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6月1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5個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消費者網購手提包后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被商家以提前告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法院最終判決退貨退款。最高法指出,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案情顯示,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面顯示胡某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
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性質屬于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故該手提包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消費者通過網絡在線購買商品時,通常無法進行現實體驗,其對商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經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示。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
最高法在發(fā)布該典型案例時指出,對于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本案中,該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貨,人民法院未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之行為,有助于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放心消費”。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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