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基本案情
某村委會與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唐某與謝某系夫妻關系。某村委會于2017年將扶貧資金共計22萬元以合作形式向唐某所有的某合作社轉款用于養殖。2020年6月10日,雙方簽訂《分期付款協議書》,由唐某分五期償還借款,唐某在償還6萬元后,剩余借款16萬元到期后未履行還款義務。某村委會訴至法院,安岳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川2021民初3609號民事判決,由唐某償還某村委會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村委會于2022年11月3日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雙流區房屋一處,該房屋設置抵押,暫不具備處置條件,被執行人唐某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遂于2022年12月28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唐某尚有案款160000元,申請執行費2300元未履行。2023年2月27日,某村委會認為唐某所欠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請求追加被執行人唐某的配偶謝某為本案被執行人。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3)川2021執異19號執行異議裁定,裁定駁回某村委會的異議請求,當事人未提起復議。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僅針對被執行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追加相關案外人作被執行人,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規定,除非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自然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某村委會稱被執行人唐某所欠申請人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規定,其中對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必須經配偶事后追認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方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條規定屬于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民事爭議確定民事責任所依據的裁判規則,不屬于執行權的授權性規定。執行權具有公權性質,應當遵循公權行使的一般原則即“法無授權皆禁止”。因此,執行程序中不能依據規定追加夫或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訴訟,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執行。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經生效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人為唐某,并未確定唐某的妻子謝某承擔還款責任。故,某村委會要求追加謝某為(2022)川2021執3277號案件被執行人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駁回某村委會要求追加謝某為(2022)川2021執3277號案件的被執行人的異議請求。
三、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債權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夫妻一方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不能通過執行程序中的追加被執行人程序來直接裁定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