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法治新聞:
張先生的妻子于2019年確診癌癥,治療期間為緩解癌痛購買了奧斯康定、帕博利珠和曲馬多等藥物。
2022年3月張先生的妻子于離世,家中還遺留了一些藥品。
2022年五六月份,張先生在癌度app病友互助群里面看到有人發布藥品轉讓信息,就把帕博利珠和曲馬多、奧斯康定這三種藥拍了圖片,轉發在了那個藥品群里面。
2022年6月22日,遼寧的聞先生聯系張先生購買曲馬多、奧斯康定,于是二人互加微信,商定好價格為220元。
張先生的兒子通過咸魚發布了這兩種藥品的鏈接,由于系統沒有通過,后改成金額為220元的耳機,發布后被對方拍下。張先生通過家門口的快遞公司把藥品帶原包裝,快遞給了聞先生。
2022年6月27日,張先生聯系買家聞先生,聞先生說已經收到貨品。又說:“我長期吃,有依賴性,不吃會難受”。
2022年7月3日,當購藥款220塊錢自動到賬的當晚,張先生和兒子就被警方抓捕。
2022年7月3日張先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3年7月7日,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張先生提起公訴。
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1日,法院兩次公開審理此案,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明知鹽酸曲馬多及鹽酸羥考酮為處方藥,屬于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出售給買家聞某(社會面有吸毒史人員)。公訴機關認為張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規定,觸犯了刑法。
2023年8月24日,張某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3年12月27日張某刑滿釋放。之后,張某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兩次均被駁回。
這起案件和前段時間的“00后女孩網售剩藥被判販毒案”如出一轍,目前該案件已經進入二審程序并于2025年3月31日開庭審理。
下面結合這兩起和銷售剩藥有關的販毒案,聊一下我的觀點。
第一、為牟利而銷售二類精神藥品是否必然構成“販賣毒品罪”?
兩起案件中出現的羥考酮、唑吡坦,都是屬于二類精神藥品。
而我國是將二類精神藥品納入毒品管理范疇。
但相比起傳統毒品,還是有區別。
《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23年)規定: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這里就明確限定了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基本要件: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
牟利,并不是構成 走私、販賣毒品罪的要件。
一定要是“明知”。
在這兩起“販毒案 ”中,檢方一定搜集了能夠證明馬琳琳、張先生“明知”購藥人員是吸毒人員的證據。
第二、什么樣的證據能夠證明“明知”買藥人是吸毒人員?
以我26年的刑事辦案經歷,我不得不非常遺憾地說,能夠證明這一點的,馬琳琳、張先生一定吃虧在口供上。
能釘死你的證據,一定是你的口供、口供、口供!
在馬琳琳的案件中,買家在聊天記錄中說“有癮的”,“不是有癮也不會來找你”;
在張先生的案件中,買家在聊天記錄中說“我長期吃,有依賴癥,不吃會難受”
有很多朋友認為,檢方是靠這樣的聊天記錄,從而認定馬琳琳、張先生這樣的藥品賣家明知買方是吸毒人員,從而認定賣方構成“販毒罪”。
進而討論,靠這樣的自稱“有癮”、“有依賴性”的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認定“明知”買方是吸毒人員的證據。
我看有的律師一本正經地在討論:自稱“有癮”能不能推定為明知吸毒人員。
我都想笑。
這種討論,本身就是隔靴撓癢。
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公安機關在馬琳琳、張先生的訊問筆錄中,會有類似這樣的一段:
問:你知道你賣的藥是國家規定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嗎?
答:知道
問:你知道買家說“有癮的”,“有依賴癥”是什么意思嗎?
答:買家有可能是吸毒人員。
相信我,訊問筆錄中一定會有這一段。
而且這一段一定會在多次訊問筆錄中反復提及重復,并讓馬琳琳、張先生簽字確認:“以上看過,與我所說的一致”。
至于到底有沒有“以上看過”,到底是不是“與我所說的一致”,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第三、相比馬琳琳,張先生錯在哪里?
相比馬琳琳,張先生最錯誤的地方是:沒有依法上訴。
從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張先生在一審以販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后,并沒有上訴,而是在刑滿釋放后向上級提出申訴。
要我說,張先生就不要瞎忙活了。
一審沒有上訴,就意味著認罪伏法。
服刑完畢后再申訴,在受理申訴的部門眼里,就是無理取鬧。
你既然覺得冤,當時為什么不上訴?
當時不上訴,刑滿釋放了又申訴個啥?
沒有上訴的申訴,如果沒有“亡者歸來”之類的強力的客觀新證據,純屬就是浪費時間。
這里真的奉勸有些當事人,覺得自己有冤,一不要認罪認罰,二要堅持上訴,三要堅持申訴。
盡管無罪率是0.06%,那還是有希望的。
只要做了認罪認罰,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那就是零。
相比之下, 馬琳琳堅持上訴,還是有一定改判的希望。
第四、這些買家都是怎么來的?
這還用問嗎?
馬琳琳販毒案件里的買家董某、張先生販毒案件 里的買家聞某、顯然是個“餌”。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會在網上買二類精神藥品的時候說出“不是有癮也不會來找你”,“我長期吃,有依賴癥,不吃會難受”這樣的話嗎?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買完以后正常情況下會去向警方舉報嗎?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買完以后藥品紋絲不動,全部 藥品都留著給警方化驗成分嗎?(大多數毒品案件,只要不是當場查獲,毒品基本都被吸食掉了)
就那么巧,張先生在收到220元后立刻被公安抓獲?
董某、聞某的身份,已經完全可以呼之欲出。
你要說這不是“釣魚執法”,或者“控制下交付”,我是不信的。
不過,話說回來,馬琳琳和張先生也確實沒有對二類精神藥品的控制意識,這類藥品在網上銷售相當危險,即使不被釣魚執法,也大概率會被吸毒人員買去。
這次不出事,下次也會出事,這是偶然中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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