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手段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高息攬儲”到如今的“虛構項目”“虛假合作”,不法分子利用公眾對新興行業的陌生感和對高收益的渴望,精心設計騙局。此類案件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且資金追回難度極高,給社會和個人造成嚴重損失。
案例詳情
2014年,汕頭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虛構其可以與眾多知名企業合作,承接眾多知名企業廣告、路演等“外單”項目的事實,并以每屆投資期(約33天)可以返回8%至15%的高額回報作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經查,李某某共騙取集資款96799萬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297萬余元。
案件處理
2018年8月,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拘留;2018年9月,李某某被依法批準逮捕;2019年12月,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某犯集資詐騙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0年1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李某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警示
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月收益8%至15%已遠遠超過正常投資回報收益,莫要貪圖眼前利益,請自覺遠離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確規定,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一旦發現非法集資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青島金融安全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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