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標的金額為8366萬元的調解書過了12年仍然沒有執行完畢。
江西鑫誠建生投資公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施民服反映,2012年3月,基于房地產商品房項目開發需要,債務人郭某某和江西鑫誠建生投資有限公司(郭某某一人有限公司)向他和另外兩名債權人借款6900萬元,到期未還。2013年,江西省高院出具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這份調解協議成為日后施民服和另外兩名債權人主張權益的根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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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清償失敗改走代位追償
施民服回憶,2011年,債務人郭某某以需要資金入股中盛公司參與開發圣地亞哥小區為由,向施民服、盧新生、鄧士珍3人提出借款6900萬元。由于數額較大,他們作為債權人為借款設置一系列保障措施,比如抵押郭某某在其他小區享有權益的不動產、抵押郭某某在信豐縣名下的別墅、抵押協議做了公證。經過前期溝通,雙方于2012年4月6日簽訂借款協議,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只是經過公證。
涉事房地產項目(資料圖)
施民服后悔當時輕信了郭某某,才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一定程度導致郭某某后續順利轉移財產,“郭某某借了錢,說慢慢來”。
施民服提供的相關借款協議顯示,借款人為“江西鑫誠建生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為公司總經理”,約定借款6900萬元用于中盛地產房地產商品房住宅樓項目,借款人提供多項不動產進行抵押,“借用期限為2012年11月30日止,借款人必須本息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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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民服、盧新生介紹,2012年7月,郭某某拒絕還款,盧新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將郭某某起訴至江西省高院,起訴時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江西高院對此查封了郭某某部分財產和股權。
2013年1月,在江西高院主持下,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涉事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進一步確認郭某某、江西鑫誠建生投資有限公司欠施民服、盧新生、鄧士珍3人借款本金6900萬元、利息1436萬元。
涉事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顯示,郭某某承諾分期還款,最遲于2014年12月30日前歸還剩余借款。
時間一到,郭某某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當債權人計劃通過實現抵押獲得債權清償時,卻發現有的抵押物已登記抵押權、有的被偷偷轉讓。施民服稱,抵押物中最重要是112套房屋,郭某某背著債權人偷偷賣掉,并轉移所得款項。債權人對借款協議抵押物未獲得優先清償。
施民服、盧新生、鄧士珍把希望寄托在執行郭某某在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分紅。施民服稱,“2012年,入股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郭某某借款目的,借款協議載明、調解協議確認了借款用于中盛地產項目開發。”
企查查顯示,郭某某曾持有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少16%股份,出資時間為2010年11月,早于向施民服等人借款時間。
施民服表示,未能通過借款協議實現抵押債權之后,他們希望通過執行郭某某對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的權益,實現代位追償,“郭某某在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擁有的數項財產權益比較可觀,當時覺得應該能夠清償”。
債務人股權已被拍賣
多份司法申請書、裁定書、判決書、情況說明顯示,由于郭某某犯其他罪行、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等一系列原因,郭某某持有的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或收益,先后經歷被江西高院凍結、公告拍賣、流拍。
企查查顯示,目前郭某某在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沒有股權。歷史記錄顯示,有兩項變更和郭某某有關。2023年8月,該公司主要人員發生變更,新進一名董事長,此時郭某某職務仍為經理;2024年2月,該公司協助法院變更股東,郭某某持股減少16.3333%,“退出”。至此,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持股信息中不再記載郭某某。
6月11日,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人士滕某某告訴澎湃新聞,郭某某是原股東沒有爭議,此前施民服等債權人希望執行郭某某的原股權,“已經在債權人委員會主導下辦理”,公證公司、審計公司、評估公司都在法院委托之下進行配合。
施民服指控,郭某某信用不佳,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郭某某轉移資金、逃避債務,導致他們3人的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未獲實現,一拖就是12年。
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人士滕某某拒絕正面回應該項指控,稱“不清楚,不能回答該問題”。
滕某某表示,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權利拍賣處置郭某某的股權,相關拍賣處置行為是省高院、市中院、縣法院依據司法權限進行的,“法院行為跟我們公司沒有關系,我們無條件配合”。
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與郭某某出資入股時間相近,現注冊資本530萬元,擁有26條歷史股權凍結記錄,最近一條為2023年9月公示的,信豐縣法院解凍郭某某490萬元資金。該項行為如何看待?滕某某強調,2023年的這件事情是法院行為,公司只是配合,“已經不再是郭某某的股權,拍賣該付的錢,第三方公司已經全部付款”。
針對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13年未執行完畢的情況,江西高院相關對接人告訴澎湃新聞,“找信豐縣法院,就找它,由執行法院執行”。
法院兩年前曾執行部分款項
相關文件表明,民事調解書(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效力仍在,信豐縣法院一定程度上在推進解決。例如2023年11月28日的信豐縣法院執行裁定書指出,省高院于2013年1月作出的2012贛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效力,“省高院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將此案轉由本院執行”。信豐縣法院依據涉事民事調解書,查封了其他相關人的不動產。
信豐縣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可以通過江西鑫誠建生投資公司債權人委員會詢問相關執行進展,執行局不負責解釋具體情況,由信豐縣法院官方進行回復。
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滕某某表示,兩年前法院處置郭某某股權之后,公司跟江西鑫誠建生投資公司債權人委員會不存在任何關系。
施民服表示,2023年,法院處置郭某某在贛州中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確實執行到2000多萬元,如數供給江西鑫誠建生投資公司債權人委員會,再經轉化約800萬元沖抵了他們3名債權人的民事債權,余下7600萬未獲清償。
郭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費
澎湃新聞撥打郭某某手機,發現已變空號,企查查顯示,其江西鑫誠建生投資公司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固話也無人接聽。
公開信息顯示,郭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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