讓誠信淪為殉葬品。”從過去習俗的“人死債銷”到被歧義的“父債子還”,再到法治社會的“遺產為限”,民法典精準劃清了生死債務的邊界。法律是公正的天平,既不容許債務隨人而逝,也不強制子償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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