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對男女因為旅游費用的事鬧上法庭,各執一詞。
2024年9月,陳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間,兩人商量國慶假期出游計劃,一番討論后,決定參加“巴厘島+泗水7天6晚之旅”,選擇了“二人獨立拼團”的旅游形式,每人費用15210元,李女士對這個費用也是清楚知曉的。
9月21日,陳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兩人的旅行費用,共計30420元。10月2日到8日,兩人按計劃開啟了浪漫的異國之旅,盡情享受著旅行的快樂。旅行結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陳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費用,可李女士卻遲遲沒有支付。
陳先生覺得自己的錢不能就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費用的行為讓自己遭受了損失,于是一紙訴狀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費用。
李女士承認旅游的經過屬實,但堅稱陳先生出資旅游費用是自愿行為。李女士表示,當初陳先生主動追求自己,之前兩人去南京旅游時也是陳先生出的旅游費用,在旅行過程中自己也承擔了雙方的餐飲、生活用品等費用,這一切都是雙方自愿的,既不構成不當得利,也從未答應過費用AA制,所以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前提是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而取得的利益。而本案從雙方聊天記錄內容可以明確看出,陳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過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況下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費用,而李女士從始至終未曾同意過由本人承擔該筆費用,故李女士的得益既不構成不當得利,也無其他應當返還的法律依據,故對陳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玉霞律師對此解讀,從本案的性質上來看,這筆款項的性質應該是定性為贈與款。因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過程中,為了促進雙方的一個感情,自愿的一個給付。男子在付款前沒有說過比如“我是幫你墊付的,你以后要還給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質這樣的話,或者相關的暗示或間接的表示說這個款項你是要歸還給我的,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那么縱觀整個雙方的關系和他支出錢款的情況來看,大多數的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是一個贈與款。
來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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