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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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那么,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不準許嗎?
最高院在《行知技術有限公司與南京光輝互動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增加訴訟請求即使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但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內容與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法院也可以不予準許其該項增加的訴訟請求,可告知其可另行起訴。
本案焦點是,原審審判程序是否適當。
第一,對于行知公司增加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基于此,人民法院對于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至少應滿足如下要件:其一,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其二,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與原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訴訟請求雖然在原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但根據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內容,即“判令光輝公司、孫成凱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產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藝術學科統考平臺、行知藝術素質模測與學習平臺兩款軟件技術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知,其爭議內容屬于侵害技術秘密法律關系,與本案爭議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律關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故行知公司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其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可以合并審理的情形。對于其主張的光輝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行知公司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權利,原審法院亦予以告知。
因此,原審法院對于行知公司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并不違反法定程序,亦不影響行知公司的訴訟權利,并無不當。行知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對于行知公司變更的訴訟請求。
根據行知公司原審當庭主張變更的訴訟請求的內容,即“判令光輝公司、孫成凱支付行知公司律師費、公證費合計168000元”可知,其實質為增加了其原第3項訴訟請求中的數額,并不涉及訴訟標的的變更,故行知公司的該項請求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予準許。原審法院對行知公司變更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準許,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對于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訴訟請求的情況,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決定是否準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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