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看到一則報道,某公司為了控制員工上廁所時間,竟然在廁所里安裝了計時器。這則報道無疑把沉浸了許久的話題,再一次變成了大家討論的熱點。其實這樣的事情不是個例,很多公司都會有各式各樣的規定。比如規定了員工在工作時間上廁所的次數;又或是員工在工作期間上廁所不得超過10分鐘;女性員工下身要穿短裙絲襪,要穿高跟鞋等等。
對于有些規定,很多員工心里可能覺得很奇葩,但是同事間相互吐吐槽,為了工作忍一下也就算了。但有些規定就不僅僅是奇葩那么簡單了,很有可能涉嫌違法。所以當碰到以下這幾種規定時,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要懂得適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勞動的合法權益。
一、 末位淘汰制
很多公司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或者是為了督促員工拼命努力工作,都會設置評比排名制度。每個周期按照各員工工作效率以及業績,給大家排出名次。排在最后一名的則會因為不達標,而被淘汰辭退。
這樣的情況很多,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但很多人不知道,這樣的公司規定已經涉嫌違法了。2016年的11月30日,我國最高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明確規定,只要勞動合同還在規定期限內,如果用人單位以競爭上崗,又或是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面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辭退人員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就是勞動者不能夠繼續勝任工作。而且經過一系列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然不能夠達到勝任工作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提前30天對勞動者進行書面通知。
而公司設置評比排名制度,無論職工評比排名如何,哪怕是排在最后一名,也不等同于勞動合同法中所說的“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公司因為業績不合格,或者因評比排在最后一名,而對職工采取辭退等做法的,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 請假超過三天,扣除績效獎金
關于這個規定,相信會讓更多人所熟悉,很多中小企業、公司都會有這樣的做法。其實這樣的規定沒有注重人性化,并不妥當。在我看來應該視請假的類型,而決定是否支付獎金。畢竟像是病假、探親假等假期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夠一概而論。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都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該保證職工的這項權益。而根據第5條規定,如果用工單位確實業務繁忙,因工作需要不能讓職工休年休假的,也要經過職工本人同意才可以。除此之外,如果因為公司業務繁忙,經職工同意后繼續工作,沒能享受年休假的。那么本該休假卻被工作所占用的天數,日薪應該按照平常每天收入的300%來進行發放。
三、 雙休日不休,用作開會或培訓
很多公司都會利用雙休日的時間,把員工組織在一起,請來專家開會講課。又或者是利用這兩天時間,組織員工去外地學習。很多人都知道,公司這樣做對自己也是有好處的,畢竟能夠學到專業知識,提升個人價值。而且大部分人都不認為這是在加班,所以對于沒有發放加班工資,也并沒有重視。
其實加班指的就是職工按照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以及休息日去工作。這里的工作并不僅僅指的是日常所做的那些,對員工進行學習培訓,同樣也是為了提高單位的競爭力,所以這種性質的培訓,本身就屬于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應該支付正常的加班費用。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不能補休的前提下,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這是受法律保護的,無論用人單位給加班覆蓋上什么樣的偽裝,都不能抹掉加班的事實。
作為勞動者來說,平日的工作已經如此辛苦,就絕不能再委屈了自己。如果遇到以上這幾種情況,要敢于面對,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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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學習經營管理(微信號:MBA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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