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央國企涉及八項規定的45個方面的紅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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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公務出行
1.“三個不得”。
(1)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
(3)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2.責任追究。
(1)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2)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3)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4)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5)轉嫁差旅費的。
3.三個嚴禁。
(1)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2)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3)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4.組織開展參觀活動。
(1)要嚴格執行計劃安排,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延長日程、增加地點。禁止借機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游。
(2)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堅持勤儉節約,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費。學習參觀的食宿行費用依照財務規定由組織單位承擔,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單位的負擔。
5.堅決糾正和查處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為名組織到其他風景名勝區公款旅游的行為。發現違反規定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并督促糾正。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
二、國外公務出行
1.不予報銷并追責。
(1)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2)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3)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4)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2.責任追究。
(1)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
(2)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
(3)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4)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5)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6)其他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國(境)旅游。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 禁止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5. 禁止繞道安排行程。擅自批準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 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四個不得”。
(1)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資金;
(2)不得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
(3)不得向下屬機構和地方攤派;
(4)不得用公款報銷違反規定持因私證件出國(境)的費用。
7. 嚴肅查處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
(1)虛報出國(境)任務、通過購買邀請函騙取批準的案件;
(2)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延長境外停留時間的案件;
(3)黨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資金,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向下屬機構或地方攤派出國(境)費用等案件。除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費用,一律由團組成員個人承擔。
8. 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9.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禁止行為。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2)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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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5G :資深分析師|特約撰稿人|新媒體專欄作者|手機評測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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