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元年(1662年)冬,浙江湖州。雙目失明的富商莊廷鑨,購得前明大學士朱國禎未完成的明史遺稿。他延請名士潤色增補,編纂成《明史輯略》,欲效法古代“左丘失明,厥有國語”。
書中對明清易代之際的史事記載,大量沿用了明朝立場和年號,直呼清太祖努爾哈赤為“奴酋”,將清朝將領孔有德、耿仲明等視為叛逆。
更致命的是,書中將降清的明朝將領列入《叛逆傳》,而對明末抗清人物如史可法等人則飽含同情與贊譽。
據《清實錄·圣祖實錄》記載,康熙二年正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格疏參奏:“湖州府故宦朱國禎家,曾著《明史》一部……書中多有悖逆之言,且仍奉崇禎正朔。”
清廷視此為對統治合法性的嚴重挑戰,震怒異常。
浙江按察使衙門接到嚴旨,一場血腥的文字獄風暴驟然降臨湖州。
查繼佐(字伊璜),浙江海寧人,明末舉人,文名頗著。莊廷鑨為抬高《明史輯略》身價,未經查繼佐本人明確首肯,擅自將其姓名列于書前“參訂者”名單中。
一同被列名的還有當地名士陸圻、范驤。
康熙元年冬,查繼佐聞知此事,驚懼萬分。他深知此書內容已觸犯清廷大忌,一旦追究,必遭滅頂之災。
據查繼佐自撰《東山外紀》(《查繼佐年譜》附錄)記載,他當時對家人說:“吾三人不首,禍且不測。”
時間緊迫。查繼佐迅速聯絡同樣被列名的陸圻、范驤。三人商議后,決定立即行動。查繼佐在《年譜》中寫道:“余與陸、范二君,赴學宮具呈,申明與此書無涉。”
康熙元年十二月,查繼佐三人向時任浙江學政的官員提交了首告文書,時間點距離清廷正式下令徹查此案僅有短短三日!這份關鍵的“首告”文書,成為他們日后脫罪的重要依據。
就在查繼佐身陷囹圄、命懸一線之際,一位意想不到的人物出手了——廣東水陸提督吳六奇。
吳六奇,廣東豐順人,早年落魄行乞,曾流落浙江海寧。
據鈕琇《觚剩·雪遘》及王士禛《香祖筆記》等筆記記載,查繼佐(號伊璜)當年見吳六奇氣宇不凡,慧眼識人,曾給予他厚贈,并鼓勵他:“子他日非尋常乞丐比!”(吳六奇對此恩情念念不忘。
清軍南下時,吳六奇降清,因戰功卓著,官至廣東提督,封左都督,顯赫一時。當他得知恩公查繼佐因《明史》案牽連入獄,性命堪憂時,立即采取行動。
《清史稿·吳六奇傳》雖未明載其營救查繼佐事,但地方志《南潯志》及查繼佐本人所著《魯春秋》附錄記載,吳六奇“具疏申理,力白查、陸、范三人之冤”。
他以封疆大吏的身份,向朝廷力證查繼佐等三人系被莊氏擅自列名,且早已主動首告,實不知情,更未參與編纂。
吳六奇的奏疏,分量極重,直達天聽。這無疑在關鍵時刻,為查繼佐等人的命運增添了極為有利的砝碼。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清廷對莊氏史案做出最終裁決,其殘酷程度令人發指。
《清實錄·圣祖實錄》康熙二年五月癸卯條記載判決:
據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補遺》卷三記載,此案“所誅不下千余人,妻孥皆徙邊”。
主犯莊廷鑨已死,被開棺戮尸;其父莊允城瘐死獄中,亦遭戮尸;其弟莊廷鉞及為書作序的李令皙、參與校閱的茅元銘等十八人被凌遲處死;刻字匠、印刷工、書商,甚至買書、藏書者,只要與書有關聯,皆被處斬。
史載杭州弼教坊刑場血流成河,“血流入地,殷透數寸”。
唯獨查繼佐、陸圻、范驤三人,結局截然不同。《清實錄》同條明確記載:“查繼佐、陸圻、范驤,雖列名參訂,然其書稿成于未列名之先,且先經首告,應免罪。”
歷史的天平在最后一刻傾斜。查繼佐等三人因“列名在書成之后”和“率先首告”這兩個關鍵事實被朝廷確認,最終被宣判無罪釋放。
查繼佐雖僥幸生還,但這段經歷如同噩夢,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
他出獄后,據其門人沈起所撰《查東山先生年譜》記載,他“深自韜晦,不復言明史事”。他將自己的號改為“敬修”,寓含敬畏、修身之意,時時警醒。
查繼佐晚年致力于講學和著述,但涉及明清之際史事,下筆極為謹慎。他完成了重要的明末史著《罪惟錄》(原名《明書》),卻深知此書敏感,生前秘不示人,僅以抄本在極小的親友圈中流傳。
他在《罪惟錄·自序》中沉痛寫道:“予罹史禍,自分必死,今得視息牖下,天也。敢以筆墨賈禍,重負生成乎?”
直到清亡后民國年間,《罪惟錄》稿本才被發現并刊行,成為研究南明史的重要史料。
查繼佐的幸存,是莊氏《明史》案滔天血海中一個極其罕見的特例。
莊氏史案的血腥結局,極大地震懾了江南士林。清廷以此案為開端,開啟了一系列旨在鉗制思想、鞏固統治的文字獄。此后百余年,文人談史色變,著述避諱重重,文化生態遭到嚴重摧殘。
當歷史的塵埃落定,查繼佐案中那份由浙江學政存檔、標注著康熙元年十二月的首告文書,與《清實錄》康熙二年五月冰冷的判決詞一起,成為解讀那個血色時代最直白的雙面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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