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 徐軒 劉小川
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釣友身亡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通過綜合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死者的身體狀況、被告的救助過程等,認定身為被告的釣友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小偉、彭軍、劉政三人同在重慶市大渡口區的一家公司上班,其中彭軍還是張小偉的師傅,三人都是“80后”,年紀相仿,關系親密,經常相約一起釣魚,每次釣魚的發起人不固定,有時候一起釣魚的朋友也不止他們三個。
2024年6月3日,彭軍提議外出釣魚,三人相約到重慶市郊區的長壽湖去釣魚,為了把握最佳的釣魚時機,當天晚上三人住在了釣點附近。第二天5時許,三人起床之后進行了分工,彭軍去采購食物,張小偉和劉政則收拾釣具前往釣魚點。6時許,張小偉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劉政則在張小偉的請求下幫忙到車上拿藥,并將其送回住宿地休息,途中遇到購物返回的彭軍。7時14分,彭軍微信聯系了張小偉的親屬告知病情并詢問病史,親屬表示沒有發現其有嚴重的病史。張小偉隨后出現大便失禁、發冷等癥狀,但此時意識清醒的他拒絕了彭、劉二人送其去醫院的提議。不久后,張小偉突然開始口吐白沫,7時49分,彭軍撥打120電話。8時10分左右,救護車到達后經過搶救即宣布張小偉死亡,最終確認為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另查明,張小偉隨身攜帶的藥主要作用是治療關節炎和緩解疼痛,與致其死亡的疾病并無關聯。
張小偉死亡后,其家屬認為一同釣魚的彭軍和劉政未盡到救助義務,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48萬余元,后又將賠償金額改為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案涉的釣魚活動并無組織者。三人參與的釣魚活動具有自發組織、自愿參與、臨時性等特征,活動不存在特殊組織結構。彭軍未要求其余兩人服從組織和管理,在釣魚活動中不享有管理的權利,也未從中營利,與其余兩人地位平等,彭軍并非釣魚活動的組織者,三人之間系結伴同行關系。
其次,同行者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三人基于釣魚愛好結伴同行主要是為了相互照應、友情交際,彼此之間僅存在一般人能夠預見的合理注意義務,如對同行者不慎落水、遭遇動物咬傷等顯而易見的意外,應該承擔及時幫助的合理注意義務。張小偉系無既往病史的中年人,從發病到死亡時間極短,按照專業醫護人員的標準要求彭軍、劉政預見張小偉死亡的可能性并及時作出反應,顯然超出了合理注意義務的限度。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并無侵權行為,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之后原告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內容已經生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釣友間的互助義務不應超過必要限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不能擴大到類似于相約釣魚的普通社交活動中,若將相約釣魚認定為群眾性活動也有悖常識。
法官提醒,認定侵權行為的成立及過錯的認定不宜苛求同行人,不能隨意擴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和法定救助義務的范圍。本案被告并非專業的醫護人員,不具備專業的診斷急救能力,在無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基于道德和情誼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常規認知,同行人之間的互助義務應從常識性、合理性的角度予以評價,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本案的裁判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再次證明法律不會讓積極救人但未能挽回生命的義舉者寒心。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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