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進步,社會保險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網友咨詢:
員工與用人單位約定不交社保,這種協議有效嗎?
王小龍律師解答:
協議無效。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最為重要的一項勞動權益,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形式的“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都是無效的。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職工出現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是不賠付的。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王小龍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員工可以:
1、嘗試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要求其補繳社保。
2、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勞動行政部門會對此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3、直接向社保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如果以上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員工不愿意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可以:
1、說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需要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他們不想交社保的具體原因和想法。在了解員工的想法后,企業需要向員工解釋社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不予錄用或辭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王小龍律師
本人系甘肅溥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蘭大學法學本科,具有扎實的理論和豐富經驗,擅長勞動爭議、婚姻、交通及房產、建設工程等各種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的處理。對刑事辯護有一定的基礎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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