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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開征求!《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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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發布

關于公開征求《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住房保障力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建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形成了《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限為一個月(2025年6月12日-2025年7月12日),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聯系人:胡曉萌;聯系電話:0710-3250097;電子郵箱:786624138@qq.com。

附件:1.《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2.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如下

附件1

《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住房保障力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要求,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用改革創新的辦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快解決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穩定工薪收入群體和城鎮居民住房預期。2023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難群體住房保障力度,我局2025年4月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主要是依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武漢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宜昌城區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試點工作方案》、《十堰市中心城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

三、起草過程

2023年4月,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提出了“三大工程”的概念,即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及“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2023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明確在原有以配租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基礎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路徑,旨在最終實現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場滿足多層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2024年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申報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城中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項目的通知》(建辦保函〔2024〕26號)文件,要求:“將保障性住房建設政策支持范圍擴面至省會(首府)或城區常駐人口100萬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擴面至省會(首府)城市或城區常駐人口200萬以上的大城市。屬于革命老區和老工業基地的大城市城區常駐人口可適當放寬”。為搶抓機遇,補齊城市功能短板,提升城市品質,促進中心城區高質量發展,2024年1月25日,市住建局申報了1個保障性住房項目:襄陽市襄城區長虹南路地塊保障性住房項目。

2024年6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6月20日,住建部召開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視頻會議。會后,我局立即組織起草專班,參考武漢市、宜昌市和十堰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明確了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試點工作方案的主要任務和主要責任單位,在與各項責任牽頭單位溝通、商議的基礎上,于2024年7月25日完成初稿《襄陽市區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

2024年8月26日,我局通過OA書面征求了16個牽頭單位意見,共收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的5條修改意見。經研究,我局采納了2條意見。

2024年12月6日,我局將《工作方案》進行完善,并通過OA再次征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共收到2個單位共6條修改意見。經研究,我局采納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的2條修改意見及市委組織部提出的2條修改意見。

2024年12月9日-2025年1月9日我局在市住新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襄陽市區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試點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30日。在此期間,共收到0條意見建議。

2025年1月17日,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科室報局法規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制定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審查工作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報告、制度廉潔性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表。

2025年3月8日,《工作方案》報局黨組會進行審議。

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3日,我科室赴住建部參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建設培訓班,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進行了配置,并對《工作方案》中關于輪候庫的內容進行完善。

2025年3月19日,《工作方案》報市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一、《工作方案》缺少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形式要件,例如解釋主體、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建議予以規范。二、關于《工作方案》發文主體及形式的問題。建議予以斟酌。關于合法性審查的問題,建議發文主體確定后,由發文主體按規定進行。”

2025年4月,我科室根據市政府的審查意見對《工作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在《工作方案》核心內容不變的基礎上改變文種形式,形成了《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八個部分,分別為:

第一部分為總則。

共包含5條內容,分別明確了上位法依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義、適用范圍、各職能部門責任分工等內容。

第二部分為優惠政策。共包含3條內容:

分別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稅費政策;資金來源渠道。

第三部分為房源和價格管理。共包含5條內容:

一是明確房源籌集途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收購或轉化存量住房等多種途徑;

二是明確住房戶型面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原則,新建項目以中小戶型為主,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存量住房收購及轉化項目可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

三是明確房屋銷售價格。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收購存量住房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價格參考上限為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

四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五是明確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四部分為準入管理。共包含8條內容:

一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二是明確配售對象的條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配售對象為襄陽市區常住人口家庭。申購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家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單身成年人)在襄陽市區無自有產權房且3年內無產權交易記錄;2.申請人具有襄陽市市區戶籍且在襄陽市區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經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分類人才不受此條限制)。

三是明確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是明確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五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1.申請受理。2.審核公示。3.異議復核。

六是明確具備申請資格的申請家庭完成意向登記后進入輪候。

七是明確輪候實行動態管理。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輪候資格:1.申請家庭主動撤銷申請的;2.申請家庭住房、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3.在申請家庭所選意向區域內,有項目可申購但申請家庭未提出申購的;4.已提出項目申購且有項目房源可選但申請家庭未選房的;5.已完成選房的;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是明確退出輪候的申請家庭需2年后才可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部分為申購和配售管理。共包含5條內容:

一是明確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現房銷售,按照以下程序開展配售:1.制定配售方案。2.發布配售公告。3.提出申購申請。4.確定選房名單及順序。5.選房。6.補充選房。

二是明確提出項目申購但因項目房源不足導致無房源可選的申請家庭,可保留申請資格。

三是明確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公積金或商業貸款。

四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維修資金繳納、使用按照本市經濟適用房規定執行。

五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按現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部分為產權和回購管理。共包含7條內容:

一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實行封閉管理,不得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二是明確房屋產權性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房屋產權性質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內頁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三是明確退出條件。申請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1.申請時屬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需退出的;2.因離婚財產分割的;3.因申請家庭成員死亡的;4.因結婚需退出的。

作為共有產權人的家庭成員需退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方可退出。

四是明確回購條件。購房人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其房產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回購:1.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主動提出申請的;2.離開本地就業,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3.因大病導致確需轉讓的;4.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貸款違約的;5.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6.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明確回購價格。購房人符合本辦法出條件的,回購價格按原購買價格+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議時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年折舊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計算。

六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時,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和裝修進行破壞。

七是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規定被回購的,應在限期內騰退。

第七部分為監督管理。共包含3條內容:

一是明確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責任。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籌集、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二是明確購房人以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等獲得購房資格并與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的,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解除購房合同,購房人承擔相應責任;購房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的,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按購房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三是明確購房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轉讓、贈與保障性住房,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等。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八部分為附則。

共包含3條內容,分別明確了解釋主體、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附件2

襄陽市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分配、運營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建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住建部財政部《關于做好收購存量商品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財稅等政策支持,采用市場化方式籌集,規定配售對象、套型面積、配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封閉配售具有保障屬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襄州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分配、運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住新部門是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查詢申購家庭住房情況,并配合做好相關數據共享;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限制轉移登記,實施封閉管理。

公安、人社、民政、衛健等部門負責配合查驗申購家庭的戶籍、社保、婚姻登記、家庭成員等情況,并配合做好相關數據共享。

人才主管部門負責配合核定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各類人才名單。

發改、住新、自然資源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核定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各執收單位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

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襄陽市分行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服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個人商業住房按揭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審核、發放和回收工作。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配售、資格初審、封閉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應當納入全國統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城市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當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七條?列入本市市區建設計劃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稅費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規定執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相關政策,按照《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等三項工作的意見》(財綜〔2023〕39號)規定執行。

第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企業的資本金及其他自有資金;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再貸款);

(三)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四)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五)特別國債;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章?房源和價格管理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收購或轉化存量住房等多種途徑。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原則,新建項目以中小戶型為主,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存量住房收購及轉化項目可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項目配售前,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擬定項目的配售均價,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共同核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對外公布;收購存量住房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價格參考上限為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即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的利潤。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房屋銷售價格,應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同一項目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

第十三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四章?準入管理

第十四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接受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配售對象為襄陽市區常住人口家庭。申購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單身成年人)在襄陽市區無自有產權房且3年內無產權交易記錄;

(二)申請人具有襄陽市市區戶籍且在襄陽市區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經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分類人才不受此條限制)。

第十六條 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條 已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需向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提交申請;或者通過全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自助申請。

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經核驗齊全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在規定時限補正全部材料的,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審核公示。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申請受理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公安、民政、教育、人社、不動產登記等聯審(協查)部門應做好業務系統信息共享及數據維護,在收到協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戶籍、人口、婚姻、學歷、基本養老保險、住房等情況進行聯審(協查),并將聯審(協查)結果通過業務系統反饋。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自收到聯審(協查)反饋結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業務系統、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申請資格。

經審核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復核。

(三)異議復核。申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向市住新部門提交異議申請。經市住新部門審核,異議成立的,由市住新部門通知市住房保障中心進行補充公示;對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新部門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具備申請資格的申請家庭應當進行意向登記,完成意向登記后進入輪候。

第二十條?輪候實行動態管理。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輪候資格:

(一)申請家庭主動撤銷申請的;

(二)申請家庭住房、戶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在申請家庭所選意向區域內,有項目可申購但申請家庭未提出申購的;

(四)已提出項目申購且有項目房源可選但申請家庭未選房的;

(五)已完成選房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申請家庭應當主動變更登記;屬于應取消輪候情形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退出輪候后,申請家庭需在退出輪候之日起滿2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章?申購和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現房銷售,按照以下程序開展申購和配售:

(一)制定配售方案。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根據房源供應情況,按照“一項目一銷售方案”原則,制定配售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發布配售公告。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面向公眾發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配售方案、房源數量、戶型、準入條件、銷售價格及登記方式等。

(三)提出申購申請。發布配售公告后,輪候家庭可按配售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或通過業務系統提出項目申購申請。

(四)確定選房名單及順序。在規定的項目申購時間結束后,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可結合申購情況確定選房家庭名單及順序,并在業務系統、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若申請人數超過項目房源數量,可按照項目房源組織搖號,搖號過程接受公證機關的公證。若申請人數未超過項目房源數量,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按照申請家庭申購時間順序,排出選房次序。

(五)選房。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按照公布的名單與順序組織選房,申購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選房次序現場選房,選定后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選房結果在業務系統、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門官方網站公布。未按規定參加選房、確認選房結果、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申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補充選房。選房結束后,剩余可選房源可由運營企業再次進行公開配售,具體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提出項目申購但因項目房源不足導致無房源可選的申請家庭,可保留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公積金或商業貸款。

第二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維修資金繳納、使用按照本市經濟適用房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按現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產權和回購管理

第二十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實行封閉管理,不得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用于除購房貸款擔保外的抵押、擔保或償債,不得設定居住權。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房屋產權性質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內頁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回購。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

(一)申請時屬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需退出的;

(二)因離婚財產分割的;

(三)因申請家庭成員死亡的;

(四)因結婚需退出的。

作為共有產權人的家庭成員需退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不動產權屬證書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條 購房人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其房產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回購:

(一)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主動提出申請的;

(二)離開本地就業,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三)因大病導致確需轉讓的;

(四)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貸款違約的;

(五)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購房人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退出條件的,回購價格按原購買價格+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議時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按照年折舊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計算。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原購買價格×申請回購時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購買價格×房屋年折舊率2%×房屋持有年限]。

回購申請審批通過后,回購主體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回購,解除合同并備案,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房屋再次配售時,配售價格由回購主體根據屆時該套房屋回購價格加相關必要費用測算確定,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和裝修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規定被回購的,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未在限期內退出,按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籌集、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購房人以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等獲得購房資格并與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的,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解除購房合同,購房人承擔相應責任;購房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的,由保障房建設運營公司按購房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購房人違背“封閉運行”的原則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進行轉讓、出租的,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責令整改,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購房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轉讓、贈與保障性住房,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等。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來源:襄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運營:襄陽房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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