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接連出現兩起同名同姓者被錯誤當成被告,遭法院判決的事件。其中一位還因執行,被凍結了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方式。
一是江西贛州一村民在今年4月被贛州經開區法院一審判決償還同市另一人2.6萬元的借款及其利息,但該村民表示借條落款時間其正在ICU昏迷,且他并不認識所謂出借人。
另一案是陳某某在5月中旬發現自己電子支付被凍結,查詢后得知他因一起情感借款糾紛被湖南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判決還款,并于今年執行。但他并不認識原告,更與其無情感糾紛。
陳某某微信支付功能被法院凍結
近日,兩地涉事法院都做了回應,承認判決出現事實錯誤,并稱法院將依法糾錯,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盡管法院糾錯及時、認錯積極,但此類“低級錯誤”仍引起了輿論關注。依照常人認知,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盡管同名同姓,但辨清此人與彼人并非難事。
了解上述兩個案件細節,可以發現是各種偶發因素導致錯誤的結果發生。其中既有原告及律師的源頭錯認,也有法院審理時的疏忽大意,更有真正被告的隱瞞。
但這兩起個案仍然具有警示意義。事情公開后,公眾關心的是,日后,訴訟程序中身份核驗如何做到準確,以及證據審查不流于形式?
01
“明確的被告”
上述兩起被告錯誤的事件都發生在民事訴訟中。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想要發起一場訴訟,有“明確的被告”是必要條件之一。但法學界一直以來都有討論,法律并未對“明確的被告”進行細致的界定,導致實踐中存在不少誤解和適用混亂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9條第1款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可以看到,上述規定中并未要求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或法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一絕對唯一的身份信息。
因而有聲音認為,在姓名或名稱有“重名”的情況下,個人身份證號或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具有唯一性,可以做到將被告明確化和特定化,將之與重名者區分開來。否則,就有可能發生重名者被錯誤起訴的情況。
圖源:視覺中國
此外,2015年之前,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立案審查制,即在立案時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訴訟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其中就包含對被告身份的確認,以及其是否為“適格”被告。
自2015年5月1日起,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要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行政起訴及刑事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此后,法院不再對立案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防止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門外。
因而,有觀點指出,這種立案時的形式審查和立案時不要求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等信息,就有可能出現被告錯誤等情形。
不過,現實中情況略有不同。
“法院立案一般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即身份證復印件或從公安部門調取的戶籍信息單、居住信息單。”
《誤判》劇照
廣東艾比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侯浩楠告訴南風窗,盡管民事訴訟法并未要求必須有被告身份證信息,但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安部門調取的戶籍、居住信息,否則很難立案,“因為只有身份證號是唯一的”。
侯浩楠表示,若原告不認識被告,無法得知身份證號等信息,也可以根據手機號或微信號,持法院出具的材料,去相關單位查詢身份證號。
一位曾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有過較長實習經歷的法律人士也告訴南風窗,立案需要明確的雙方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住址等。而且,立案時法院都需要對這些信息進行聯網核實,“有一個錯誤,都不能發傳票”。
依此,司法實踐中對被告身份證號或戶籍信息的要求,按理應當可以避免“錯誤被告”的情況,但為何仍出現了意外?
02
一路錯到底
文初兩個案例中,原告方都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證等信息,但兩位原告方或律師都調取到了同名同姓者的身份信息,而非真正被告。同時,兩位原告和律師都未發現。
這是兩起案件中錯誤的開始。
不過,侯浩楠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原告或其律師都會通過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被告的戶籍信息。其中,會有被調查人的證件照,如此便可以核對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和人像這三個最重要的信息。
這種情況下,只要原告認識被告,一般不會出現錯認被告的情形。但若原告不認識被告,則可能存在風險。
《無盡的盡頭》劇照
此外,如果調取出來的是居住信息,核實被告身份只能依靠其姓名和身份證號,“如果遇到不法分子假冒他人,給原告提供了虛假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容易發生起訴錯被告的情況”。侯浩楠說。
但就算原告及其律師認錯人,提供了錯誤的被告信息,并不意味著會一路錯到底。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立案后,在5日內會將起訴書副本發送給被告,審判人員確定后,要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開庭3日前也會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在這個過程中,被錯誤起訴的被告如果接到法院通知,都可以及時提出異議。
此外,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告訴南風窗,法院開庭時,也會核對當事人的身份,確認其是否適格。只要被告出庭,原告可以辨認,法庭也可以核對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是否屬實。
“但特殊情況下,被告方若沒有出庭,則同名同姓的被告是可能被誤辯的。”丁金坤說,法院的責任是根據常識和證據來識別被告人,如有可疑,應該進一步調查,“尤其缺席審判的時候,要(特別)關注被告身份”。
文初江西贛州案例中,錯誤被告人因偏癱無法出庭,由他妻子代為出庭。庭上,其妻子否認借條真實性,并表明借條落款時間當日,丈夫仍在ICU,不可能借款。
涉案借條
隨后,法院建議原被告申請筆跡鑒定,但雙方最后均未提出申請,法院也并未對被告身份進行進一步核實、調查。
丁金坤認為,該案中除了法院的疏忽外,另一問題可能是錯誤被告人妻子作為丈夫的公民代理人,不熟悉訴訟程序,沒有針對性就被告身份問題進行抗辯。
而另一湖南常德案例中,原告及其律師錯誤辨認、提交了重名者的身份證信息,但電話等信息是真正被告的,故而傳票送達了真正被告處,錯誤被告不知有此一事。
一審中,真正被告未出席,法院缺席審判,其收到后不服,上訴至中院。
二審時,真正被告出席庭審,且知道一審判決書上自己身份證號有誤,但并未提出。后經調解,真正被告答應還錢,但二審判決書乃至最后執行決定書上的信息仍是錯誤被告的,導致錯誤被告被法院執行。
陳某某被法院錯誤執行
丁金坤認為,這起錯案是一系列偶然因素觸發的。
“原告認錯人,被告沒否認,法官對于真正被告出現,也沒有糾正身份證號。最奇怪的是,申請執行時需要身份證號,原告和其律師再次疏忽。”丁金坤告訴南風窗,二審時被告真人出現,(法院)還沒改正,是關鍵疏忽。但,該真實被告也很狡猾,發現了自己身份信息錯誤,卻并沒有指出,導致無辜重名者被執行。
一位某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告訴南風窗,執行方面,基本是按照判決來的,“我們這邊的身份證號,就是按照審判庭里面提供的錄入的”,不會特意核查。
但為了保證被執行人的權益,該工作人員表示執行局會提供一個異議程序。“從系統上凍結了當事人的銀行賬號或電子支付后,如果他發現自己沒有涉案,可以在15天內提出異議,這期間法院是不能扣劃當事人資金的。”上述工作人員稱。
因而,湖南常德案中,錯誤被告正是通過執行流程中的異議程序,推動了案件的糾正。
在那之前,整個過程中其實有幾次理應糾正的機會,但未被發現。
03
重在糾正
“是我犯的錯,愿意承擔責任。”
前述案件糾錯后,湖南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表達了認錯態度。江西贛州中院也公開回應另一案件,表示法院將依法糾錯,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5月23日晚,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
丁金坤告訴南風窗,對法院相關人員的追責,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常規核實過,沒有發現的,屬于不能發現,沒有責任。如果沒有核實,或者發現疑點但沒有追問的,則是審判過失,有審判責任。”
對于原告律師因疏忽錯認被告的情形,丁金坤認為是一種過失侵權行為,須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追責之外,這兩起案例被公開后,輿論有聲音指出,是否考慮應對被告身份采取更嚴格的審查,如人臉識別等,或法院內部建立一個重名系統,防止重名者被再度誤傷。
但前述曾在某地中院執行庭實習過的法律人士表示,這種“低級錯誤”在實踐中很少遇到。丁金坤也表示,相比其他情形,錯認被告是小概率事件,絕大多數被告可以正確識別。
因此,丁金坤認為,針對此類小概率事件,重要的是事中、事后糾正,如果事前要被告人臉識別,性價比不高。
《誤判》劇照
“全國這么多案件,這么多同名同姓人員,加上缺席審判與公民代理等因素,有幾個被告身份搞錯,難免的,不能因之就加重原告提供被告身份的義務。需要做的是,針對性的核實缺席審判和公民代理案件中被告的身份,以及事后的即時糾正。”丁金坤說。
丁金坤還表示,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被錯誤起訴,可以及時提出異議,若判決已下,可以向檢察院提起監督申請,也可以申請再審。因為被告身份錯了,本質上就屬于錯案。
來源:南風窗
作者:何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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