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
有網民在互聯網平臺
發布“警情通報”稱
“重慶九龍坡石橋鋪露天摩托車停放點起火“
(▲火災現場)
信息內容還指出
“九龍坡石橋鋪大火系人為”
該消息迅速引發廣大網友關注
另外,在火情發生后
重慶市九龍坡區消防救援局
立即調派救援人員趕赴現場處置
13時33分
現場明火被撲滅
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據最新消息
火災和摩托車自燃有關
九龍坡區消防救援局
針對本次處理的火情進行了情況通報
并證實網傳人為縱火言論系不實消息
火情通報
2025年6月11日13時12分,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渝州路8號一摩托車臨時停放點發生火災,區消防救援局立即調派救援人員趕赴現場處置。2025年6月11日13時33分,明火被撲滅,現場無人員傷亡。
針對網絡上流傳的不實信息
6月14日
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
發布警情通報
公布謠言調查結果
警方通報
經查,2025年6月12日,張某(男,34歲)為博取眼球,將捏造的不實信息在網絡平臺散布,致謠言信息迅速傳播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目前,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鏈接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拒絕“流量至上”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
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一旦構成違法犯罪的
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編 輯:江貞蓓
審 核:劉 柳
審 定:張文敏
來 源:四川日報、重慶公安、重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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