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李海朝
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治理體系中,有一核心要點不容忽視:鑒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殊性,法律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給予一定寬容時,家庭的監護責任必須迅速且嚴格地“歸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贝艘幎嫿ㄆ稹皬娭平逃?+ 責任追溯”制度,將“家校共育”從教育理念轉化為切實可行的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治理鏈條,確保預防保護工作得以有效落實。
一、法律邏輯:當未成年人“免責”時,家庭責任需“補位”
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貫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得以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犯特定嚴重罪行外,一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不滿十二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然而,這種法律寬容并非意味著責任缺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條款,清晰搭建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家庭強制教育”的責任傳遞路徑。
從法律原理剖析,未成年人不被嚴苛追究刑事責任,是基于其心智尚未成熟,認知和控制能力有限的考量。而此寬容的前提,是家庭切實履行“代行教育”的重要職責。一旦監護人未能履行教育義務,“寬容—責任”的平衡關系即被打破。此時,法律介入并強制其接受教育,既是對監護人失職行為的糾正,更是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權益的再度保障,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監護缺失而陷入違法犯罪的惡性循環。
二、制度設計:“強制教育 + 責任追溯”的雙軌治理路徑
(一)強制性家庭教育:從“軟引導”到“硬約束”的升級
依據法律規定,當未成年人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此“強制教育”并非簡單口頭教導,而是具備系統且層層遞進的設計:首先進行全面評估,專業人員運用科學測評工具與方法,深入剖析家庭監護存在的具體問題,如過度溺愛、陪伴不足或教育方式簡單粗暴等(參考《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21—2025 年)》中對家庭教育問題評估的相關要求);接著,依據評估結果,為每個家庭定制個性化指導方案,例如針對陪伴缺失的家庭,規劃詳細的親子互動計劃,幫助家長掌握與孩子有效溝通的技巧(借鑒《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修訂)》中關于親子溝通指導的內容);最后,建立持續的效果追蹤機制,通過定期回訪、行為觀察等方式,動態評估監護人參與教育的程度、教育方式的改進情況,確保干預措施真正發揮作用。
(二)法律責任追溯:對“拒不履責”的剛性懲戒
對于拒不接受強制教育,或接受教育后仍不改正監護失職行為的家長,雖《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正式出臺時刪去草案中關于對違反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監護人進行罰款、拘留等較為嚴厲的懲罰性規定,但并不意味著對這類行為沒有約束。當監護人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導致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損或再次出現嚴重不良行為時,簽發機關可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 修訂)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簽發督促監護令。若監護人對督促監護令仍置之不理,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一步擴大,檢察機關可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06 條和《民法典》第 36 條,督促、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在一些極端案例中,如果監護人的失職行為構成遺棄、虐待等犯罪情形,將依據《刑法》相關條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此確保家庭監護責任得到切實履行。
三、家校共育深化:構建“法律強制—教育協同”的閉環體系
(一)學校角色:從“知識傳授”到“監護協助”的延伸
學校在未成年人成長進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在家庭強制教育背景下,其責任進一步拓展。學校需成為家庭強制教育的有力協同者。在早期預警方面,教師應密切留意學生日常行為表現,一旦察覺學生有逃學、欺凌、沉迷網絡等不良傾向,要立刻與家長溝通,并共同探討解決方案,及時開啟家校溝通機制(依據《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的意見》中對學校早期預警職責的規定)。在監護人接受強制教育期間,學校要積極配合,根據學生具體情況,調整教育教學方案,為問題學生安排專屬輔導老師,制定個性化幫扶計劃,助力他們克服學習和心理上的困難。同時,學校還要定期將學生在學校的行為改進、學習進展等情況反饋給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形成“家庭—學?!本o密協作的干預合力,全方位推動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二)社會支持:專業力量介入提升教育實效
引入社會組織參與家庭強制教育,能有效彌補行政干預專業性不足的問題。專業機構如心理咨詢中心、社工組織等,可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監護人提供科學、系統的管教方法培訓(參考《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相關要求)。社區也應積極行動,利用社區家長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沉浸式”教育實踐活動,比如組織監護人參與模擬法庭,讓他們親身體驗違法犯罪的后果;舉辦親子溝通工作坊,幫助家長掌握與孩子有效溝通的技巧。此外,借助數字技術,開發專門的“家校共育”APP,實現教育課程在線學習、監護行為打卡記錄、干預效果數據化評估等功能,讓家庭強制教育更便捷、高效,更具可操作性(依據《教育信息化 2.0 行動計劃》對教育數字化的推動要求)。
四、理念升華:從“追責懲戒”到“價值重塑”的深層意義
強制家長接受教育,本質上是借助法律手段重塑“家庭是第一課堂”的社會共識。對家庭而言,這是一次深刻的“教育覺醒”契機,促使監護人深刻認識到“生而不養、養而不教”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從而從被動接受教育轉變為主動學習科學育兒方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對社會來說,這一舉措完善了“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填補以往“未成年人免責—家庭無責”的治理空白,使“保護”與“責任”能夠同步落實。而對于未成年人自身,該制度避免他們因“監護失職”陷入“違法—免責—再違法”的惡性循環,為他們回歸正軌、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家庭保障,讓他們在充滿關愛和正確引導的環境中茁壯成長,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結語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并非單一的法律或教育問題,而是一項需“法律歸位、家庭歸責、社會歸心”的系統工程。《家庭教育促進法》通過“強制教育 + 責任追溯”的制度設計,將家庭監護從道德義務轉變為法律責任,這不僅是對“家校共育”理念的法治闡釋,更是對每一個未成年人成長權益的根本守護。只有家庭切實擔負起教育責任,法律的寬容才不會成為違法犯罪的溫床,而是轉化為引導未成年人走向正確道路的希望之光,讓未成年人在法治的庇護下,在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環境中茁壯成長,成為社會的棟梁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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