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發生在河南省中牟縣的南陽14歲女孩小王在拓展營遭體罰去世一案,涉案的班主任陰某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她“截留小王發給父母的信件”“是太過于遵守學校的規定”。
如果單就陰某利的解釋來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作為學校的一個工作人員,自然要服從學校的安排,遵守學校的規定。但在法治這一大背景下來看,陰某利以自己太過遵守學校規定為自己開脫,于法無據。而且,必須說明一點,任何單位的任何規定,都不能超越法律,而任何人更不能把遵守自己單位的所謂規定,當作違法的借口。
據澎湃新聞報道,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的王先生將閨女小王送進中牟縣狼城崗鎮“柯貞素質拓展營”,本想讓自己閨女在里面學習“國學”并改善厭學情緒,但令王先生難以想到的是,其閨女小王卻在里面遭“受體罰”送醫后不治死亡。對于14歲女孩受體罰乃至其他相關情況,相信法庭經過審理后自有定論,青鋒在這里不做過多評論。僅就被稱為班主任的陰某利的所謂遵守規定說上一二。
陰某利自稱自己為心理咨詢師,在“柯貞素質拓展營”所屬的柯貞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網絡心理咨詢,大部分工作是在線上,而其被稱之為班主任,陰某利自稱只不過是一個稱謂。其在14歲女孩遭體罰去世中,自認為要擔的責任是沒有把遭體罰去世女孩寫給家人的信給寄出去,也就是私自截留了學生的信件。而其如此做,陰某利自認為,是按照學校規定的“學生的信件內容當中不允許出現諸如想家、找家長要零食此類的內容”。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還明確,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陰某利自稱學校規定學生信件內容不能出現想家、找家長要零食等內容,已經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而作為管理人員,依照所謂的規定扣押學生信件不予寄出,顯然已經涉嫌違法。而且,據澎湃新聞報道披露,警方“從陰某利家中搜查出來一百多封學生寫給家長的信件”,也就是說,陰某利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并非14歲遭體罰去世女孩這一起。
從公開報道披露的相關情況看,檢察機關已對陰某利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至于法院最終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處陰某利什么樣的刑罰,相信法院肯定會依法而斷。但透過陰某利侵犯通信自由這一案例,至少提醒人們,對于任何規定,都要保有警惕,第一時間要看一看是否在法律規定的范疇,而絕不能盲目遵守超越法律限度的規定,更不要把遵守所謂的規定當作違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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