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2號
《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8日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促進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建管養運并重的原則。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等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考核,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體系,完善農村公路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及養護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農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審計、林業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有關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村民做好本村內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村道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鼓勵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增強村民愛路、養路、護路意識,構建共享共治的群眾參與體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運營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對革命老區、欠發達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推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給予重點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推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鼓勵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農村公路項目。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全省標準統一、銜接配套的農村公路數字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保理念貫穿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全過程,促進農村公路綠色低碳發展。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廣施工材料、廢舊材料再生和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非法干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公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規劃,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資金規模等因素編制農村公路項目庫。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與優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群眾便捷出行相適應。
第十四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農村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確保農村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五條縣道規劃及其項目庫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村道規劃及其項目庫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及其項目庫,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及其項目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牌。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自然地理條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技術標準。新建、改建縣道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新建、改建鄉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單車道的農村公路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錯車道。
受地形、地質、既有建筑物等條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經技術安全論證后可以適當調整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安全和暢通。
已建成的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
第十八條縣道、鄉道建設使用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與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納入農村公路項目庫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規模較小、技術簡單的村道建設項目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償提供設計文件。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將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成農村公路,應當逐步完善。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旅游、產業發展等需要設置服務區、停車區、觀景臺等。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社會捐資、群眾投勞為主,且不屬于必須招標的村道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標,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多個項目合并招標。
第二十三條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村道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前應當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鼓勵社會化監理。
農村公路社會化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規模較小、技術簡單的村道建設項目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驗收由農村公路項目業主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結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及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保修期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與城市道路共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標準,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驗收合格后移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核查、更新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基礎數據庫、電子地圖等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開展鄉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危害公路的違法行為,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用地為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區域;已建成的農村公路用地范圍不足一米的,應當逐步完善。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公路用地外緣起,按照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標準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并依法向社會公告。
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區范圍不能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農村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三十三條禁止破壞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上的綠化物。確需在縣道、鄉道開展涉路施工活動或者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涉路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因涉路施工活動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設卡、收費;
(二)挖砂、采石、取土、挖溝引水、采空作業;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或者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四)打場曬糧、種植作物、焚燒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運輸車輛確需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懸掛明顯標志,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在農村公路上設置超限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告知標志,并于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設置地點。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保護需要,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橋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規范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設置限高、限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農村公路名稱和編號、橋梁限載、交通阻斷等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重載車輛確需通過農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規劃行車線路,控制車輛荷載,減少對農村公路質量安全的影響。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與通行路段農村公路養護責任主體簽訂修復協議,對造成損壞的農村公路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公路確權工作,明確農村公路資產權屬,推進農村公路資產化管理,盤活利用農村公路資產。
鼓勵整合利用農村公路及其沿邊沿線的各類資源,引導有關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通過開發服務區、加油充電、物流倉儲、旅游服務等設施,提升農村公路運輸增值服務,推進農村公路與相關產業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 養 護
第四十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堅持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規范化、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持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及公路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評定和獎懲機制。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橋梁、隧道和縣道的養護工作,組織實施鄉道養護工程。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日常養護,組織實施村道養護工程。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日常養護。
第四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縣道、鄉道養護工程年度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村道養護工程年度計劃。
第四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
第四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并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利用養護機械作業時,應當在機械設備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提醒、警示其他車輛避讓。
農村公路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五日前按照規定的方式和范圍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設置繞行標志。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評定,評定結果作為養護質量考核指標和養護工程實施依據。
第四十六條鼓勵探索具備條件的農村公路與國省道干線合并養護、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聯動養護等農村公路養護新模式。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公益性崗位職責、沿線村民承包等方式開展鄉道和村道日常養護工作。
第四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交叉口、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隱患,并加強隱患整治。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公路橋梁、隧道檢查檢測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對危舊橋梁、隧道的動態監控和改造。
第四十八條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導致農村公路中斷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搶通和修復,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
緊急搶修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鼓勵開展農村公路災毀保險工作。
第四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綠化、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等工作,實施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治理,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
第五章 運 營
第五十條農村公路運營應當滿足城鄉一體、客貨并舉、運郵結合、資源融合等需要,拓展綜合服務功能,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鄉村運輸高質量發展。
第五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利用,推動農村客運、貨運、郵政快遞融合發展,實現基礎設施、運輸線路等共建共享。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農村公路沿線設施和資源,推動農村公路與鄉村旅游、休閑體育等融合發展。
符合國家規定車型的農村客運車輛,可以利用行李艙或者車內物品存放區開展郵件快件運輸。
第五十二條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應當將客貨運輸站(場)、招呼站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同步維護。
鼓勵利用客貨運輸站(場)建設集農村客運、物流、電商、文化旅游、餐飲購物、能源補給、汽車維修、駕駛培訓、應急儲備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站點。
第五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對農村公路進行勘驗,符合客運車輛通行條件的,按照規定開行農村客運;符合公交車輛通行條件的,參照城市公交運營規范推行農村客運公交化運行。對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對分散的邊遠地區,鼓勵開展預約、定制客運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地區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優化城鄉客運線網布局和運營,并做好與水路、鐵路等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銜接。
第五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郵政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完善縣、鄉、村三級物流節點,構建農村物流服務體系,促進農村生產生活資料、農副產品流通和農村經濟發展。
鼓勵商貿、郵政、快遞、運輸等企業加大在農村地區的網絡布局。
第五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參與的農村公路運營安全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道路運輸等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農村客運車輛的動態監管,強化司乘人員安全教育及培訓,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推動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提升農村客運車輛安全運行的協同監管水平。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五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籌措: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包括整合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等涉農項目中按照規定可用于交通運輸發展的資金;
(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
(三)企業投資或者利用農村公路冠名、路域資源開發等方式籌措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等方式籌措的資金;
(五)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措的資金;
(六)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五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公路財政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給予補助,并對革命老區、欠發達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十九條鼓勵將農村公路與沿線產業、園區、鄉村旅游等經營性項目一體化開發,運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農村公路。
第六十條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的監管,會同財政部門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村道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資金的管理。
村民委員會自行籌措村道建設、養護資金的,應當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按照損壞程度予以賠(補)償。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村道上非法設卡、收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造成村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村道暢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二)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四)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五)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技術等級三級及以上公路,大橋、特大橋、跨規劃四級及以上航道的橋梁以及包含上述類型橋梁的農村公路,長隧道、特長隧道以及包含上述類型隧道的農村公路;
(六)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是指除了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第七十條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承擔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的,分別適用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本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依法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四川日報
編輯:周麗清
編審:王紹芬
總編:肖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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